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384008685526N/2026-00004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 发布机构 ] | 南川区住房城乡建委 | ||
| [ 成文日期 ] | 2026-01-20 | [ 发布日期 ] | 2026-01-20 |
重庆市南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柔性执法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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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为类型 |
违法行为 |
违法依据 |
处罚依据 |
违法主体 |
违法情节 |
适用条件 |
具体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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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安全生产许可 |
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
【部门规章】《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发现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
【部门规章】《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
建筑施工企业 |
轻微 |
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
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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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安全生产许可 |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
【行政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
【行政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建筑施工企业 |
轻微 |
1.初次违法; |
不予处罚 |
|
3 |
特种作业人员 |
特种作业人员未持有效证件上岗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
建筑施工企业 |
轻微 |
1.初次违法; |
不予处罚 |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轻微 |
1.初次违法; |
不予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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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规章】《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审查责任:(一)审查施工单位是否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应资质,是否足额配备合同约定的具有从业资格的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 |
【政府规章】《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工程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履行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义务的。” |
监理单位 |
轻微 |
1.初次违法; |
不予处罚 | |||
|
4 |
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费用管理 |
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
施工单位 |
轻微 |
1.初次违法; |
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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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安全协调管理 |
未对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建设单位 |
轻微 |
1.初次违法; |
不予处罚 |
|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轻微 |
1.初次违法; |
不予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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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安全教育和培训 |
未对进入新岗位、新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
施工单位 |
轻微 |
1.初次违法; |
不予处罚 |
|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轻微 |
1.初次违法; |
不予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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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安全检查 |
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
施工单位 |
轻微 |
1.初次违法; |
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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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临时建筑物、设备、设施、材料、工具安全管理 |
安全防护用具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其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
施工单位 |
轻微 |
1.初次违法; |
不予处罚 |
|
9 |
轨道交通 |
有关单位或个人未制定和落实安全防护方案;有关单位或个人未征得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单位同意进行作业;有关单位或个人未将轨道交通保护方案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有关单位或个人未在作业过程中对作业影响区域进行动态监测或者未及时消除发现的安全隐患的 |
【地方性法规】《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在安全保护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或者进行以下施工作业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制定轨道交通保护方案,征得轨道交通建设或者运营单位书面同意并签订管理协议,征得同意后的轨道交通保护方案应当报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一)拆除建(构)筑物; (二)爆破、地基加固、挖掘、灌浆、喷锚、钻探、打井、基坑开挖、桩基础施工、顶进作业; (三)敷设或者搭架管线、吊装等架空作业; (四)采石、挖砂、疏浚河道; (五)堆载、取土等大量增加或者减少轨道交通建(构)筑物载荷的活动。 第五十九条建设以及施工作业的单位、个人应当严格执行轨道交通保护方案,并在作业过程中对作业影响区域进行动态监测,及时发现并消除隐患。 建设以及施工作业的单位、个人应当在作业结束后,会同轨道交通建设或者运营单位对轨道交通安全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估,并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安全影响。 |
【地方性法规】《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在安全保护区范围内建设以及施工作业的单位、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暂时停止作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作业,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轨道交通设施损坏或者影响运营安全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征得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单位同意进行作业的; (二)未制定和落实安全防护方案的; (三)未在作业过程中对作业影响区域进行动态监测或者未及时消除发现的安全隐患的。 |
单位、个人 |
轻微 |
1.初次违法; |
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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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安全生产许可 |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
【行政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
【行政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
建筑施工企业 |
较轻 |
1.违法行为发现后3个月内完成整改; |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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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违法发包 |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
建设单位 |
较轻 |
1.及时改正; |
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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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较轻 |
1.及时改正; |
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下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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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转包违法分包 |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勘察单位 |
较轻 |
1.及时改正;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监理酬金25%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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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较轻 |
1.及时改正; |
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下的罚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