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南川区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川区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卫生健康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63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9〕45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和营造良好政治生态、做到“四个扎实”的重要指示要求,稳步推进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改革,到2020年,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分工明确、科学有效的综合监管制度,健全机构自治、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多元化综合监管体系,形成专业高效、统一规范、文明公正的卫生健康执法监督队伍,实现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法治化、规范化、常态化,为落实健康中国战略、保障人民健康提供有力支撑。
二、明确监管主体和责任
(一)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完善医疗卫生行业党建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强党的领导和基层党组织建设。落实《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市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切实加强党对公立医院的领导。加强社会办医党组织建设,批准设立社会办医院时,坚持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强化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加大反腐败力度,筑牢监管底线。
(二)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充分发挥政府在法治建设、行业规划、行业准入、行政执法等方面的主导作用。整合集中医疗卫生行业监管职能和责任,建立由区卫生健康委牵头、有关部门参与的综合监管协调机制,负责统筹本行政区域综合监管的督促、指导、协调和医疗卫生服务重大案件查处等工作;各单位要制定完善权责清单,进一步明确监管职责,依法开展医疗卫生行业执法监督工作。
(三)落实医疗卫生机构自我管理主体责任。医疗卫生机构要落实依法执业、规范服务、服务质量和安全、行风建设等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医院章程。2020年,全区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形成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协调、相互制衡、相互促进的治理机制,实现管理规范化、精细化、专业化、科学化,自觉接受行业监管和社会监督。引导社会办医疗机构加强各环节自律,提高诚信经营水平。
(四)加强社会监督。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推进普法教育,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和从业人员依法执业意识,增强公众健康权益意识。医疗卫生机构自觉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督。支持社会各界和公众参与医疗卫生行业社会监督。加强舆情监测和处置,充分发挥媒体监督作用。畅通医疗卫生服务投诉举报渠道,建立完善举报违法行为的奖励制度,提高投诉举报回复的效率和满意度。
三、加强全行业全过程监管
(一)优化医疗卫生服务要素准入。加快推进医药卫生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建立行政审批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示。积极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模式,优化行业准入和行政许可流程,落实医疗机构、医师和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推进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的跨部门全流程综合审批。强化卫生技术评估支持力量,发挥其决策支持作用。(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委、区发展改革委、区民政局、区医保局、区市场监管局)
(二)加强医疗卫生从业人员监管。强化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监管,加强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注册、变更等监管。加大医疗卫生行业行风建设力度,落实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将行风作为干部任用、职称聘用、评先评优的必备条件。严格落实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和违反医德医风的执业行为,将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纳入医疗卫生行业信用机制。(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委)
(三)加强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监管。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质量安全为重点,完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制度建设和组织体系,开展医疗服务质量评价。建立健全区级检验、病理、护理、影像、妇产科等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各区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不定期开展对基层医疗机构医疗质量控制,并将质控情况全区通报。加强临床路径管理,严格落实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加强对重点部门、重点专业、重要岗位、关键环节、高风险人员智能化监管。实施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公立医疗机构同质化监管。加强医疗机构采购和使用药品、耗材、医疗器械等医疗相关产品监管。加强疫苗采购、储存、运输、使用全流程监管。开展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和使用情况评估和考核、对违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委、区发展改革委、区医保局、区市场监管局)
(四)加强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综合绩效考核。全面开展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综合绩效考核,强化对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功能定位、职责履行、社会效益、服务提供、综合管理、成本控制、资产管理、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监管。充分发挥信息化、大数据手段在综合绩效考核和运行监管中的作用,健全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激励约束机制,考核结果与医疗卫生机构财政补助、薪酬总体水平、负责人晋升和奖惩等挂钩。(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委、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委、区人力社保局、区审计局)
(五)加强财务监管和审计监督。加大公立医院人员支出、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支出、负债、对外投资、资金结余使用等监管力度。全区所有公立医院建立完善全面预算管理制度,强化预算约束作用。加强成本核算与控制,在实行医疗业务成本核算的基础上,逐步推进医院全成本核算。健全公立医院财务报告、信息公开制度,完善内部审计和第三方审计机制。(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委、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委、区审计局)
(六)加强医疗机构分类监管。严格执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医疗机构分类管理要求。加强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资金结余使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其所得收入除符合规定的合理支出外,只能用于医疗机构的继续发展,不得违反经营目的,不得将收支结余用于分红或变相分红。加强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盈利率的管控,依法公开服务项目、服务价格等信息。对医疗机构损害患者权益、谋取不当利益的,依法依规惩处。(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委、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委、区民政局、区审计局)
(七)积极发挥各类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行为的引导与监督制约作用,加强对医疗费用的调控。强化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深化基本医保支付改革,促进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诊疗。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对骗取、套取医保资金行为依法依规加大惩处力度,保障医保基金安全。(责任单位:区医保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发展改革委、区民政局)
(八)加强医疗卫生服务行业秩序监管。建立健全部门联席会议、联合执法、情况通报等联防联控机制,形成监管合力。严厉打击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出租承包科室、虚假违法广告、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假借中医旗号开展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行为。严厉打击骗取、套取公共卫生资金行为。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完善医疗纠纷预防和调处机制。(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委、区医保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公安局、区司法局)
(九)加强公共卫生服务监管。依法加强对环境保护、食品安全、职业卫生、精神卫生、放射卫生、传染病防治、实验室生物安全、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等公共卫生服务的监管。建立健全公共卫生服务监管技术支撑体系,加强日常监督,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控制措施的监督检查。推广实施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加强对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实施情况的绩效考核和监管,重点监管资金管理使用的规范性、服务便利可及性和满足群众健康需求情况,强化绩效评价结果的运用,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公共卫生服务质量。不断加强对公立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社会办医疗机构完成公共卫生服务、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紧急医学救援等任务的指导和考核。完善卫生应急平台体系建设,建立区级部门和机构“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统一指挥、协调联动”的应急合作机制。(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委、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生态环境局、区教委、区住房城乡建委、区水利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应急局)
(十)加强健康产业监管。建立健全覆盖健康产业全链条、全流程的包容、审慎、有效监管机制,明确监管责任,提高监测能力。制定完善新型健康服务监管政策,加强对医疗卫生与养老、旅游、互联网、食品等领域融合产生的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监管,完善对相关新技术的审慎监管机制。健全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监管网络,努力构建一体化、广覆盖、专业化、高效率、全社会共同监督治理的大健康产业监管体系。健全大健康产业诚信管理机制,优化市场诚信环境。加强行业指导,营造公平公正的发展环境。加强对药品、医疗器械、康复辅助器具等相关产业的监管,通过信息化技术,实现对产品从生产、销售到使用单位采购、使用、质量控制,再反馈到生产全过程监管环路。(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委、区委网信办,区发展改革委、区民政局、区医保局、区市场监管局)
四、完善创新综合监管机制
(一)完善规范化行政执法机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及行政裁量权基准等制度,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开展执法稽查和案例评查,加大稽查力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程序,做好案件移送和协查工作。(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委、区公安局、区法院、区检察院)
(二)推行网格化管理机制。因地制宜将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工作纳入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合理配置监管协管力量。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的日常巡查、专项督查、专项整治、处罚后复查等,建立健全线上线下一体化的监管方式。(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委)
(三)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机制。完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健全检查人员、检查对象名录库,完善抽查实施细则。按照“谁检查、谁公开”的原则,将抽查结果信息通过有效渠道依法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深入推进“你点名、我监督”的执法模式,引导公众有序参与卫生监督。(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委、区发展改革委、区医保局、区市场监管局)
(四)建立部门联动执法机制。加强卫生健康、医保、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联动协调,构建协同监管、联动响应、联合惩戒的高效联合监管机制。对于案情重大、复杂、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建立重大案件处置会商制度,加大惩处力度,切实整治影响群众健康权益的突出问题。(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委、区医保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公安局)
(五)建立健全医疗卫生行业信用机制。逐步建立健全依法联合惩戒体系,实现行业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依托审批校验、综合监督、医院评审、满意度调查等加强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全面推行医疗机构及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和黑名单制度,建立和完善以执业准入注册、不良执业行为记录为基础的医疗卫生行业信用记录数据库,将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纳入医师诚信体系建设重要内容,作为医师晋升职称,多点执业等工作的重要考核指标。(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委、区发展改革委、区公安局、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医保局、区市场监管局)
(六)建立风险预警和评估机制。建立医疗卫生风险分级管控机制,形成统一的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安全和费用风险监测评估网络。强化对药品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等安全信息的监测,并及时做好不良事件的报告和处置工作。整合抽查抽检、定点监测、违法失信、投诉举报等相关信息,加强风险评估和分析,提高发现问题和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能力。(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委、区委网信办、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医保局、区市场监管局)
(七)健全信息公开机制。完善相关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目录,明确信息公开主体、公开事项和时限要求。细化院务公开内容和方式。定期公开医疗卫生机构的执业资质、人员信息、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以及相关许可、检查、考核评估和行政处罚等信息。(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委、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医保局、区市场监管局)
(八)建立综合监管结果协同运用机制。建立健全综合监管结果与医疗卫生机构校验、等级评审、医保定点协议管理、重点专科设置、财政投入、评先评优等的挂钩机制,以及从业人员医疗卫生服务监管结果与职称聘任、职务晋升、评先评优、绩效分配等的挂钩机制,进一步强化综合监管结果统筹运用。(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委、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医保局、区市场监管局)
五、加强保障落实
(一)落实监管责任。区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落实监管职责,厘清责任链条,细化责任清单,加强职能衔接,实行信息共享、协同监管和联合奖惩,将行政管理、执法监督有机结合,形成监管合力。建立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督察机制,将监管履职情况纳入重大事项督察范围,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二)提升监管能力。健全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加强卫生健康执法监督信息化建设,实现监管信息互联互通和统一应用。充实综合监管队伍力量,加强业务培训,推进专业化、规范化、职业化。加强卫生健康监督执法机构规范化建设,完善业务用房、执法用车、设备购置、执法经费以及人员职位管理等保障政策,加强作风和纪律建设。
(三)加强宣传引导。多种形式宣传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的重要作用,凝聚社会共识,动员社会各方共同推进综合监管制度建设。加强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广泛宣传先进典型,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附件: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部门职责分工
附件
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部门职责分工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负责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监管,加强医疗服务质量、安全和行为监管,建立完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医疗安全与风险管理体系,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公共卫生管理和执法监督,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医疗技术、大型医用设备的行政审批和监管,牵头开展对医疗卫生机构的运行监管和绩效考核。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打击各类扰乱医院秩序、伤害医务人员等违法犯罪行为,打击非法行医犯罪活动,配合加强平安医院建设。民政部门负责医疗卫生行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医疗卫生行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会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队伍和专家库建设。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财务和专项资金监管。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医疗卫生行业有关从业人员资格认定的监管。审计部门依法对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审计监督。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医疗卫生行业价格监督检查。医疗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和调整药品、医疗服务价格和收费标准,制定药品和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医疗机构相关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教育、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水利等部门依职责承担相关公共卫生服务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