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文综罚字〔2022〕34号
当 事 人:重庆目的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工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5789979787)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熊**
住址:重庆市南川区西城街道办事处***
重庆目的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案一案,经本委于2022年8月11日立案调查,已于8月16日调查终结。
2022年8月10日10时50分至8月10日14时40分重庆市南川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蒲广川(270580008)、黄杰(270390012)、黄李杉(270230003)在出示执法证件并表明来意后,对位于重庆市南川区西城街道办事处***重庆目的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重庆目的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在进行旅游活动中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其行为涉嫌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执法人员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违规行为,并依法作出如下处理:1、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调查询问通知书》和《责令整改通知书》各1份,2、制作了《抽样凭证》和《物品清单》各1份,3、现场核实了目的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证照资质。并当场告知法定代表人熊**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对涉嫌的违法违规的行为愿意配合调查处理。执法人员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交法定代表人熊**签字确认,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熊**全程见证了执法检查过程。并要求当事人于8月11日到南川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二大队接受调查。8月11日,重庆市南川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重庆目的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熊**进行了调查询问,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对该单位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一案无异议,并对执法人员所作的询问笔录进行签字确认,同时提交了该单位《营业执照》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8月16日本案调查终结。
经依法调查,现查明事实如下:当事人重庆目的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在2022年6月18日组织174名旅游者到大观原点、黎香湖等地旅游,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文书编号为(南)文综检(勘)字〔2022〕第34号《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明该场所违法违规的事实);
2、法定代表人熊**《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调查该场所违法违规的事实);
3、《抽样取证凭证》和《出版物物品清单》各1份(证明该场所违法违规事实);
4、《营业执照》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各1份(证明该场所经营证照资质);
5、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取证3张(证明调查该场所违法违规的事实);
6、旅游者人员名单(证明调查该场所违法违规的事实);
7、重庆目的地国际旅行社收款凭证件(证明该场所的违法违规);
8、重庆目的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包车合同(证明该场所违法违规的事实);
9、全国旅游服务平台电子合同库抽查凭证(证明该场所违法违规事实);
10、法定代表人熊**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
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重庆目的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在进行旅游活动中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事实。执法人员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违规行为,本委依法对本辖区内旅游行业行使管辖权,行政执法程序合法,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8月16日,本委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文综罚告字〔2022〕34号],按规定程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并载明下列事项:1、旅行社的名称及其经营范围、地址、联系电话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2、旅行社经办人的姓名、联系电话;3、签约地点和日期;4、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和目的地;5、旅游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其标准;6、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7、旅游者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8、旅游者应当交纳的旅游费用及交纳方式;9、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10、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11、解除或者变更合同的条件和提前通知的期限;12、违反合同的纠纷解决机制及应当承担的责任;13、旅游服务监督、投诉电话;14、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根据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案件调查,积极改正、消除其违法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对当事人适用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本委现依法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中国建设银行(南川支行) 或者通过 / 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 重庆市涪陵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南川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2年8月23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