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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384008685526N/2022-00046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南川区住房城乡建委
[ 成文日期 ] 2022-05-31 [ 发布日期 ] 2022-06-01

重庆市南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取消梁光贤户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权利决定书

被保障人:梁光贤,女,汉族,生于19**年**月30日,身份证号51**********301829,户籍地重庆市南川区石莲镇拱桥村*组。

被保障人梁光贤,于20171122日经申请取得南川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资格,并承租了位于南川区城街道南万高速小区4-**-3号廉租住房一套,建筑面积50.03平方米,保障人数1人。

梁光贤2021年1月起至今,擅自将该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李朝禄。为此,根据双方签订的南川区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第九条第(二)项第3款的约定,南川区住房保障中心对承租方租住房屋实行动态监管,乙方如将承租的房屋转租、转让、出借或擅自调换,南川区住房保障中心可单方解除合同并收回房屋。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不得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综上所述,拟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取消被保障人梁光贤的廉租住房保障资格。

二、责令被保障人梁光贤自收到取消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完清相关费用并交还承租的廉租住房。逾期未完清相关费用或者交还承租廉租住房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被保障人梁光贤应从逾期交还之日起,按市场价格计算补交租住房屋租金至实际交还之日止。

不服本决定,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川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委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南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2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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