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重庆递益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304956335K
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南城街道办事处金佛居委九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6年3月5日,我局接网信办通知,有网友反映楠竹山镇杨柳村生猪养殖污染环境,我局执法人员立即赴现场进行核查。经查,重庆递益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养殖场产生的养殖粪污通过自建管道排放到流转的农田内作为肥料使用,由于排放的养殖粪污过多,养殖粪污在农田内堆积,导致农田内贮存的粪污溢流到外环境。该行为已构成未经无害化处理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6年3月5日对重庆递益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所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2.2026年3月5日对重庆递益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现场拍摄的《视听资料》;
3.2026年3月6日对重庆递益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军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1-3证明重庆递益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未经无害化处理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环境违法事实。
4.2026年3月6日重庆递益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2026年3月6日重庆递益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陈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6.2026年3月6日重庆递益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猪场租赁合同》复印件;
证据4-6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递益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之规定。
我局于2026年6月2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南川环罚告字〔2026〕13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
你单位于2026年6月7日向我局提交关于对行政处罚告知书的陈述申辩,你单位认为:一是违法行为轻微,第一时间完成整改,且未对周边环境、农业生产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二是无主观故意,且事后已完全消除环境影响;三是作为涉农企业,受行业影响,企业经营困难,处罚金额对其负担较重。请求我局酌情降低处罚金额。
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局认为: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现场进行照相取证,提取了相关证据材料。你单位未经无害化处理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局于2026年3月6日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南川环改〔2026〕3号),责令其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并进行整改;2026年3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重庆递益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进行复查,你公司及时整改,对排放至农田内堆积的粪污进行清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鉴于你单位是初犯,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快速按照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消除环境安全隐患,且未造成较大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5〕6号)的第十条第七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七)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前述罚款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局开取《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自行缴至指定银行。缴款后请将银行缴款回单送至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局换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逾期如不缴纳罚款,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