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重庆隆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MA60A3Y152
地址:重庆市南川区东城街道办事处龙岩河居委九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5年8月25日,执法人员赵鹏、汪涛对重庆隆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正在生产,生产区域和物料堆存区域已密闭,生产区域和物料堆存区域地面有较多积尘,物料堆存区有一台铲车正在装卸作业,作业过程中有大量粉尘排放,现场未发现喷淋等降尘设施控制、减少粉尘排放。该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主要污染物为粉尘,现场检查时该公司对产生的粉尘没有进行有效控制,其行为构成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减少粉尘排放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5年8月25日对你公司所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2.2025年8月25日对你公司现场拍摄的《视听资料》;
3.2025年8月25日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龙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1-3证明重庆隆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未采取有限措施控制、减少粉尘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
4.2025年8月25日对你公司提取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2025年8月25日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4-5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隆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原文如下:
第四十八条 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2025年9月17日,我局对该公司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其已按照《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南川环改〔2025〕04号)的要求进行改正,该公司已在厂区门口和生产场地内安装了喷淋降尘设施,用于控制、减少粉尘排放,现场未见明显粉尘。
我局于2025年10月16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南川环罚告字〔2025〕5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告知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我局认为:重庆隆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未采取有限措施控制、减少粉尘排放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鉴于重庆隆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以及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措施等情节,结合整改情况、调查过程情况等,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的规定,对重庆隆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裁量认定结果为:一、个性裁量因子(无);二、共性裁量因子(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情况,裁量等级取1;两年内受处罚情况,裁量等级取1;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取1);三、修正裁量因子(整改措施已落实,裁量等级取-1;一般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裁量等级取0;过失,裁量等级取-1)。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的规定进行处罚,法律原文如下:
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二)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
(三)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的;
(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
(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六)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未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未进行防治污染处理,或者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未及时修复或者更新的。
及《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的规定,在法定额度范围内予以裁量。我局对重庆隆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元整(小写:2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前述罚款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局开取《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自行缴至指定银行。缴款后请将银行缴款回单送至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局换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逾期如不缴纳罚款,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