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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500384008682915K/2022-00217
[ 发文字号 ]
南川环发〔2022〕20号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南川区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2-04-11
[ 发布日期 ]
2022-04-12
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局关于成立行政调解委员会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畅通矛盾纠纷化解渠道,更好地发挥生态环境部门在防范和化解矛盾纠纷中的积极作用,结合我生态环境工作实际,经研究,决定成立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局行政调解委员会,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

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局行政调解委员会由20人组成,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5名,委员14名。

任:周明理  党组书记、局长

副主任:党组成员、副局长

任  毅党组成员、副局长

党组成员、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支队长

徐红阳  党组成员、副局长

李辉娅  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政委

  员:  办公室主任

组织人事科科长

龚静瑶  法规科科长

吴文楠  行政审批服务科副科长

自然生态保护科科长

甘林中  水生态环境科负责人

金  增  大气环境科科长

陈  滨  土壤生态与辐射管理科科长

黄晓军  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一大队大队长

陈相名  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二大队大队长

赵  鹏  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三大队大队长

胡大军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站长

谭亚利环境保护宣教信息中心主任

张  洁  区生态环境保护督查办负责人

行政调解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综合科,具体负责调解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办公室主任由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支队长王强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黄晓军陈相名、赵鹏兼任。如遇人事调整,由继任者担任相应职责,不再另行发文。

二、行政调解的范围

(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生态环境部门之间关于行政赔偿、补偿以及生态环境部门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产生的行政争议。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由生态环境部门调解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与生态环境部门管理职能相关的民事纠纷。

三、行政调解的职责

(一)行政调解委员会负责全面指导下设办公室和涉及矛盾纠纷、行政调解的科室开展纠纷调处工作,听取行政调解工作汇报,及时协调解决行政调解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抓好工作的具体部署、督查落实,明确行政调解任务,落实责任到岗到人。

(二)行政调解委员会办公室严格按照行政调解工作制度、规范、流程开展行政调解工作,具体负责行政调解申请的受理登记,调解工作的协调开展,调解文书的制作、送达、归档和管理。行政调解达成协议的,负责对争议各方履行调解协议情况进行回访,督促各方履行约定义务,巩固调解成果。

(三)各相关科室(单位)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履行各自职责,做好职责范围内的行政调解和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相互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四、行政调解的原则

1.自愿原则。行政调解应当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行政机关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

2.平等原则。在行政调解活动中,各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享有充分、真实表达意愿和诉求的权利。

3.公正原则。行政机关在调解过程中应当中立、公正地对待各方当事人。

4.合法原则。行政调解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违背立法宗旨、法律原则和社会公德。

五、行政调解的程序

(一)申请和受理。受理行政调解申请的科室(单位)接到当事人申请后,要认真进行审查,并报请行政调解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登记。重大案件或不能确定是否应当受理的案件,由行政调解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决定。凡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受理,不予受理的,要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二)调查。调解人员根据矛盾纠纷进行必要的调查,掌握案件的事实、理由和法律法规依据。

(三)实施调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双方当事人的矛盾纠纷实施调解。实施调解要符合法定的程序和要求,要坚持原则,坚持以人为本,注重调解的方式和方法,多做疏导工作,努力化解矛盾。

(四)制作行政调解协议书。达成调解的案件,应当制作行政调解协议书,载明纠纷事由、调解事项、调查事实、调解经过和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其他解决途径,并做好与人民调解和司法调解的衔接。

(五)履行。达成调解协议后,调解人员和调解机构应当督促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科室(单位)要按照矛盾化解工作要求,落实矛盾纠纷化解首问责任制,将矛盾纠纷化解工作落实到人,确保行政调解工作落到实处。

(二)明确目标,强化落实。要形成矛盾纠纷化解工作长效机制,不断提升矛盾纠纷的发现能力、防范能力、化解能力。各科室(单位)要按照责任划分,妥善开展好行政调解工作,不得将应由本科室(单位)解决的问题推给上级、推向社会,造成更大的社会矛盾。

(三)畅通渠道,及时上报。落实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对特殊、敏感、群体性矛盾纠纷要按照突发事件报送的有关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逐级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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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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