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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384008682915K/2022-00729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南川区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2-11-20 [ 发布日期 ] 2022-12-01

南川区生态环境局2022年”以案释法“典型案例


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局

关于某公司首违不罚案

【案情简介】

2022816日,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发现某公司厂区外堆有部分弃土和混凝土废料未进行密闭遮盖,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但鉴于该公司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法对其不予行政处罚。

【调查处理】

2022816日,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发现某公司厂区外堆有部门弃土和混凝土废料等且未进行密闭遮盖。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发现问题后,立即对某公司现场及周边区域进行了摄像取证,开展调查处理,制作了《现场勘察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并现场对某公司巴彭路5标项目搅拌站站长进行了环境保护法治教育,要求其立即整改。

2022818日,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局对某公司下发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南川环执改〔20221010号)》,责令该公司立即对厂区外的弃土和混凝土废料进行覆盖,采取有效措施,避免雨水冲洗后的混合废水进入外环境,同时督促当事人现场签署《承诺书》。

2022830日,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发现该公司已经完成整改要求事项,现场未发现物料溢撒情况。鉴于该公司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9年)》、《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对轻微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免予行政处罚有关事项的通知》(渝环规〔20216号)和《重庆市生态环境系统助企纾困稳住经济大盘十一条政策措施》(渝环〔202276号)之规定,依法对其不予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

一是坚持助企纾困的精神。执法人员依法运用“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在履行本职工作的同时,也切实地做到了对企业的帮扶指导,督促企业严格遵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规定,自觉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加强守法意识,促进企业绿色健康发展。

二是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该案综合考虑了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后,依法决定不予行政处罚,从正面向企业传达“行政处罚并不是目的,而是督促企业落实好污染防治措施”的生态环境法治目标。同时,综合考量违法对象整改情况、危害后果、适用裁量基准等因素后,依法决定对其不予处罚,更彰显出执法的温度。

三是坚持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引导企业自觉守法。南川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对相关企业调查的同时,也开展普法教育,告知涉案企业相应的违法行为及严重后果,努力提高企业管理人员的政治站位和思想意识,引导企业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强化学法守法意识,自觉加强日常管理,引导企业自觉学法、懂法、用法、守法。

重庆某公司

醋车间淋池发生渗漏醋液外溢首违不罚

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2022925日晚,重庆市某公司醋车间淋池发生渗漏,导致食醋排入厂区雨水沟渠,沿着沟渠外排外环境,天气炎热周边路过群众闻到酸味后拨打环保投诉电话,南川区生态环境局会同属地政府,快速查明原因,并积极指导企业立即采取措施,及时对渗漏食醋进行回收处理,未对外环境造成影响,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法对其不予行政处罚。

【调查处理】

2022925日晚,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接到群众举报,发现南川区大观镇食品工业园区附近有异常酸味。执法人员高度重视,立即进行调查处理。经查,重庆市某公司醋车间淋池于当晚发生渗漏,导致食醋通过雨水沟渠外排,酸味对周围群众产生一定影响。南川区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同志发现问题后,立即进行检查溯源,发现是重庆市某公司醋车间淋池发生渗漏,重庆市某公司立即启动环境应急预案,将渗漏食醋引入应急沉淀池中处理,并按要求立即对渗漏点进行封堵,并对渗漏的食醋回收处置。因该公司处置积极,渗漏的食醋未对外环境造成较大影响,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9年)》、《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对轻微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免予行政处罚有关事项的通知》(渝环规〔20216号)和《重庆市生态环境系统助企纾困稳住经济大盘十一条政策措施》(渝环〔202276号)之规定,依法对其不予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

行政机关充分考虑企业违法的实际情况,鉴于企业环境违法问题不是主观恶意,加之对外环境影响较小,危害后果轻微,又主动进行整改,并快速解决了问题,主动清除环境影响,且获得了属地政府和周围群众的谅解,该企业一直以来又是环保信用评价良好企业,符合首违不罚和微违不罚的条件。为落实“六稳”“六保”工作要求,在常态化疫情防控中助企纾困,南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法对其不予行政处罚。

重庆市南川区某公司

非法停运废气治理设施案

——涉气领域污染防治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20211228日,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南川区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生产过程中非法停运废气治理设施(喷淋装置),导致产生的粉尘直接排放,对周边环境照成了一定影响。执法人员当即要求该公司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恢复废气治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并根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查处情况】

为积极应对秋冬季重污染天气,对辖区内涉气企业开展指导帮扶,20211228日,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南川区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但废气治理设施(喷淋装置)未使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尘直接排放,对周边环境照成了一定的影响。该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之规定。

针对该情况,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恢复废气治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安排专人对厂区内部进行洒水降尘,减少粉尘的无组织排放。

对该公司非法停运污染物治理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局根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参照自由裁量基准,对其处以三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该公司于当天内完成整改,排放的粉尘得到有效控制。2022331日该公司缴纳了罚款,本案宣告办结。

【案件启示】

本案中重庆市南川区某公司在停运污染物治理设施后,既未停运生产设施,也未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采取放任的态度,存在主观故意,因此受到行政处罚。案例使用法律条款恰当,使用自由裁量权准确,做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体现了生态法律的严肃性和宽容性,从而改善提升环境质量,让企业自觉守法,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在全区逐步形成“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工作格局。

             

案件相关照片

企业未启动废气治理设施,粉尘直排外环境。

  

企业积极整改,恢复废气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并委托专人洒水降尘。

重庆市南川区某砖厂超标排放废气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11230日,重庆市南川区某砖厂生产过程排放的废气超标,监测结果显示有组织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的浓度超过了《砖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所规定的排放浓度,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法对其罚款10万元整。

调查处理

2022112日,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局接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大气处关于移交超标监测报告的函,来函称重庆市南川区某砖厂在20211230日的生产过程中排放有组织废气中的颗粒物、二氧化硫超过了《砖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局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核查。经查,重庆市南川区南平页岩砖厂有组织废气中的颗粒物排放浓度为138mg/m3、二氧化硫排放浓度为357mg/m3。其中,颗粒物排放浓度超过《砖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所规定的排放标准(30mg/m3),二氧化硫排放浓度超过《砖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所规定的排放标准(≤150mg/m3),构成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南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该砖厂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处罚10万元。经南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督促指导,该砖厂立即整改,完善环保设备设施建设,加强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运维管理,并经监测达标排放。

【案件启示】

一是市、区两级部门密切配合,形成有效合力。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与南川区生态环境局信息共享、线索共享,相互配合、相互助力,形成组合拳,合力高效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二是精准打击违法污染源。本案查处期间正值冬季蓝天保卫战期间,精确锁定大气污染重点行业,精准打击违法污染源,对打赢冬季蓝天保卫战有积极促进作用。。

三是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执法人员在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的同时,也积极引导和督促企业改正违法行为。本案在立案调查后,经南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督促指导,重庆市南川区南平页岩砖厂立即整改,完善环保设备设施建设,加强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运维管理,并经监测达标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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