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重庆市南川区茂昇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MA5YTUK040
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西城街道办事处安平居委四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5年12月29日,我局接执法总队移交的411省道永安路无名搅拌站未落实相关防控措施的涉气问题线索,立即安排我局执法人员对重庆市南川区茂昇建材有限公司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未生产,石子堆存区域未密闭,料仓和传送皮带上安装有喷淋设施,厂区内未发现喷淋等降尘设施控制粉尘排放。上述行为已构成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减少粉尘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5年12月29日对重庆市南川区茂昇建材有限公司所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2.2025年12月29日对重庆市南川区茂昇建材有限公司现场拍摄的《视听资料》;
3.2025年12月30日对重庆市南川区茂昇建材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蔡德平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1-3证明重庆市南川区茂昇建材有限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减少粉尘排放的环境违法事实。
4.2025年12月30日对重庆市南川区茂昇建材有限公司提取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2025年12月30日对重庆市南川区茂昇建材有限公司提取的蔡德平身份证复印件;
6.2025年12月29日重庆市南川区茂昇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
证据4-6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市南川区茂昇建材有限公司。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
我局于2026年3月13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南川环罚告字〔2026〕8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
你单位在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局认为: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现场进行照相取证,提取了相关证据材料。你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减少粉尘排放,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及《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5〕6号的规定:个性裁量因子(排污单位管理类别登记管理,裁量等级取1;管理要求已落实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但未按照规定使用或者管理,造成少量抛洒、泄漏,裁量等级取1);共性裁量因子(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0,裁量等级取1;两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裁量等级取1;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取1;两年内未因生态环境问题被投诉、信访举报,裁量等级取1;未造成突发环境事件,裁量等级取1);修正裁量因子(整改措施已落实,裁量等级取-2;过失,裁量等级取-2),在法定额度范围内予以裁量。
我局对重庆市南川区茂昇建材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前述罚款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局开取《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自行缴至指定银行。缴款后请将银行缴款回单送至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局换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逾期如不缴纳罚款,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