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位基本情况
(一)职能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划和标准,落实重庆市医疗保障地方性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划、政策、标准,拟订全区医疗保障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2.组织实施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区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监督管理全区医疗保障基金,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3.落实重庆市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完善动态调整和调剂平衡机制;落实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重庆市医疗保障待遇调整机制;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实施重庆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医疗保障扶贫工作。
4.落实重庆市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支付标准及其动态调整机制。
5.落实重庆市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落实重庆市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标准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6.监督实施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
7.贯彻实施重庆市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药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8.落实重庆市异地就医管理、费用结算政策,执行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规定。负责全区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
9.负责指导全区乡镇(街道)开展医疗保障有关工作。
10.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单位构成
重庆市南川区医疗保障局内设机构包含办公室、基金管理(财务)科、待遇保障科、监督管理科;下设二级机构有重庆市南川区医疗保障事务中心、重庆市南川区医药招标采购服务中心。
二、部门收支总体情况
(一)收入预算
2023年年初预算数7551.91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7551.91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0万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0万元,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0万元,事业收入0万元,事业单位经营收入0万元,其他收入0万元;收入较去年减少451.76万元,主要是医疗救助拨款减少280万元、其他卫生健康支出拨款减少155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拨款减少68万元。
(二)支出预算
2023年年初预算数7551.91万元,其中: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11.77万元,卫生健康支出7385.32万元,住房保障支出54.83万元;支出较去年减少451.76万元,主要是基本支出减少5.65万元,项目支出减少378.11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拨款减少68万元。
三、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2023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7551.91万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7551.91万元,比2022年减少383.76万元。其中:基本支出854.59万元,比2022年减少5.65万元,主要原因是较2022年在职人员减少3名,主要用于保障在职人员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险缴费、退休人员补助等,保障部门正常运转的各项商品服务支出;项目支出6697.32万元,比2022年减少378.11万元,主要原因是医疗救助拨款减少280万元、其他卫生健康支出拨款减少155万元,主要用于城乡医疗救助、城乡居民合作医疗补助、打击欺诈骗保、医保经办能力提升、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等重点工作。
2023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0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0万元,比2022减少68万元,主要原因是2023年无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四、“三公”经费情况说明
2023年“三公”经费预算6.6万元,与2022年持平。其中:因公出国(境)费用0万元;公务接待费3.6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3万元。
五、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2023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运行经费190.62万元,比上年减少33.21万元,主要原因为2023年较上年在职人员减少3名,公用经费定额人均减少0.5万元;主要用于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水电费、物管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及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
(二)政府采购情况。所属各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总额1万元:政府采购货物预算1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政府采购1万元:政府采购货物预算1万元。
(三)绩效目标设置情况。2023年以部门整体绩效目标和项目绩效目标相结合,对所有预算资金均实行了绩效目标管理,涉及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7551.91万元。
(四)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截至2022年12月31日,所属各预算单位固定资产金额140.4万元,分布构成情况为车辆1辆,通用设备96.86万元、办公设施43.54万元,无单价在20万元以上的设备。2023年拟购置固定资产1万元,主要是购买电脑、打印机等。
六、专业性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三)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
(四)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五)“三公”经费: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六)城乡医疗救助:指财政用于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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