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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钰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开展环保工作的建议》(第41号)收悉。经我局与区经济信息委共同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协调环评定价问题
我局牵头与环评单位协商编制环评文件定价建议不可行,主要存在三个问题。一是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条第四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二是不符合区生态环境局的机构职能,根据法无授权即禁止的基本原则,我局没有对价格行为予以引导、限制或者支持的行政职能。三是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为竞争性产业领域,自2003年《环境影响评价法》施行以来,已基本形成了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环评编制市场体系。因此,政府过度干预会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不到决定性作用,应充分发挥政府和市场“两只手”的作用。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我局推进排污许可和入河排污口纳入环评审批,实现统一受理、同步办理。在南川区人民政府网站上公开发布了从事环评、排污许可和入河排污口报告编制的单位名单(《关于公布南川区境内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及入河排污口编制单位名单(第一批)的通知》(南川环发〔2021〕74号)文件)。目前,环评编制单位没有资质要求,我局鼓励建设单位优先选择信用良好和符合能力建设指南要求的技术单位为其编制环境影响报告文件。此外,企业群众可在生态环境部的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http://114.251.10.92:8080/XYPT/)上查询已注册的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单位的名录和诚信档案等信息。同时,我局将继续整理更新可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及入河排污口编制单位名单并向社会公布,便于企业群众择优而用。
二、宣传工作问题
我局通过宣讲、发放资料、会议培训、志愿服务等形式,开展了环保法律法规进企业等普法宣传活动。近年来我局共计开展专题培训20余场次,开展生态文明“十进”微宣讲活动50余场,开展志愿服务100余次、开展环保设施向公众开放活动20余次等,广泛宣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让企业了解环境管理的程序、落实“三线一单”分区管控要求、明白守法底线、违法成本,同时也更好的维护企业自身利益,实现绿色发展。区经济信息委印发了指导督促工业企业落实环保主体责任相关通知,指导督促工业企业落实13项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清单,共计收回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现场告知表180余份,其中涉及规上工业企业135份,要求区工业园区管委会、中医药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督促辖区企业落实环保主体责任,同时,区经济信息委内部分科室分片对园区外规上工业企业环境保护工作开展指导督促,督促企业落实环保主体责任。
今后,我局将会同区经济信息委继续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落实好中央、市级和区级各项惠企惠民政策。继续加大对重点企业的走访并检查环保设施运行情况,加大对生态环境保护的工作要求及现行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更加深入地宣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告知企业落实环保主体责任清单,通过对区内企业全覆盖走访宣传,实现企业知法、守法、用法。同时,敢于对违法行为逗硬处理,对未取得环保相关手续擅自进行生产且逾期未整改的企业,我局配合区经济信息委和属地镇街联合执法,采取断电措施等方式限制生产,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行政处罚。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同时加大对群众的宣传力度,通过南川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的宣传,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更广泛地动员社会各界参与到南川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来,积极营造全民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
此答复函已经周明理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您填写在回执上并反馈到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委,以便我们进一步改进工作。
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局
2022年6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联系人:吴文楠,联系电话:023-64562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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