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担组织领导和管理协调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的责任;组织实施国家统计制度、统计标准和发展规划;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查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承办统计行政复议等法律事务。
(二)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人口、经济、农业等有关普查、专项调查,搜集、整理和提供有关统计数据;管理和指导部门统计工作;协调政府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之间的关系;依法对部门统计数据进行审核、评估;依法管理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三)搜集、整理和提供有关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能源资源和环境等统计数据;建立有关统计数据质量审核评估制度;整理、核定、管理、提供、发布基本统计资料;发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
(四)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能源资源和环境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警和监督;建立健全经济社会发展的统计监测和评价体系,加强动态监测和决策咨询服务;参与对区级部门、乡镇(街道)的考核评价工作。
(五)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和管理统计信息工程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组织实施统计数据库和网络的基本标准和运行规则;促进统计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
(六)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一)办公室。综合协调和督查督办;负责文电、会务、后勤等机关日常事务;负责党建群团、机构编制、干部人事、教育培训等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负责国家统计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起草规范性文件;对统计执法监督检查;调查处理重大统计违法案件;承办统计行政复议等法律事务。
(三)综合统计科。组织实施国民经济核算制度,搜集、整理和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并对数据质量进行审核评估;承担投入产出调查和相关领域核算工作;负责对外提供基本统计资料,发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统计信息;对国民经济运行状况进行统计分析和提供咨询服务。
(四)工业能源统计科。组织实施工业、能源资源、社会发展、科技、环境等统计调查;搜集、整理和提供专业统计数据,并对数据质量进行审核评估;组织实施对主要耗能行业节能和重点耗能企业能源使用、节约以及资源循环利用状况的统计监测,配合节能主管部门开展节能目标考核;进行统计分析和咨询服务。
(五)投资贸易统计科。组织实施固定资产投资、房地产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商品市场运行情况、交通运输、仓储业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金融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水利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等服务业的统计调查;搜集、整理和提供专业统计数据,并对数据质量进行审核评估;进行统计分析和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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