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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500384008682915K/2024-00029
[ 发文字号 ]
南川环罚字〔2024〕4号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南川区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4-02-01
[ 发布日期 ]
2024-02-05
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川环罚字〔2024〕4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湖畔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姣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MA5YW50M59

住所:重庆市开州区汉丰街道凤凰社区老城老街268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

20231231日,我局接投诉,称渝湘复线高速路白云隧道附近有污水排出,我局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进行排查,经查,重庆湖畔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所属的渝湘复线高速路巴彭段61号拌合站五级沉淀池的废水溢流至外环境后未启动应急方案。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31231日对你单位现场负责人李章财所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220231231日对你单位现场拍摄的《视听资料》;

3202413日对你单位现场负责人李章财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1-3证明重庆湖畔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未及时启动应急方案的环境违法事实。

4202413日你单位现场负责人李章财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202413日你单位现场负责人李章财提供的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6202413日你单位现场负责人李章财提供的《授权委托书》;

7202413日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渝湘复线高速路巴彭段6标项目部安全总监吴迪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8202413日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渝湘复线高速路巴彭段6标项目部安全总监吴迪提供的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9202413日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渝湘复线高速路巴彭段6标项目部安全总监吴迪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10202413日你单位现场负责人李章财提供的《机械设备租赁合同》;

证据4-10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湖畔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的规定。

我局于2024110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南川环罚告字〔20244),告知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

你单位在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局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及裁量理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的规定,本案处罚额度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行政处罚量基准》的规定予以处罚,结合你单位违法事实所涉及的裁量因子,经计算,我局决定对重庆湖畔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局开取《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自行缴至指定银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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