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重庆青一银升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山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676112387B
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木凉镇汉场坝村13社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6年2月10日,我局接到关于重庆青一银升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排放畜禽养殖粪污的电话举报后,执法人员赶赴现场开展调查核实。经查,该公司年存栏6000头生猪养殖项目在冲洗养殖圈舍及厂内雨水沟过程中,由于连接收集池的污水管道存在破损,致使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养殖废弃物随冲洗污水,经厂区雨水沟及围墙缝隙外排至厂外乡村公路旁的雨水沟,最终流入下方龙川江。该行为已构成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6年2月10日对重庆青一银升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所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2.2026年2月10日对重庆青一银升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现场拍摄的《视听资料》;
3.2026年2月10日对重庆青一银升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青山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4.2026年2月10日对重庆青一银升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员工周帅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1-4证明重庆青一银升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环境违法事实。
5.2026年2月10日重庆青一银升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6.2026年2月10日重庆青一银升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陈青山和员工周帅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7.2026年2月10日重庆青一银升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提供的《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复印件;
8.2026年2月10日重庆青一银升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提供的《重庆市南川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复印件;
证据5-8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青一银升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之规定。
我局于2026年4月15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南川环罚告字〔2026〕9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
你单位在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局认为: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提取了相关证据材料。你单位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结合《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5〕6号)第六条相关规定,经综合裁量:
我局对重庆青一银升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前述罚款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局开取《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自行缴至指定银行。缴款后请将银行缴款回单送至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局换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逾期如不缴纳罚款,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局
2026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