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概况
(一)适用范围:南川区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建设配套费手续办理
(二)承办机构:南川区住房城乡建委行政审批科(行政服务中心住房城乡建委窗口)
(三)办理方式:南川区住房城乡建委财务室核算办理
(四)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办结(不涉及减免缓项目)
(六)办理结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票据
(七)咨询电话:023-71435010
(八)监督投诉电话:023-71422218
二、办理依据
《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53号)、渝府发〔2021〕29号、渝府办发〔2021〕78号、南川府发〔2020〕5号等。
三、申报材料
(一)基本材料
1.《城市建设配套费申报审批意见书》;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施工图审查备案通知书(产业园区项目)。
(二)补充材料(涉及减免事项)
1.立项批文或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
2.初步设计批复。
3.改、扩建工程类:规划红线图、房屋拆迁许可证、被拆房屋产权证(原件)、房屋拆除面积申报表。
4.危旧房改造类:危旧房改造工程的批文、规划红线图、拆迁许可证、危旧房改造项目拆除面积申报表、土地房屋权属证书注销证明及房屋权属证书注销情况明细表。
5.医疗机构类:非营利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许可证或证书。
6.社会福利企业类: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社会福利企业认定书、免征或退还企业营业税、所得税、增值税的凭据或相关证明。
7.高新技术类:高新技术企业及高新技术产品的批文和证书。
8.其他减免缓依据文件或材料。
四、办理程序
(一)建设项目业主向区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委窗口领取《城市建设配套费申报审批意见书》,并按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准备申报材料。
(二)建设项目业主持申报材料向区行政服务中心住建委窗口进行申报。经办件人审查,资料齐备后予以受理;资料不齐,退回按要求补充完善。
(三)区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委窗口按规定核算配套费缴费金额后,建设项目业主凭《城市建设配套费申报审批意见书》到区住房城乡建委财务室开具《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
(四)建设项目业主按《城市建设配套费申报审批意见书》的金额缴清配套费后,区住房城乡建委财务室出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票据。
(五)建设项目业主未在缴费通知规定的时间内缴纳配套费的,缴费通知自行失效。需要继续办理配套费手续的,应重新申报。重新申报前配套费征收规定和标准发生调整的,按调整后的规定和标准执行。
五、有关要求
(一)未按规定出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票据的,不予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许可手续。
(二)未按规定结清城市建设配套费的,不予办理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
(三)经批准分次缴纳配套费的建设项目业主未在规定的时限内缴清配套费的,由征收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并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可依法向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