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重庆市江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068255149F
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东城街道办事处东金华居委10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5年9月18日,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交办我局线索,重庆市江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熔炼炉布袋除尘器后风机管道多处严重破损,大量废气通过管道散排至大气。2025年9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重庆市江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公司熔炼炉布袋除尘器后风机管道多处严重破损,生产废气未按照设置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口进行排放。构成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5年9月23日对你单位环保员张鹏所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2.2025年9月23日对你单位现场拍摄的《视听资料》;
3.2025年9月26日对你单位环保员张鹏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1-3证明重庆市江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环境违法行为。
4.2025年9月26日你单位环保员张鹏提供的《营业执照》;
5.2025年9月26日你单位环保员张鹏提供的《排污许可证》;
6.2025年9月26日你单位环保员张鹏提供的本人身份证;
7.2025年9月23日你单位环保员张鹏提供的授权委托书;
证据4-7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市江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排污申报和排污许可制度,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并保持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使用。”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12月2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南川环罚告字〔2025〕7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陈述申辩,亦未申请听证。
我局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重庆市江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环境违法事实成立,依法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鉴于重庆市江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以及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措施等情节,结合整改情况、调查过程情况等,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的规定:个性裁量因子(无);共性裁量因子(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情况,裁量等级取1;两年内受处罚情况,裁量等级取1;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取1);修正裁量因子(整改措施已落实,裁量等级取-2;一般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裁量等级0;过失,裁量等级取-1)。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及《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的规定,在法定额度范围内予以裁量。我局对重庆市江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元整(小写:2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前述罚款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局开取《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自行缴至指定银行。缴款后请将银行缴款回单送至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局换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逾期如不缴纳罚款,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