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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384008682915K/2026-00078 [ 发文字号 ] 南川环罚字〔2026〕9号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南川区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6-05-06 [ 发布日期 ] 2026-05-08

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南川区晨曦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7717809306

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南平镇花盆村二社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512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重庆市南川区晨曦化工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委托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该公司的2个地下水监测井中的地下水进行采样。202618日,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出具监测报告(渝环(监)字〔2025〕第WT345号)。该报告数据表明,重庆市南川区晨曦化工有限公司1#地下水监测井、2#地下水监测井地下水部分因子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III类标准,构成未有效采取防渗漏等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51229日对重庆市南川区晨曦化工有限公司所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2.20251229日对重庆市南川区晨曦化工有限公司现场拍摄的《视听资料》;

3.2026119日对重庆市南川区晨曦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志华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4.202618日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出具的监测报告(渝环(监)字〔2025〕第WT345号)。

证据1-4证明重庆市南川区晨曦化工有限公司未有效采取防渗漏等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的环境违法事实。

5.2026119日重庆市南川区晨曦化工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6.2026119日重庆市南川区晨曦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志华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7.2026119日重庆市南川区晨曦化工有限公司提供的环境影响论证报告复印件;

8.2026119日重庆市南川区晨曦化工有限公司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证据5-8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市南川区晨曦化工有限公司。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工业集聚区、矿山开采区、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等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采取防渗漏等措施,并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防止地下水污染。”之规定。

我局于2026417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南川环罚告字〔202610),告知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

你单位在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局认为: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提取了相关证据材料。你单位未有效采取防渗漏等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七)未采取防渗漏等措施,或者未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的;......”和《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56号)的规定:个性裁量因子(不涉及);共性裁量因子(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未受过行政处罚,裁量等级1;两年内受处罚情况:未受过行政处罚,裁量等级1;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两年内因生态环境问题被投诉、信访或者举报情况:不足5次,裁量等级2;造成突发环境事件严重程度:未造成,裁量等级1);修正裁量因子(改正情况:整改措施已落实,裁量等级取-1;主观过错程度:过失,综合裁量等级取-1),在法定额度范围内予以裁量。

我局对重庆市南川区晨曦化工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叁万玖仟壹佰贰拾伍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前述罚款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局开取《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自行缴至指定银行。缴款后请将银行缴款回单送至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局换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逾期如不缴纳罚款,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局  

                          20265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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