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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3847116524433/2023-00011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商贸、海关、旅游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南川区商务委
[ 成文日期 ] 2023-06-07 [ 发布日期 ] 2023-06-07

当场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重庆成碧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孙*文

  所:东城街道办事处大铺子居委火炬村*组

违法事实及依据:未按要求配备消防灭火器材;电线线路凌乱;擅自收购废弃液化气罐。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现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警告;

2.罚款/元。

罚款按下列第/项规定方式缴纳:

1.当场缴纳。

2.自即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到庆市南川区财政局(账号:10**************66),代收罚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南川区支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下列方式提出异议:

1.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川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2.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处罚决定作出前已依法告知你(单位)作出本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听取了你(单位)的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签名或盖章):*文

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邓*洪  *

重庆市南川区商务委员会    

2022年8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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