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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南川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09-09 | [ 发布日期 ] | 2024-09-09 |
南川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权力和责任事项清单(2024年)
序号 |
事项名称 |
权力类型 |
法律依据 |
行使层级 |
市级业务主管部门 |
实施部门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备注 |
1 |
退役士兵易地安置地审定 |
其他行政权力 |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1〕106号第二条第二款(一)退役士兵的接收。1.本市户籍入伍的退役士兵。重庆市户籍入伍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原则上由入伍时户籍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民政局接收安置,经本人申请,也可由父母或配偶或配偶父母户籍所在地,或本人购房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民政局接收安置。2.外地户籍入伍的退役士兵。外省(区、市)入伍的退役士兵,其父母或配偶或配偶父母属重庆户籍的,或本人在重庆市辖区内购买住房的,或因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的,经本人申请、市民政局批准,可在重庆市安置,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民政局负责接收。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1.违反规定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待遇; |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四十九条 |
|
2 |
对在军人抚恤优待、烈士褒扬、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
行政奖励 |
《烈士褒扬条例》第七条对在烈士褒扬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1.玩忽职守、贻误工作,滥用法定职权的; 3.在申报、评审过程中徇私舞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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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调整残疾等级 |
行政确认 |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号第十条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报送的材料初审后,认为符合条件的,逐级通知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申请人的评残情况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致残的时间、地点、原因、残疾情况(涉及隐私或者不宜公开的不公示)、拟定的残疾等级以及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联系方式。公示应当在申请人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进行,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对公示中反馈的意见进行核实并签署意见,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调整等级的应当将本人持有的伤残人员证一并上报。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因以下情形未履行职责: |
1. 《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第四款、第八款、第十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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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非现役军人、公务员等人员残疾等级认定和评定 |
行政确认 |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4号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下列中国公民:(一)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二)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三)因战因公负伤时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四)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五)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六)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前款所列第(四)、第(五)、第(六)项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因以下情形不履行或不按标准履行的: 1.贪污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3.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经费; 4.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补助金。 |
1.《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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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退出现役残疾军人集中供养确定 |
行政确认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九条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其中,对需要长年医疗或者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经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批准,可以集中供养。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因以下情形不履行或不按标准履行的: 1.贪污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3.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经费; 4.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补助金。 |
1.《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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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退役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残疾认定和等级评定 |
行政确认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退出现役的军人和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需要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和评定。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1.贪污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2.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3.在审批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
1.《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 4.《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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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补助发放 |
行政给付 |
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民发〔2009〕166号四审批机关认为符合条件的,在《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审批表》签署意见,批准其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从批准之日下月起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补助及享受其他相关待遇。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因以下情形不履行或不按标准履行的: 3. 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经费; |
1. 《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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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1级至4级分散供养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资金给付 |
行政给付 |
《伤病残士兵退役交接安置工作规程(试行)》民办发[2012]24号分散供养的,购(建)房经费标准按照安置地县(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没有经济适用住房的按照普通商品房价格)和60平方米建筑面积确定。购(建)房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购(建)房屋产权归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所有。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自行解决住房的,按照上述标准将购(建)房费用发给本人。 |
区县级 |
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因以下情形不履行或不按标准履行的: 1.贪污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3.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经费; 4.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补助金。 |
1.《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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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部分烈士(含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生活补助给付 |
行政给付 |
《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2〕27号根据中央领导同志有关批示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11年7月1日起,给部分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下同)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部分烈士子女是指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 |
区县级 |
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因以下情形不履行或不按标准履行的: 1.贪污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3.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经费; 4.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补助金。 |
1.《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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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退役的残疾军人病故丧葬补助费给付 |
行政给付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八条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 |
区县级 |
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因以下情形不履行或不按标准履行的: 3.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经费; |
1.《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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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烈士褒扬金给付 |
行政给付 |
《烈士褒扬条例》第十一条国家建立烈士褒扬金制度。烈士褒扬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战时,参战牺牲的烈士褒扬金标准可以适当提高。烈士褒扬金由颁发烈士证书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烈士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来源且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
区县级 |
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因以下情形不履行或不按标准履行的: 2.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3.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经费; 4.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补助金。 |
1.《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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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生活补助金的给付 |
行政给付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六条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 |
区县级 |
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因以下情形不履行或不按标准履行的: 2.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3.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经费; |
1.《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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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一次性抚恤金给付 |
行政给付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三条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计算。 |
区县级 |
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不依据相关文件执行 |
烈士褒扬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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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护理费 |
行政给付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未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部队发给。 |
区县级 |
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因以下情形不履行或不按标准履行的: 3.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经费; |
1.《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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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旧伤复发死亡遗属一次性抚恤金给付 |
行政给付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八条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
区县级 |
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因以下情形不履行或不按标准履行的: |
1.《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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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在乡复员军人定期生活补助 |
行政给付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四条复员军人生活困难的,按照规定的条件,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逐步改善其生活条件。 |
区县级 |
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因以下情形不履行或不按标准履行的: |
1.《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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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发放 |
行政给付 |
《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1〕110号)全文 |
区县级 |
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因以下情形不履行或不按标准履行的: 1.贪污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3.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经费; 4.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补助金。 |
1.《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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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生活费给付 |
行政给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十章第六十条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以及属于烈士子女和因战致残被评定为五级至八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退出现役,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 |
区县级 |
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因以下情形不履行或不按标准履行的: 1.贪污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
1.《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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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给付 |
行政给付 |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三章第一节第十八条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第十九条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二十条 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和军人职业特殊性等因素确定退役金标准,并适时调整;第二节第二十九条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一节的规定办理(即可按当地标准享受经济补助)。 |
区县级 |
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因以下情形不履行或不按标准履行的: 1.贪污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2.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
1.《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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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金和地方补贴核发 |
行政给付 |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十九条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1. 贪污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
1. 《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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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对抚恤优待对象冒领褒扬金、优待金、抚恤金和骗取褒扬金、优待金、抚恤金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九条抚恤优待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二)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的;(三)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 |
区县级 |
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1.冒领烈士褒扬金、抚恤金; 2.出具假证明或者伪造证件、印章骗取烈士褒扬金或者抚恤金的; 3.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 4.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的; 5.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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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对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烈士褒扬条例》第三十五条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区县级 |
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1.违反本条例规定评定烈士或者审批抚恤优待的; |
《烈士褒扬条例》第三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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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八条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因不履行优待义务使抚恤优待对象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区县级 |
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有关优待义务的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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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对违反《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五十条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一)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二)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三)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 |
区县级 |
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1. 违反规定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待遇的; |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四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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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伤残抚恤关系接收、转移办理 |
行政确认 |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伤残人员跨省迁移的,迁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伤残人员申请及其伤残证件和迁入地户口簿,将伤残档案、迁入地户口簿复印件以及《伤残人员关系转移证明》,发送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并同时将此信息上报本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收到上述材料和伤残人员提供的伤残证件后,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向迁出地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实无误后,在伤残证件变更栏内填写新的户籍地、重新编号,并加盖印章,逐级通过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还申请人。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需要办理的事项。迁出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邮寄伤残档案时,应当将伤残证及其军队或者地方相关的评残审批表或者换证表复印备查。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因以下情形未履行职责: |
1. 《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第四款、第八款、第十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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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各类优抚补助对象认定 |
行政确认 |
《关于落实优抚对象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第一条一款对部分参战退役人员进行核查认定、数据统计,做好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发放工作。对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中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人员,发放生活补助;对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进行核查认定,组织体检、数据统计,落实相关抚恤补助待遇。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因以下情形未履行职责: |
1. 《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第四款、第八款、第十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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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给付 |
行政给付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三条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
区县级 |
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因以下情形不履行或不按标准履行的: |
1. 《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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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伤残人员抚恤待遇发放 |
行政给付 |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伤残人员从被批准残疾等级评定后的第二个月起,由发给其伤残证件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规定予以抚恤。伤残人员抚恤关系转移的,其当年的抚恤金由部队或者迁出地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发给,从第二年起由迁入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当地标准发给。 |
区县级 |
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因以下情形不履行或不按标准履行的: |
1. 《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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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 |
行政给付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四条国家对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予以保障,由所在医疗保险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账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规定。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没有工作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解决;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以外的医疗费用,未参加医疗保险且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酌情给予补助。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医疗优惠待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中央财政对抚恤优待对象人数较多的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用于帮助解决抚恤优待对象的医疗费用困难问题。 |
区县级 |
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因以下情形不履行或不按标准履行的: |
1. 《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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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丧葬补助费的给付 |
行政给付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九条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死亡的,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其领取定期抚恤金的证件。 |
区县级 |
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因以下情形不履行或不按标准履行的: |
1. 《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