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陈*元
身份证件号码:5123**********2417
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南城街道办事处庆岩社区2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6年1月12日,我局接到群众投诉称,南城街道办事处庆岩社区2组华尔寺附近的废弃采石场处堆放了大量煤矸石。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投诉反映的煤矸石为陈仕元所有,堆放于南城街道办事处庆岩社区2组华尔寺附近约200米处的一个废弃采石场,煤矸石主要销售给重庆市长寿区的一家砖厂。该废弃采石场场地内已堆放约2000吨煤矸石,贮存期间未对煤矸石堆放场地进行密闭,也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已构成贮存煤矸石未密闭,也未设置围挡,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6年1月12日所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2.2026年1月12日拍摄的《视听资料》;
3.2026年1月12日对陈仕元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4.2026年1月12日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
5.陈仕元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6.重庆东申汇商贸有限公司与陈仕元签订的《煤矸石购销合同》。
陈仕元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我局于2026年3月16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南川环罚告字〔2026〕6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
你在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局认为: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现场进行照相取证,提取了相关证据材料。你贮存煤矸石未密闭,也未设置围挡,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及《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5〕6号)的规定:个性裁量因子(不涉及);共性裁量因子(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0,裁量等级取1;两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裁量等级取1;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取1;两年内未因生态环境问题被投诉、信访举报,裁量等级取1;未造成突发环境事件,裁量等级取1);修正裁量因子(整改措施已落实,裁量等级取-2;一般自然人,裁量等级-2;过失,裁量等级取-2),在法定额度范围内予以裁量。我局对陈仕元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前述罚款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局开取《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自行缴至指定银行。缴款后请将银行缴款回单送至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局换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逾期如不缴纳罚款,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