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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384MB1687609U/2025-00012 [ 发文字号 ] 渝退役军人局〔2025〕10 号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南川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成文日期 ] 2025-04-07 [ 发布日期 ] 2025-10-11

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版)》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依据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烈士褒扬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对全市退役军人事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进行了动态调整,形成《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版)》,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本基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渝退役军人局〔202343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547

此件主动公开


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版)

序号

违法行
为描述

实施
机关

违反法律条款

处罚法律条款

违法

情节

适用条件(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处罚

对象

裁量

阶次

裁量标准

1

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

市、区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六条抚恤优待对象依法享受家庭优待金、荣誉激励、关爱帮扶,以及教育、医疗、就业、住房、养老、交通、文化等方面的优待。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五十七条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因不履行优待义务使抚恤优待对象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轻微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经责令限期履行义务后,及时履行义务的。

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

不构成
处罚

不予处罚

较轻

经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30日内履行义务的。

从轻

处罚

处以20000元以上,29000元以下的罚款(均含本数)

一般

经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后60日内履行义务的。

一般

处罚

处以29000元以上,41000元以下的罚款(均不含本数)

严重

经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逾期后超过60日仍未履行义务

2妨碍、逃避、抗拒检查或者销毁、伪造证据,态度恶劣、拒不改正的;

3.受过行政处罚后2年内再次作出违法行为的。

4.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从重

处罚

处以4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均含本数)

2

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

市、区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烈士褒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烈士遗属符合就业条件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优先提供政策支持和就业服务,促进其实现稳定就业。烈士遗属已经就业,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时,应当优先留用。烈士遗属从事经营活动的,享受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八条烈士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优待。烈士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的,按照当地政策享受录取等方面的优待;报考高等学校本、专科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优待;报考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在公办幼儿园和公办学校就读的,按照规定享受资助政策。
第三十条烈士遗属凭优待证,乘坐境内运行的铁路旅客列车、轮船、长途客运班车和民航班机,享受购票、安检、候乘、通行等优先服务,随同出行的家属可以一同享受优先服务。鼓励地方人民政府为烈士遗属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轮渡和轨道交通工具提供优待服务,具体办法由当地人民政府规定。
烈士遗属参观游览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体育场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和公园、展览馆、名胜古迹、景区等,按照规定享受优先优惠服务,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烈士褒扬条例》第六十条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轻微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经责令限期履行义务后,及时履行义务的。

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

不构成
处罚

不予处罚

较轻

经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30日内履行义务的。

从轻

处罚

处以20000元以上,29000元以下的罚款(均含本数)

一般

经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后60日内履行义务的。

一般

处罚

处以29000元以上,41000元以下的罚款(均不含本数)

严重

经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逾期后超过60日仍未履行义务

2妨碍、逃避、抗拒检查或者销毁、伪造证据,态度恶劣、拒不改正的;

3受过行政处罚后2年内再次作出违法行为的。

4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从重

处罚

处以4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均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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