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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384008682034F/2021-00068 [ 发文字号 ] 南川府告〔2021〕36号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南川区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1-06-29 [ 发布日期 ] 2021-07-02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 关于鸿路(南川)绿色建筑产业园(三期)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公告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

关于鸿路(南川)绿色建筑产业园(三期)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公告

南川府告〔202136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等有关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1123号)有关规定,依据《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关于鸿路(南川)绿色建筑产业园(三期)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南川府〔202171号),现将房屋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鸿路(南川)绿色建筑产业园(三期)项目

二、征收范围:该项目位于重庆市南川区南平镇景秀村12社,征收范围东至雷神路、南达城镇、西到景秀村12社、北抵南平组团工业地块(具体范围见鸿路(南川)绿色建筑产业园(三期)项目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

三、签约期限:202175日至2021714日止,共计10天。

四、补偿安置方式:货币补偿。

五、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六、征收部门:重庆市南川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中心。由重庆市南川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中心按相关政策规定组织实施。重庆市南川区南平镇人民政府负责本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七、其他事项:

(一)办公地址:南平镇政府拆迁办

(二)办公电话:64568560

(三)办公时间:上午8:30—12:30,下午2:30—6:00

八、本次公告期限:2021630日至202174日。

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

                                                2021629


重庆市南川区鸿路(南川)绿色建筑产业园(三期)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有序推进南川区鸿路(南川)绿色建筑产业园(三期)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等有关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1123号)、《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2589号)以及《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通知》(南川府发〔201152号)的相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特拟定本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范围及被征收人

(一)征收范围该项目位于重庆市南川区南平镇景秀村12征收范围东至雷神路、南达城镇、西到景秀村12社、北抵南平组团工业地块(具体范围见南川区鸿路(南川)绿色建筑产业园(三期)项目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征收总户数1户,征收非住宅总建筑面积4896.11平方米。

(二)被征收人。该项目的被征收人为项目征收红线范围内房屋和构(附)着物的所有权人。

二、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

(一)征收部门:重庆市南川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中心

(二)实施单位:重庆市南川区南平镇人民政府负责本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三、征收补偿原则

遵循依法征收、公平补偿的原则;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遵循补偿方式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的原则。

四、房屋征收签约期限

签约期限10

五、征收补偿方式

征收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由征收人按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确定的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给予补偿。同时征收人支付房屋搬迁、设施迁移、室内装饰及各种政策性补助、补偿费及奖励。    

六、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

经重庆华康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评估,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为:

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具体见附件1)。

七、室内装饰和附属设施补偿

(一)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补偿。参照《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川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南川府办发〔2016125号)第十条执行:对被拆迁房屋室内(外)不能拆除的装饰,根据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圈舍、简易结构除外)按120/平方米的标准予以补偿。 若有争议的,按照《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1172号)相关规定,由评估公司对装饰进行评估后予以补偿。

(二)被征收房屋附属设施、地上构(附)着物按照附件2和附件3的标准给予补偿。若有争议的,经评估单位评估后,按评估价予以补偿。

(三)被征收人单独安装的水表、电表、天然气表、闭路电视等附属设施的补偿。实行货币补偿的,按照《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通知》(南川府发〔201152号)执行(具体补偿标准见附件4)。

八、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征收人对因生产经营性房屋征收而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应当给予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暂行)》执行。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安置的,按房屋评估价值的6%一次性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九、相关问题的处理

(一)征收人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补助、提前签约奖励等费用,按照《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通知》(南川府发201152号)、区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78执行(具体标准见附件5

(二)未登记建筑根据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等部门的认定情况予以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的,参照相同类型房屋的评估价值给予补偿;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建造成本结合批准期限内的剩余年限给予适当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十、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及办理要件

(一)征收补偿协议签订。由房屋所有权人到征收现场办公室办理,房屋所有权人不能到现场办理手续的,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原件、房屋征收相关要件、房屋所有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办理要件。

1.房屋所有权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判决(或调解)书等有效法律文书原件和复印件

2.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区管公有住房、单位住房须凭单位出具相关证明),及相关部门确认后的有效要件。

3.天然气使用证的原证。

4.闭路电视、数字电视使用证原件或缴费发票原件。

5.水、电表缴费卡原件或缴费发票原件。

十一、其他事宜

本方案中未予明确规定的事项,按照现行相关政策法规执行。

附件:1.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表

2.被征收房屋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3.地上构(附)着物补偿标准

4.水、电等室内设施专户货币补偿标准

5.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标准


附件下载:

附件1-5.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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