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区委各部委,区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为规范我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准入退出管理,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2〕21号)精神,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新市民、青年人及符合条件的其他人员。承租人及其配偶在其申请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所在辖区内无自有产权住房且在我区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重点保障从事基本公共服务的人员、新毕业大学生等群体。
二、退出条件
承租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其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资格,并由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机构负责腾退:
(一)在所在辖区购买、受赠、继承或其他途径获得住房,不再符合条件的;
(二)合同期满,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
(三)违反保障性租赁住房住用管理规定和合同约定的;
(四)提供虚假申请材料骗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
三、房源和租金标准
房源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租金应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标准,年涨幅不超过5%。
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租金由项目运营管理主体直接向承租人收取。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由项目运营管理主体根据项目建设成本、市场租金水平、销售政策浮动等因素,按照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水平的原则确定。
四、办理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渝快办”手机APP线上申请。也可到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运营管理单位直接提交申请。
(二)受理审核。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单位严格按照申请条件受理申请,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照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予以受理审核,审核通过的,及时签订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为申请人办理入住。
五、监督管理
(一)区住房城乡建委负责对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主体的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确保保障资源公平善用,并负责对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机构的租赁资格把控、租金价格执行、房屋用途变化、房屋产权变更等情况进行监管。
(二)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主体应当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核定的所有房源信息上传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确保房源信息准确无误、实时更新、严格准入,并接受区住房城乡建委的监管。未严格按准入条件进行受理审核的,由区住房城乡建委责令其限期整改。
(三)申请人以隐瞒、虚报、伪造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或者因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合同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
重庆市南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5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