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重庆荣远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载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9MABU97MB2R
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水江镇大燕居委3/4/5社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5年12月10日,我局接到群众投诉称重庆荣远建材有限公司灰尘扰民,立即安排执法人员赵鹏、汪涛赶赴现场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厂房内部物料堆存和装卸过程中未对产生的粉尘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有效措施控制、减少粉尘污染物排放,其行为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减少粉尘排放。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5年12月10日对重庆荣远建材有限公司所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2.2025年12月10日对重庆荣远建材有限公司现场拍摄的《视听资料》;
3.2025年12月10日对重庆荣远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载德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1-3证明重庆荣远建材有限公司对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粉尘,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减少粉尘排放的环境违法事实。
4.2025年12月10日重庆荣远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2025年12月10日重庆荣远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载德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4-5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荣远建材有限公司。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
我局于2026年2月9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南川环罚告字〔2026〕5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
你单位在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局认为: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现
场进行照相取证,提取了相关证据材料。你单位对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粉尘,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减少粉尘排放,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和《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5〕6号)的规定:个性裁量因子(排污单位管理类别,裁量等级取1;管理要求,裁量等级取2);共性裁量因子(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情况,裁量等级取2;两年内受处罚情况,裁量等级取1;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取1;两年内因生态环境问题被投诉、信访或者举报情况,裁量等级取1;造成突发环境事件严重程度,裁量等级取1);修正裁量因子(整改措施已落实,裁量等级取-2;过失,综合裁量等级取-2),在法定额度范围内予以裁量。鉴于你单位事发后积极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且未造成环境危害。依据《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条第七项“【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七)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之规定。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下浮20%,经研究,我局对重庆荣远建材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叁万零捌佰陆拾捌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前述罚款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局开取《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自行缴至指定银行。缴款后请将银行缴款回单送至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局换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逾期如不缴纳罚款,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局
2026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