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位基本情况
(一)职能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划和标准,落实重庆市医疗保障地方性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划、政策、标准,拟订全区医疗保障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2.组织实施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监督管理全区医疗保障基金,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3.落实重庆市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完善动态调整和调剂平衡机制;落实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重庆市医疗保障待遇调整机制;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实施重庆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医疗保障扶贫工作。
4.落实重庆市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支付标准及其动态调整机制。
5.落实重庆市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落实重庆市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标准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6.监督实施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
7.贯彻实施重庆市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药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8.落实重庆市异地就医管理、费用结算政策,执行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规定。负责全区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
9.负责指导全区乡镇(街道)开展医疗保障有关工作。
10.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单位构成
重庆市南川区医疗保障局内设机构包含办公室、基金管理科(财务科)、待遇保障科、监督管理科;另下设机构有重庆市南川区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和重庆市南川区医药招标采购服务中心。
二、部门收支总体情况
(一)收入预算:2021年年初预算数6296.88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6266.88万元、上年结转30万元。收入较去年减少25932.36万元,主要是基本支出增加138.19万元、城乡医疗救助增加1038.8万元、城乡居民合作医疗补助减少26847.4万元、代管其他医疗待遇资金等项目减少261.95万元。
(二)支出预算:2021年年初预算数6296.88万元,其中: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73.66万元,卫生健康支出6172.89万元,住房保障支出50.33万元。支出较去年减少25932.36万元,主要是基本支出增加138.19万元、项目支出减少26070.55万元。
三、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2021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6296.88万元(含上年结转30万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6296.88万元,比2020年减少25932.36万元。其中:基本支出781.58万元,比2020年增加138.19万元,主要原因是2020年下半年新增事业单位重庆市南川区医药招标采购服务中心,增加工作人员5名,以及职务职级晋升调资等,主要用于保障在职人员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险缴费、退休人员补助等,保障部门正常运转的各项商品服务支出;项目支出5515.3万元,比2020年减少26070.55万元,主要原因是2021年城乡居民中央和市级财政补助资金不再通过转移支付下达,市级将直接根据序时进度通过市级城乡居民财政专户划拨经费,主要用于城乡医疗救助、区级财政承担的城乡居民合作医疗补助等重点工作。
医保局2021年无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四、“三公”经费情况说明
2021年“三公”经费预算5.79万元,比2020年减少0.07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用0元;公务接待费3.6万元,比2020年减少0.07万元,主要原因是严格管理公务接待,杜绝公款吃喝和铺张浪费行为;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19万元,与2020年比无增减。
五、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1.机关运行经费。2021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运行经费 205.56万元,主要用于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水电费、物管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及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比2020年增加28.18万元,主要原因是新增1个事业单位重庆市南川区医药招标采购服务中心,增加行政运行费用。
2.政府采购情况。2021年未安排政府采购。
3.绩效目标设置情况。2021年以部门整体绩效目标和项目绩效目标相结合,对所有预算资金均实行了绩效目标管理。
4.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截止2020年12月31日,所属各预算单位固定资产金额97.13万元,分布构成情况为:通用设备总金额58.68万元(含车辆1辆及其他办公电子设备),办公设施38.45万元。无单价在20万元以上的设备。
六、专业性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
(三)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四)“三公”经费: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五)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六)城乡居民合作医疗补助:是反应财政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补助支出。
(七)城乡医疗救助:是反应财政用于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的支出。
(八)代管其他医疗待遇资金:是反应财政对区级公务员医疗补助,离休干部、1—6级伤残军人、武警消防官兵、特殊老干部等医疗费用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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