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段辉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12310817175
住所:新疆石河子开发区78小区46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
2023年8月30日,我局接到群众投诉,南川区三泉镇附近河流河水浑浊,执法人员利用无人机进行排查发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建设有限公司承建的“南川区人民坝至仙女洞公路工程”搅拌站废水溢流后未及时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3年8月30日所作的《视听资料》;
2、2023年8月30日对你单位现场负责人陈斌所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3、2023年8月31日对你单位现场负责人陈斌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1-3证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建设有限公司未及时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的环境违法事实。
4、2023年8月30日你单位现场负责人陈斌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2023年8月30日你单位现场负责人陈斌提供的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其授权委托书;
证据4-5证明违法主体是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1月3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南川环罚告字〔2023〕15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
你单位在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局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及裁量理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的规定,本案处罚额度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行政处罚量基准》的规定予以处罚,结合你单位违法事实所涉及的裁量因子,经计算,我局决定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局开取《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自行缴至指定银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