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重庆诚佳泰口腔诊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宁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MA615G3H8C
住所:重庆市南川区南城街道办事处钟楼南街34号1-1-16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年9月25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重庆诚佳泰口腔诊所有限公司新增射线装置(口腔颌面锥形束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1台),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3年9月25日对重庆诚佳泰口腔诊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宁龙所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2、2023年9月25日对重庆诚佳泰口腔诊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宁龙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3、2023年9月25日对重庆诚佳泰口腔诊所有限公司现场拍摄的《视听资料》;
证据1-3证明重庆诚佳泰口腔诊所有限公司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
4、2023年9月25日重庆诚佳泰口腔诊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宁龙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2023年9月25日重庆诚佳泰口腔诊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宁龙提供的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6、2023年9月25日重庆诚佳泰口腔诊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宁龙提供的《产品销售合同》;
证据4-6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诚佳泰口腔诊所有限公司。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1月8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南川环罚告字〔2023〕17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
你单位在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局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及裁量理由
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案处罚额度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行政处罚量基准》的规定予以处罚,结合你单位违法事实所涉及的裁量因子,经计算,我局决定对重庆诚佳泰口腔诊所有限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仟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局开取《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自行缴至指定银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