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重庆兴川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傅开菊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MAD76UBH0E
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清溪镇安民路131号(自主承诺)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5年8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姚瑶、赵智强在巡查过程中,发现有人在南城街道万隆社区一组倾倒不明固体废物。
我局执法人员立即进行调查核实,经查,2025年6月4日,有5辆货车将装载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倾倒在南川区南城街道万隆社区一组附近的半山腰处。经现场取证和调查询问倾倒现场场地租用者,得知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来源于涪陵某公司,具体种类为磷石膏。该公司产生的磷石膏通过重庆兴川建材有限公司代为销售给重庆新嘉南建材有限公司使用(作为水泥缓凝剂),但在转运过程中,有5车磷石膏未运送至重庆新嘉南建材有限公司,而是被倾倒在南城街道万隆社区一组。构成非法倾倒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5年8月28日对你公司负责人陈豪所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2.2025年8月29日对涪陵某公司磷石膏销售负责人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3.2025年9月1日对你公司负责人陈豪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4.2025年8月28日所作的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
5.2025年8月28日所作的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证据1-5证明重庆兴川建材有限公司非法倾倒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6.涪陵某公司与重庆兴川建材有限公司签订的水泥缓凝剂(改性磷石膏)处置合同复印件;
7.涪陵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8.涪陵某公司磷石膏销售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9.重庆兴川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0.重庆兴川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负责人陈豪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6-10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兴川建材有限公司。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之规定。
2025年9月8日,我局对重庆兴川建材有限公司违法倾倒一般工业固废(磷石膏)倾倒现场的清理情况进行复查,该公司已按照《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南川环改〔2025〕008号)的要求进行改正,将倾倒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磷石膏)全部转走,并交由重庆市南川区南平页岩砖厂进行处置,共处置一般工业固废(磷石膏)11车,合计265.03吨。
我局于2025年10月20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南川环罚告字〔2025〕6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告知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我局认为:重庆兴川建材有限公司擅自倾倒工业固体废物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鉴于重庆兴川建材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以及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措施等情节,结合整改情况、调查过程情况等,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的规定,对重庆兴川建材有限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裁量认定结果为:一、个性裁量因子(所需处置费用不足10万元,裁量等级取1);二、共性裁量因子(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情况,裁量等级取1;两年内受处罚情况,裁量等级取1;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取1);三、修正裁量因子(整改措施已落实,裁量等级取-1;一般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裁量等级取0;故意,裁量等级取1)。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七项:“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10万元计算”及《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的规定,在法定额度范围内予以裁量。我局对重庆兴川建材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拾万元整(小写:1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前述罚款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局开取《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自行缴至指定银行。缴款后请将银行缴款回单送至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局换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逾期如不缴纳罚款,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