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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384008682915K/2024-00014 [ 发文字号 ] 南川环罚字〔2024〕2号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南川区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4-01-04 [ 发布日期 ] 2024-01-12

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川环罚字〔2024〕2号)


被处罚单位:任丘市华北石油天华环保节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国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MAABU7K058

住所:重庆市南川区鸣玉镇文化居委3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

20231122日,我局接武隆区生态环境局通报,石梁河武隆长坝段河面有白色泡沫,我局立即开展排查,发现在南川区与武隆区交界处(南川区水江镇水口庙)石梁河道边有固废倾倒痕迹,立即摸排线索,发现该固体废物由任丘市华北石油天华环保节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倾倒。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31122日对你单位驾驶员章兴华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2.20231122日对你单位固废倾倒现场拍摄的《视听资料》;

3.20231122日对你单位驾驶员张普及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4.20231123日对任丘市华北石油天华环保节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路怒斌所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5.20231122日对你单位技术顾问专家张士峰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6.20231126日对你单位驾驶员章兴华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7.20231128日对你单位技术顾问专家张士峰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8.20231129日对你单位技术顾问专家张士峰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1-8证明任丘市华北石油天华环保节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擅自倾倒固体废物的环境违法事实。

9.20231128日你单位技术顾问专家张士峰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0.20231128日你单位技术顾问专家张士峰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

11.20231128日你单位技术顾问专家张士峰提供的授权委托书;

12.20231124日对中石化华东石油工程有限公司六普钻井分公司南川片区安全环保主管唐云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13.20231128日对任丘市华北石油天华环保节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路怒斌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14.2023121日对任丘市华北石油天华环保节能有限公司总经理秦广山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9-14证明违法主体是任丘市华北石油天华环保节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31220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南川环罚告字〔202324),告知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

你单位在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局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及裁量理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本案处罚额度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行政处罚量基准》的规定予以处罚,结合你单位违法事实所涉及的裁量因子,经计算,我局决定对任丘市华北石油天华环保节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拾陆万柒仟柒佰伍拾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局开取《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自行缴至指定银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局

               202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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