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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重庆市关于宣传、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文物和博物馆、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区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文物、博物馆和体育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统筹规划全区文化、体育事业,文化产业和旅游业发展,拟订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文物、博物馆和体育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推进体制机制改革。
(三)管理全区性重大文化旅游活动,指导区级重点文化设施建设,负责全区文化和旅游整体形象宣传和推广,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对外合作和市场推广。拟订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推进全域旅游。负责全区旅游度假区创建、申报和指导工作。
(四)负责管理全区文艺事业,组织实施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
(五)负责全区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全区公共文化、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建设和旅游公共服务建设,深入实施文化、体育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组织实施全区广播电视领域公共服务重大公益工程和公益活动。
(六)统筹协调全区文化、旅游和体育招商引资工作。
(七)指导、推进全区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文物和博物馆行业科技创新发展,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
(八)统筹规划全区文化、旅游和体育产业,组织实施文化、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承担文化、体育市场和旅游经济运行监测体系建设工作,促进文化、旅游和体育产业发展。推动广播电视领域产业发展。
(九)负责全区文化、旅游和体育市场发展,对文化、旅游和体育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推进文化、旅游和体育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旅游和体育市场。负责文化、旅游和体育市场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指导应急救援工作。
(十)指导全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组织查处全区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旅游、体育等市场的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具体执法由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承担。
(十一)负责对广播电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对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进行管理。组织实施广播电视重点基础设施建设。
(十二)监督管理、审查广播电视节目、网络视听节目的内容和质量。指导、监管广播电视广告播放。负责实施广播电视节目评价工作。
(十三)负责推进全区广播电视与新媒体新技术新业态融合发展,推进广电网与电信网、互联网三网融合。
(十四)负责对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监测和安全播出进行监管,负责全区应急广播体系建设。负责全区广播电视系统的安全工作。
(十五)负责全区文物和博物馆工作。负责管理全区文物保护、考古工作,组织、协调重大文物保护和考古项目的实施。组织开展文物资源调查,履行文物、博物馆安全督察职责。统筹博物馆建设及博物馆间的交流与协作。
(十六)负责全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十七)负责全区世界文化遗产(含世界文化和自然双重遗产中的文化遗产部分)保护和管理监督工作,协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镇(村)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十八)管理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文物和博物馆、体育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合作和宣传、推广工作,组织全区大型文化、旅游和体育等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活动。
(十九)拟订全区文化、旅游和体育行业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管理。
(二十)推行全民健身计划,推动全民健身活动,组织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开展国民体质监测。管理公共体育设施、体育经费和体育援助项目。指导全区体育工作。
(二十一)负责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和所主管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二十二)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一)办公室。负责文秘、会务、后勤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组织协调机关和所属单位业务,督促重大事项的落实。负责机关财务、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等工作。指导监督直属事业单位财务工作。承担节能减排、政务信息、政务接待、机要保密、建议提案办理、机关内部安全、爱国卫生、目标考核、扶贫等工作。
(二)公共服务科(广播电视科)。拟订全区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政策及公共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全区公共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贯彻实施国家、重庆市文化、旅游公共服务标准,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指导区级重点公共文化、旅游设施建设。负责群众文化、少数民族文化、未成年人文化和老年文化工作。负责推进图书馆、文化馆事业和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负责公共数字文化和古籍保护工作。牵头乡村文化振兴的实施。负责对广播电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组织推进广播“村村响”、电视“户户通”。负责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负责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监督管理和技术保障工作,指导、监管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工作。负责全区应急广播体系建设,拟订广播电视有关安全制度和处置重大突发事件预案并组织实施。负责融媒体工作,推进三网融合。指导乡镇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业务工作。负责广电节目、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和质量的监管等相关工作。
(三)宣传科。负责全区文化、旅游形象宣传工作。负责全区文化、旅游和体育宣传的策划、包装和推广工作。负责旅游市场的动态分析、预测及调研工作。负责文化、旅游、体育交流合作及推广工作。负责文化、旅游和体育新闻发布、媒体宣传工作。指导宣传营销工作。组织指导行业宣传报道,承担行业性重大宣传活动及旅游预警提示信息发布。指导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文物和博物馆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合作及形象推广工作。
(四)产业发展科(招商引资办公室)。拟订文化、旅游和体育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促进文化产业相关门类和旅游产业及新型业态融合发展。指导文化、旅游园区和基地的建设工作。指导民宿建设和乡村旅游发展工作。牵头制定全区文化、旅游和体育招商引资政策。协调全区文化、旅游和体育招商引资工作。
(五)市场管理科。拟订文化市场和旅游市场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对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承担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监督实施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场所、设施、服务、产品等标准。负责开展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治理。监管文化和旅游市场服务质量,指导服务质量提升。负责指导重点旅游设施建设管理。负责A级景区(景点)创建和提升工作。负责全区旅游行业信息化和“智慧旅游”建设工作。负责全区文化、旅游投诉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旅行社、星级酒店、旅游景区(点)、导游的行业管理。指导旅游行业培训。
(六)行政审批法制科。负责拟订全区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文物、博物馆和体育政策措施。负责行政审批改革工作。指导文化、旅游、体育公共服务网上审批。承担重大行政决策、规范性文件、机关重大合同的合法性审核。负责法制工作,组织开展普法工作。承担机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本系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访维稳。研究落实改革政策措施,推进文化、旅游和体育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
(七)资源开发和规划发展科。承担文化和旅游资源的普查、规划、开发和保护工作。统筹推进全域旅游。负责旅游景区管理工作,指导重点旅游区域、目的地、线路的规划和休闲度假旅游发展。负责全区旅游度假区创建、申报和指导工作。指导文化和旅游产品创新及开发体系建设。组织拟订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文物和博物馆、体育事业总体发展规划、调控目标并组织实施。指导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文物和博物馆、体育国有、公益性重点项目规划论证。协助推进项目建设。负责全区旅游投融资管理。负责文化、旅游项目统计上报工作。
(八)文学艺术和文化遗产科(文物保护科)。拟订文学、地方戏曲、戏剧、音乐、舞蹈、曲艺、杂技、美术等文艺事业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并组织实施。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和文艺团队。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指导、协调全区性艺术展演、美术展览以及重大文艺活动,组织、策划和实施重大文化旅游节庆活动。负责文化、旅游品牌打造。推动文旅融合,协调文化和旅游产品的开发和利用。拟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工作。负责革命文物工作。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区考古工作。负责文化遗产保护管理与申报、文物保护单位推荐申报工作。协同有关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镇(村)申报工作。开展全区文物资源调查、认定与登录工作。指导博物馆工作。组织开展文物安全巡查检查。
(九)安全应急科。拟订文化、旅游和体育行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指导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应急平台建设,协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工作。负责文化、旅游和体育安全的综合协调与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落实文化、旅游和体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协调区级文化、旅游和体育活动安全保卫工作。
(十)体育管理科。贯彻执行党和国家、重庆市有关体育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推行全民健身计划。推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开展国民体质监测。指导农村体育、社区体育及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推动群众体育组织建设,开展体育志愿服务。建立完善全民健身服务体系。监督指导体育设施的建设、管理和使用。组织全区体育赛事和活动。组织参加重庆市体育赛事和活动。指导业余训练、学校体育、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建设工作。统筹全区体育后备人才项目设置和布局。指导区业余体校、社会体育培训机构开展体育后备人才培养。负责对体育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指导体育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和诚信体系建设。协助推进体育产业发展。
(十一)组织人事科。拟订全区文化、旅游和体育行业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机关人事管理、机构编制、教育培训、干部队伍建设、机关退休干部等工作。宣传贯彻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负责意识形态工作和舆情导控工作。负责机关党务群团工作,统筹推进机关和所属单位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工作。指导行业组织党建工作。负责本系统统战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组织人事、党务群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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