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重庆市康储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石溪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吉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MA6170ML9L
住所:重庆市南川区石溪镇石庄村六社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
2023年5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重庆市康储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石溪分公司肉鸭养殖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项目部分鸭棚未建设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排入养鸭棚下方地面,经雨水沟流入养鸭场外。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3年5月19日所作的《视听资料》;
2.2023年5月19日所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3.2023年5月19日对你单位厂区负责人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4.2023年6月8日所作的《视听资料》;
5.《营业执照》复印件;
6.皮代君身份证复印件及其授权委托书。
证据1-3证明重庆市康储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石溪分公司部分鸭棚未建设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排入养鸭棚下方地面,经雨水沟流入养鸭场外的违法事实。
证据4证明经南川区生态环境局复查重庆市康储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石溪分公司已按照《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南川环改〔2023〕16号)的要求进行整改的事实。
证据5-6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市康储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石溪分公司。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7月20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南川环罚告字〔2023〕6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
你单位在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局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及裁量理由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案处罚额度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予以处罚,结合你单位违法事实所涉及的裁量因子,经计算,我局决定对重庆市康储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石溪分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叁仟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局开取《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自行缴至指定银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