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以案释法
案例报送单位:重庆市南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供稿:重庆市南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检索主题词: 行政处罚时效、不予行政处罚。
二、案例正文采集
重庆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的南川区某项目一、二期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擅自投入使用案
【案情简介】
2022年10月18日,区住建委接群众举报,反映重庆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的南川区某项目一、二期建设工程存在未经竣工验收,擅自投入使用违法行为。
10月24日,区住建委依法立案调查。
【调查与处理】
重庆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的南川区某项目一、二期建设工程,2014年底完成了项目的主体施工,部分商业建筑具备使用条件,重庆某置业有限公司为解决拖欠的民工工资及工程款,在2015年年初将该公司未出售完毕的商业交付给重庆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管理,并由该公司开始招商出租;竣工备案证显示该项目竣工备案时间为2018年2月。
该公司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该项目未经竣工验收,擅自将未竣工验收的商业投入使用。但是重庆某置业有限公司无论是2015年将项目交付另外公司经营,还是2018年2月为止办理了竣工备案,其违法行为均已超过《行政处罚法》时效性规定。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重庆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已超过行政处罚的时限,应不予处罚。
【法律分析】
本案中重庆某置业有限公司在2015年年初将该公司未出售完毕的商业交付给重庆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管理,并由该公司开始招商出租。其行为确存在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擅自将未经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项目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
重庆某置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正式取得《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南川区建竣备字〔2018〕0X 号、0X号、0X号、0X号)。
根据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行政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时效性进行了明确的规定:“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本案中重庆某置业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于2015年初开始,于2018年2月取得竣工备案结束。截止本案2022年10月24日立案调查时间为止,且截止本案立案调查时间为止,未发现重庆某置业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存在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其违法行为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中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时效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重庆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应不予处罚。
【典型意义】
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在经过一定的时间之后,便会依法发生一定法律效果的制度。时效并非为行政处罚法所独有,民法、刑法等部门法也都有自己的时效。不同的法律部门在时效的种类上存在差异:如民法上的时效,分为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刑法上的时效,分为追诉时效和行刑时效;而行政处罚时效,则分为追究时效和执行时效。所谓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是指行政处罚机关和其他有处罚权的组织对违法行为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有效期限,如果超出这一期限,则不能再行追究。
本案中重庆某置业有限公司经调查查证之后,显示其在2015年初至2018年2月期间确存在违法行为,但截至本案立案查处之日时,已经过了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不能再就其违法行为进行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