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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384008682915K/2026-00116 [ 发文字号 ] 南川环罚字〔2026〕13号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南川区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6-06-12 [ 发布日期 ] 2026-06-15

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町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卓*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596724260C

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兴隆镇金星5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63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重庆市町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笋竹粗加工项目开展现场检查。检查发现,重庆市町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厂区外雨水沟渠及厂区外侧田地旁入河雨水排口均留存灰褐色痕迹,存在污染物外排迹象。经调查核实,上述痕迹系重庆市町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2026310日将泡制有鲜笋的储存桶临时堆放在厂区大门处,储存桶放水阀损坏,造成桶内用于泡制鲜笋的原料水发生泄漏。泄漏事发后,重庆市町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未及时察觉泄漏情况,亦未及时启动应急方案、采取有效应急处置措施,致使泄漏的原料水经厂区大门旁雨水沟渠外排,最终汇入厂区下方河沟水体,造成环境影响。你公司已构成未及时启动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6312日、414日对重庆市町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所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含复查);

2.2026312日、414日对重庆市町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现场拍摄的《视听资料》(含复查);

3.2026313日对重庆市町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卓渝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4.2026312日对重庆市町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提取的突发环境应急方案复印件;

证据1-4证明重庆市町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未及时启动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环境违法事实。

5.2026313日对重庆市町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提取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6.2026313日对重庆市町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提取的卓渝身份证复印件;

7.2026313日对重庆市町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提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

证据5-7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市町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之规定。

我局于202663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南川环罚告字〔202614),告知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

你单位在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局认为: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现场进行照相取证,提取了相关证据材料。你单位原料水发生泄漏后,未及时启动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的规定及《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56号的规定:个性裁量因子(不涉及);共性裁量因子(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0,裁量等级取1;两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裁量等级取1;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取1;两年内未因生态环境问题被投诉、信访举报,裁量等级取1;未造成突发环境事件,裁量等级取1);修正裁量因子(整改措施已落实,裁量等级取-2;过失,裁量等级取-2),在法定额度范围内予以裁量。

我局对重庆市町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前述罚款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局开取《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自行缴至指定银行。缴款后请将银行缴款回单送至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局换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逾期如不缴纳罚款,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局 

                         20266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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