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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384008685526N/2024-00131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南川区住房城乡建委
[ 成文日期 ] 2024-09-12 [ 发布日期 ] 2024-09-12

南川区人才公寓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根据《南川区人才安居实施办法(试行)》(南委人才20221)和《南川区支持企业青年人才创新创业若干措施》(南委人才20231)文件规定,为规范人才公寓管理,强化人才服务保障,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申请方式

主要有个人申请入住和企业匹配房源两种方式。

二、入住对象及标准

(一)个人申请入住

本人及家庭成员在南川区无住房,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才可申请入住人才公寓,租金减免期最长不超过3年。

1. 重庆英才、金山英才,免租金入住。

2. 符合先进制造业、“3+2”特色农业、数字经济、文旅康养、现代服务业等产业需求,高于或相当于金山英才水平的人才,免租金入住。

3. 机关企事业单位全职引进,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双一流建设高校硕士研究生、QS世界大学排名前200名高校硕士研究生,享受租金减免40%

4. 首次在渝缴纳社保(参保地为南川区),并与企业签订3年以上全职劳动(聘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青年人才(40岁及以下,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职称、高级工以上技能等级、年薪超过全市社平工资1.5倍),享受租金减免40%

5. 首次在渝缴纳社保(参保地为南川区),并录用(聘用)到机关事业单位的青年人才,按正常租金缴纳。

租住期间产生的物业费、水费、电费、气费、光纤费等其他费用由租住人或企业自行缴纳。

(二)企业匹配房源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企业属地在南川区范围内)可申请匹配10套左右人才公寓,免租期最长不超过3年。企业匹配房源后,原则上将房源分配给本企业已签订劳动(聘用)合同的紧缺急需人才入住(入住名单集中报备)。

1. 聚焦先进制造业、“3+2”特色农业、数字经济、文旅康养、现代服务业,每年税收区级留存500万元以上的企业。

2. 上一年度研发投入同比增幅在全区排名前列,且注册地在南川的高新技术企业。

3. 上年度招用10名及以上首次来渝在南工作并签订3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的青年人才,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

4. 自建厂房产出增加值达到100万元//年或租赁标厂产出增加值达到1500/平方米/年的企业。招商引资享受一企一策的企业不再重复享受本政策。

5. 投资金额1亿元(实缴)及以上或在园区内拿地建厂,同时属于中医药、新能源汽车配套、页岩气、现代建筑、机械制造等主导产业或对南川产业发展有明显带动作用的招商引资企业。

三、入住房源分布及定价指导

人才公寓分布在城区东城、南城、西城三个街道,工业园区龙岩组团、水江组团、南平组团,中医药科技产业园区(大观镇)。

根据就近原则匹配人才公寓房源。租金定价结合房源地理位置、户型等因素设置具体租金标准,租金标准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标准。

四、申请流程

(一)申请

1月、7月,个人或企业如实填写南川区人才公寓申请表(个人)》或《南川区人才公寓申请表(企业)》,按要求准备好相关材料(申请表及申请材料详见附件)。对没有按要求如实填写和提供材料的(或弄虚作假的),不予受理。

(二)初审

个人或企业根据要求递交申请材料,园区企业、人才由园区管委会负责初审,园区外企业、人才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初审。

(三)复审

区住房城乡建委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企业)进行调查、核实,分别形成个人申请入住方案和企业安居分配方案报区委人才办审定。

(四)征求意见并公示

个人申请入住方案统一征求人社、税务、征信、纪检、公安部门意见;企业安居分配方案统一征求发改、经信、科技、人社、财政、税务、环保、园区等单位及相关行业部门意见。完成意见征求后,面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五)确定入住名单

个人申请入住方案经区委人才办审定后予以支持,企业安居分配方案提请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予以支持。

五、入住管理

(一)承租人申请入住后,与房屋所属平台公司签订租赁协议并缴纳房屋履约保证金。

(二)承租人应遵守房屋修缮、安全使用、物业管理等相关规定。

(三)禁止对房屋进行转租、借、分租,禁止改变房屋结构及使用用途,不得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四)区住房城乡建委和房屋所属平台公司不定期对房屋内外设施进行安全和使用检查,承租人应予以配合。

(五)人才公寓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开展一次年度复核工作。对工作、住房、社保等发生变化的承租人进行重新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对不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及时清退。

六、退出管理

(一)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应退出人才公寓。需要续租的,应在租赁合同期满3个月前提出续租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二)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出租的人才公寓:

1. 提供虚假材料等方式取得人才公寓的;

2. 将人才公寓转租、出借、分租的;

3. 改变人才公寓房屋结构或使用用途的;

4. 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

5. 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6. 在人才公寓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联系人:郭福建

电  话:023-71426025  

附件:1.南川区人才公寓申请表(个人)

2.南川区人才公寓申请表(企业)

3.申请材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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