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出借资质案
关键词
出借资质
要旨
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针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市场行为违法违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有效打击无证施工、违法发包、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等违法行为,强化各方主体履约责任。
基本案情
(一)行政机关:重庆市南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行政相对人: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公司法人余某
(三)事由: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出借资质
2023年8月10日,重庆市南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收到《重庆市南川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东城明珠A、B区屋檐和花架配位抢修工程相关问题的交办函》(南川安办交办函〔2023〕3号),要求对7月28日,南川某小区外墙维修施工中发生的高坠事故进行调查。有相关证据显示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存在出借公司资质给他人用于承揽工程。
经查:2023年6月20日重庆某实业有限公司通过邀标流程选取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南川区某小区屋檐和花架排危抢修工程施工,6月26日签订合同,合同暂定金额28万元,6月27日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场施工。该工程自施工单位进场以来实际现场负责人由陈某某担任。在调查过程中,通过对陈某某与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合同关系,社保关系以及与该公司的实际关联进行调查,确定陈某某本人与该公司之间并没有实质性合同,并不是该公司的正式职工。只是与该公司法人余某私下达成协议,实际占有该公司一定股份,然后使用该公司资质承接一些对外业务。
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查处理由及结果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对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处以工程合同金额(合同暂定金额280140元)的百分之三进行处罚,计人民币8404.2元罚款。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对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余某处以该公司罚款金额的百分之七点五进行处罚,计人民币630.3元罚款。
案件评析
本案中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出借该公司资质给陈某某用于在与重庆某实业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并实际由陈某某负责管理施工,而陈某某本身与该公司无任何合同关系,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出借资质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