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重庆市某建设工程(一期)在塔吊使用过程中未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关键词
施工单位、塔吊使用、行政处罚
要旨
建设工程施工起重机械在现阶段建设活动广泛投入使用,极大的提高了施工效能,为建设工程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与此同时随着建设工程施工起重机械的大量使用,起重机械产生的各种安全生产事故时有发生,其中不乏引发群死群伤的重大安全事故,因此建设工程施工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规范使用变得越来越重要。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15日区住建委邀请塔吊专家组对全区塔吊安全进行全面检查,在重庆市某建设工程项目的塔吊检查过程中,发现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施工过程中使用的2#塔吊存在一系列问题。主要有标准节结构形式不一致,部分标准节变形;起升机构的厂家是“都江堰”字样,回转机构的“徐州建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字样,绕线电子三相异步电动机“江西宜春市方正电机有限公司”字样等存在明显人为改动痕迹,整机名牌与实物不相符,涉嫌套牌使用;回转过渡节销孔挤压变成椭圆形,销轴窜动严重。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并长期使用。
4月22日对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立案调查,经查:该公司承建的重庆市某建设工程(一期)在2#塔吊使用过程中没有尽到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未能及时发现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致使安全隐患长期存在;
5月17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同时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5月23日向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处理理由及结果
该公司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生产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定期检测、检修、更换,做好维护、保养、检测记录,保持安全防护性能良好”;
依据《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对设施设备的管理未达到安全管理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评析
案件中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作为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起重机械的使用过程安全管理不到位,未能及时消除机械存在安全隐患。
法律适用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生产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定期检测、检修、更换,做好维护、保养、检测记录,保持安全防护性能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