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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384008682915K/2026-00036 [ 发文字号 ] 南川环罚字〔2026〕5号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南川区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6-02-26 [ 发布日期 ] 2026-02-27

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南川区南平页岩砖厂

法定代表人:刘安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2087046482

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南平镇兴湖村5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51121日,我局执法人员姚瑶、赵智强对重庆市南川区南平页岩砖厂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重庆市南川区南平页岩砖厂正常生产,砖瓦窑正在燃烧,废气排口有废气排放,但废气污染治理设施未全部启用,两组脱硫设施只启用了一组,执法人员使用pH快速试纸对该公司脱硫塔加药池和抽水泵所在的药水池进行测试,测试结果pH值均为2左右,构成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51121日对重庆市南川区南平页岩砖厂法定代表人刘安学所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2.20251121日对重庆市南川区南平页岩砖厂现场拍摄的《视听资料》;

3.20251121日对重庆市南川区南平页岩砖厂法定代表人刘安学的《调查询问笔录》;

4.20251121日对重庆市南川区南平页岩砖厂所作的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

5.20251126日重庆市南川区南平页岩砖厂法定代表人刘安学提供的脱硫塔运行记录;

证据1-5证明重庆市南川区南平页岩砖厂通过以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事实。

6.20251121日重庆市南川区南平页岩砖厂法定代表人刘安学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7.20251121日重庆市南川区南平页岩砖厂法定代表人刘安学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8.20251121日重庆市南川区南平页岩砖厂法定代表人刘安学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复印件。

证据6-8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市南川区南平页岩砖厂。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之规定。

我局于2026121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南川环罚告字〔20261),告知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

你单位于2026122日向我局提出听证要求,我局于202624日召开公开听证会。听证会中,你单位述称:1.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企业存在违法排污行为。脱硫塔虽然只开了一组,但这一组是按照设备设计要求运行;无证据证明企业存在 “逃避监管” 的主观故意。因此,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不应对企业进行行政处罚;2.企业对于恢复生产有相应政策文件支持,各项程序合规,无违法行为;3.执法人员对企业的设计流程并不清楚,认定企业 “未全部启用” 污染防治措施的结论是不准确的。4.生态环境局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片面性、选择性。

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局认为: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现场进行照相取证,提取了相关证据材料。1.案件事实清楚,违法事实成立,该企业提供的“双碱法脱硫操作手册”以及相应设计图不具备参考效力,不能作为其合法行为的依据;本案中企业未按要求启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客观存在,且无合理理由说明部分设施未启用运行的原因,对该行为可能产生的违规排放后果持放任态度,已构成主观故意;其二,本案的现场勘验、设施运行记录等证据,已形成完整证据链,并非无证据佐证;其三,企业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对设施未正常运行无主观过错,仅以“无证据证明” 否定违法事实,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2.企业恢复生产的合规性问题,与本案所涉违法事实的认定不具有关联性,不作为本案的证据或认定依据;3.我局执法人员在调查过程中,认定企业 “未全部启用” 污染防治措施的结论,是基于现场勘验、运行记录等客观证据作出的,该结论准确且有充分依据。4.我局不存在选择性、片面性执法,我局的执法行为严格履行了法定环节,每一步均有合法合规的文书记录,不存在针对特定企业选择性执法的问题;且企业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执法过程中存在执法不公的情形,仅以主观主张否定执法行为的合法性,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重庆市南川区南平页岩砖厂通过以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和《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56号)的规定:个性裁量因子(一般工业废气,裁量等级取2);共性裁量因子(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情况,裁量等级取3;两年内受处罚情况,裁量等级取2;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取1;两年内因生态环境问题被投诉、信访或者举报情况,裁量等级取1;造成突发环境事件严重程度,裁量等级取1);修正裁量因子(整改措施已落实,裁量等级取-2;故意,综合裁量等级取2),在法定额度范围内予以裁量。我局拟对重庆市南川区南平页岩砖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叁拾柒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前述罚款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局开取《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自行缴至指定银行。缴款后请将银行缴款回单送至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局换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逾期如不缴纳罚款,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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