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南川区玖坤肉牛养殖农场(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杨建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9MADRFXG767
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古花镇古花村2组48号(自主承诺)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5年10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南川区古花镇古花村白鹤台的南川区玖坤肉牛养殖农场(个体工商户)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养殖场有存栏肉牛290余头,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收集贮存不到位。构成未及时收集处置畜禽粪污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5年10月21日对你单位经营者杨建华所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2.2025年10月21日对你单位现场以及周边环境拍摄的《视听资料》;
3.2025年10月21日对你单位经营者杨建华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1-3证明在养殖过程中对养殖粪污未及时采取收集贮存的环境违法事实。
4.2025年10月21日你单位经营者杨建华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2025年10月21日你单位经营者杨建华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4-5证明违法主体是南川区玖坤肉牛养殖农场。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1月23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南川环罚告字〔2026〕3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
你单位在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局认为: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现
场进行照相取证,提取了相关证据材料。你单位养殖粪污未及时采取收集贮存,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和《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5〕6号)第六条第二款、第四款“……根据违法行为构成要素和情节,裁量因子分为个性、共性和修正裁量因子,裁量因子的设定主要考虑以下因素:(一)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以及社会影响程度;(二)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三)违法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或者手段;(四)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五)违法行为当事人是初犯还是再犯;(六)违法行为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所取得的效果。……对于法律法规规章未设定法定最低处罚金额的违法行为,应当根据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考虑因素予以综合裁量,不代入公式计算。”的规定。鉴于杨如财是初犯,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快速按照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消除环境安全隐患,且未造成较大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叁仟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前述罚款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局开取《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自行缴至指定银行。缴款后请将银行缴款回单送至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局换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逾期如不缴纳罚款,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局
2026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