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马*松(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9MA5UG74T2N
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水江镇大龙居委三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局接南川区公安局线索,反映马明松(个体工商户)在南川区水江镇大龙居委从事汽车修理,存在违规修改车载电脑系统的行为,重庆市中开重电司法鉴定所对相关数据进行了司法鉴定,并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2026年3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南川区公安局提供的相关证据对马明松进行调查,经查,马明松使用车辆解码器对车载电脑文件数据进行了修改。该行为已构成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6年3月12日对经营者马明松所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2.2026年3月12日对经营者马明松开展调查询问拍摄的《视听资料》;
3.2026年3月12日对经营者马明松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4.2025年11月23日《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移送案件通知书》、《重庆市中开重电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及相关调查资料。
证据1-4证明马明松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环境违法事实。
5.2026年3月12日马明松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6.2026年3月12日马明松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5-6证明违法主体是马明松。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禁止机动车所有人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禁止机动车维修单位提供该类维修服务。禁止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之规定。
我局于2026年5月22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南川环罚告字〔2026〕11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
你单位在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局认为:我局执法人员依法进行了调查,提取了相关证据材料。你单位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的罚款;对机动车维修单位处每辆机动车五千元的罚款。”和重庆市中开重电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马明松在此次案件中,对5辆机动车的车载排放系统进行了修改。
我局对马明松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伍仟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前述罚款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局开取《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自行缴至指定银行。缴款后请将银行缴款回单送至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局换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逾期如不缴纳罚款,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局
2026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