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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384008682915K/2025-00208 [ 发文字号 ] 南川环罚字〔2025〕5号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南川区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5-10-30 [ 发布日期 ] 2025-11-04

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被处罚人:朱道兵

身份证号:5123********1292

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滨江路金科黄金海岸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5626日,我局接群众举报,称有人在南城街道万隆社区一组倾倒不明固体废物。经查,倾倒的固体废物是重庆通耀智能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砂灰,该砂灰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该公司产生的砂灰全部交由重庆顺隆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进行处置,并签订了《一般工业固废处置协议》。重庆顺隆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在现场初步处置砂灰后,由法定代表人陈俊将砂灰交由黄川进行转运,而黄川将这批砂灰转手交给王静,王静又将这批砂灰转手交给朱道兵。朱道兵在接手后,组织货车进行拉运,并指挥货车驾驶员将这批一般工业固废(砂灰)倾倒在了重庆市南川区南城街道万隆社区一组半山腰上,后邱建华用于道路铺设。该行为构成非法倾倒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5626日所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2.2025626日拍摄的《视听资料》;

3.2025626日对邱建华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4.2025626日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

5.邱建华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6.202572日对货车驾驶员金明杰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及金明杰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7.202574日对货车驾驶员熊腾华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及熊腾华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8.202574日对货车驾驶员邱珍国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及邱珍国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9.202578日对重庆通耀智能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环保负责人周勇所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10.202578日对重庆通耀智能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环保负责人周勇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11.重庆通耀智能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环保负责人周勇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2.重庆通耀智能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环保负责人周勇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13.重庆通耀智能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副本(部分);

14.重庆通耀智能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顺隆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签订的《一般工业固废处置协议书》;

15.20255-6月重庆顺隆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转运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统计表;

16.202579日对重庆顺隆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俊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17.2025715日对重庆顺隆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俊所作《调查询问笔录》;

18.重庆顺隆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9.重庆顺隆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俊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20.2025717日对重庆佳维人力资源有限公司驾驶员黄川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及黄川的身份证复印件;

21.2025717日对王静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及王静的身份证复印件;

22.2025724日对朱道兵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及朱道兵的身份证复印件。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之规定

202585日,我局对朱道兵违法倾倒一般工业固废(砂灰)倾倒现场的清理情况进行复查,其已于731日按照《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南川环改〔20255号)的要求进行改正,将倾倒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砂灰)全部转走,并交由重庆市南川区南平页岩砖厂进行处置。

我局于20251020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南川环罚告字〔20254),告知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你在告知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我局认为:朱道兵擅自倾倒工业固体废物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鉴于朱道兵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以及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措施等情节,结合整改情况、调查过程情况等,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的规定,对朱道兵的环境违法行为裁量认定结果为:一、个性裁量因子(所需处置费用不足10万元,裁量等级取1);二、共性裁量因子(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情况,裁量等级取1;两年内受处罚情况,裁量等级取1;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取1);三、修正裁量因子(整改措施已落实,裁量等级取-1;个体工商户和一般自然人,裁量等级-1;故意,裁量等级取1)。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七项:“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10万元计算”及《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的规定,在法定额度范围内予以裁量。我局对朱道兵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拾万元整(小写:1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前述罚款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局开取《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自行缴至指定银行。缴款后请将银行缴款回单送至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局换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逾期如不缴纳罚款,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局  

                          202510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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