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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3840086824724/2025-00017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统计 [ 体裁分类 ] 行政许可和便民服务
[ 发布机构 ] 南川区统计局
[ 成文日期 ] 2025-06-06 [ 发布日期 ] 2025-06-06

重庆市南川区统计局行政权力和责任事项清单(2025年)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行使层级 市级指导/实施部门 实施部门
1 对统计调查对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级、区县级 市统计局 区统计局
2 对统计调查对象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二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市级、区县级 市统计局 区统计局
3 对统计调查对象未按规定建立统计关系、接受统计调查任务行为的处罚 《重庆市统计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统计调查对象未按规定建立统计关系、接受统计调查任务的,由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以上违法行为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有前款违法行为逾期未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市级、区县级 市统计局 区统计局
4 对单位及个人伪造、变造或者冒用国家统计调查证的处罚 《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19号)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变造或者冒用统计调查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予以通报。对非经营活动中发生上述违法行为的,还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活动中发生上述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还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有关责任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级、区县级 市统计局 区统计局
5 对经济普查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四条 对在经济普查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由各级经济普查机构给予表彰和奖励。 市级、区县级 市统计局 区统计局
6 对农业普查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三十六条 对认真执行本条例,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市级、区县级 市统计局 区统计局
7 对人口普查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第十条 对认真执行本条例,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市级、区县级 市统计局 区统计局
8 对统计工作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对在统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市级、区县级 市统计局 区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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