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重庆市江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068255149F
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东城街道办事处东金华居委10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5年12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重庆市江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位于南川工业园区龙岩组团坤煌产业园内的再生轻量化铝合金材料智选基地建设项目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项目以调试设备为由从事生产活动,并伴有大气污染物排放,且现场未能提供排污许可证。经核查,该项目已取得《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市环准〔2025〕64号),于2025年12月初基本建成,并启动排污许可证申请程序,但生产时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该项目以废铝料、含油铝屑、重熔铝锭为主要原料,从事再生铝合金锭生产,属于《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中“二十七、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32 ”项下“常用有色金属冶炼321”行业,按规定应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须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后方可生产。你公司在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投入生产并排放大气污染物,构成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5年12月28日对重庆市江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所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2.2025年12月29日对重庆市江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现场拍摄的《视听资料》;
3.2025年12月28日对重庆市江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黄渝江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1-3证明重庆市江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事实。
4.2025年12月28日对重庆市江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提取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2025年12月28日对重庆市江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提取的黄渝江身份证复印件;
6.2025年12月29日重庆市江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
证据4-6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市江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之规定。
我局于2026年3月12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南川环罚告字〔2026〕7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
你单位在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局认为: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提取了相关证据材料。你单位在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投入生产并排放大气污染物。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和《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5〕6号)的第十条第一项和第七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七)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以及第十四条第一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当事人具有多种裁量情节的,按照下列规则实施处罚:(一)具有2个或者2个以上从轻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的,一般按照最低处罚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规定,你公司存在主动中止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从轻处罚情节,不具有从重处罚情节。根据裁量规则,具有两个以上从轻情节的,一般按照最低处罚幅度实施处罚。
我局对重庆市江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拾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前述罚款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局开取《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自行缴至指定银行。缴款后请将银行缴款回单送至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局换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逾期如不缴纳罚款,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局
2026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