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南川区李洪口腔诊所
法定代表人:李洪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9MAAC36LF5U
住所:重庆市南川区西城街道办事处金佛大道50号附19号、附22号2-1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
2023年5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南川区李洪口腔诊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有两台能正常使用的III类射线装置(口腔颌面锥形束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和牙科口内机)于2022年投入使用至今,但你单位未取得射线设备的辐射安全许可证。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3年5月31日所作的《视听资料》;
2.2023年5月31日所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3.2023年5月31日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李洪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4.2023年6月25日所作的《视听资料》;
5.《营业执照》复印件;
6.李洪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1-3证明南川区李洪口腔诊所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违法事实。
证据4证明经南川区生态环境局复查南川区李洪口腔诊所已按照《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南川环改〔2023〕15号)的要求进行整改的事实。
证据5-6证明违法主体是南川区李洪口腔诊所。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五条:“禁止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8月3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南川环罚告字〔2023〕7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
你单位在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局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及裁量理由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的规定,本案处罚额度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予以处罚,结合你单位违法事实所涉及的裁量因子,经计算,我局决定对南川区李洪口腔诊所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壹仟零伍拾元,并处罚款壹万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局开取《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自行缴至指定银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