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重庆品龙畜禽养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MA60PPQ75B
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南平镇玉龙村十社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6年5月6日,我局接到南平镇政府报告,称通过视频监控发现重庆品龙畜禽养殖有限责任公司厂区围墙外雨水沟水体表观异常。接报后,我局执法队员立即赶赴现场开展调查,发现该公司围墙底部有微黑色水体渗漏并与雨水混合后排入雨水沟,随即流入外环境。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立即对该公司厂区围墙外雨水沟底部外排水体及该公司厂区围墙内积水坑进行了采样。2026年5月15日,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了监测报告。报告数据表明,该公司厂区围墙外雨水沟底部外排水体中化学需氧量、氨氮、粪大肠菌群均高于其厂区内积水坑且超过《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该公司已构成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6年5月6日对重庆品龙畜禽养殖有限责任公司所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2.2026年5月6日对重庆品龙畜禽养殖有限责任公司现场拍摄的《视听资料》;
3.2026年5月19日对重庆品龙畜禽养殖有限责任公司现场负责人吴有文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4.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南川环(监)字〔2026〕第ZF27号);
证据1-4证明重庆品龙畜禽养殖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环境违法事实。
5.2026年5月6日重庆品龙畜禽养殖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6.2026年5月6日重庆品龙畜禽养殖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现场负责人徐文勇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
7.2026年5月6日重庆品龙畜禽养殖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及《重庆市稳承商贸有限公司生猪养殖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复印件;
证据5-7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品龙畜禽养殖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之规定。
我局于2026年7月31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南川环罚告字〔2026〕16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
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局认为: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现场进行照相取证,提取了相关证据材料。你公司未经无害化处理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结合《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5〕6号)第六条相关规定,经综合裁量,我局对重庆品龙畜禽养殖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前述罚款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局开取《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自行缴至指定银行。缴款后请将银行缴款回单送至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局换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逾期如不缴纳罚款,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