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重庆市东环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官和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06569332XY
住所:重庆市南川区总商会大厦B幢6层4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接投诉,反映南川区大铺子粉尘污染,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8日,赶赴现场检查,发现重庆市东环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租赁位于南川区东城街道办事处大铺子陈家沟的临时堆场露天堆放易产生扬尘的石灰石,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3年11月8日对重庆市东环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官和柯所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2.2023年11月9日对重庆市东环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官和柯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3.2023年11月8日对重庆市东环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现场拍摄的《视听资料》;
证据1-3证明重庆市东环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
4.2023年11月9日重庆市东环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官和柯提供的《授权委托书》;
5.2023年11月9日重庆市东环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官和柯提供的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6.2023年11月9日重庆市东环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官和柯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证据4-6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市东环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2月13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南川环罚告字〔2023〕22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
你单位在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局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及裁量理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本案处罚额度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行政处罚量基准》的规定予以处罚,结合你单位违法事实所涉及的裁量因子,经计算,我局决定对重庆市东环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局开取《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自行缴至指定银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