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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384MB1799993C/2023-00009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政务服务行为主题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南川区政务服务管理办
[ 成文日期 ] 2022-12-02 [ 发布日期 ] 2022-12-02

南川区“免申即享”事项清单

南川区“免申即享”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政策依据

政策内容

实施单位

备注

1

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关于做好失业保险支持困难行业稳定岗位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229号)

对不裁员、少裁员的餐饮业、零售业、文化旅游业、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业、民航业的企业可享受稳岗返还政策。严重失信企业不纳入发放范围。

区就业和人才中心


2

职业培训补贴

《关于征求职业培训补贴“免申即享”操作规程(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2022年全市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情况的通报》

符合免费参加职业培训的参训人员参加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1次培训补贴,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不得重复享受,且不得对同一职业(工种)高等级取得者再次培训更低等级的职业技能。

区就业和人才中心



3

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

《关于征求职业培训补贴“免申即享”操作规程(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2022年全市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情况的通报》


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含家庭服务从业人员专项培训)或创业培训并取得证书的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按100/·天的标准给予补贴,最长不超过30天。每人每年享受一次,与失业保险金不可同时享受。

区就业和人才中心



4

跨区域交通补助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乡村振兴局《关于调整跨区域交通补助政策的通知》(渝人社〔2022281号)

每年对跨区域外出务工的脱贫人口适当安排交通补助。其中:能提供报销凭证的脱贫人口,按外出务工乘坐火车硬座、高铁(动车)二等座和省际(县际)班车客运的往返票据据实补助;对无法提供报销凭证的脱贫人口,按区(县)外市内就业50元、到市外就业200元的标准给予定额补助(含往返费用),每年仅可享受一次。




区就业和人才中心



5

一次性扩岗补助

企业在20221-12月期间,招用2022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满3个月的,可享受每人1000元的一次性扩岗补助,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不重复享受,同一人员只享受一次补助,实施期限截至2022年年底。

《关于做好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2222号)。

区就业和人才中心



6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缴费比例


《重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2021年社会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发〔202115号)《关于印发<支持服务业等困难行业纾困恢复十条措施>的通知》(渝发改体改〔2022165号)

截止20221231日,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居民服务、会展、文化和旅游业中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失业保险总费率从2%降至1%。其中,单位缴费比例、职工个人缴费比例均从1%降至0.5%

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


7

降低最低缴费基数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

调整社保缴费基数

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


8



75岁高龄增资


《关于2021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渝人社发〔202122号)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的基础上,对20201231日及以前年满75周岁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从202111日起,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对202111日及以后年满75周岁的,从年满75周岁之月起,由原规定的每人每月增发50元改按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增发高龄人员养老金。

区社保中心



9




80.85.90岁高龄增资

《关于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渝人社发〔202234号)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的基础上,对20211231日及以前分别已年满808590周岁及以上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从202211日起,每人每月分别增加基本养老金100元、100元、100元,今后达龄的,从其达龄当月按规定增加。

区社保中心



10

支持引育高新技术企业和项目

《支持科技创新和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财政金融人才政策(南川府办发〔202110号)

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补助20万元;对复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补助10万元。对新入库重庆市科技型企业系统的科技型企业,一次性补助5万元。

区科技局


11

新升规入库企业奖励政策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培育“四上”企业的实施意见(南川府办〔202023号)

规上工业企业,区级按照10万元/户给予奖励,其中:入库纳统后区级奖励资金第一年度奖励4万元、第二年度奖励6万元。

区经济信息委、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


12

国家级小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奖励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和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财政金融人才政策》的通知(南川府办发〔202110号)

对新认定为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补助。


区经济信息委


13

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示范认定奖励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和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财政金融人才政策》的通知(南川府办发〔202110号)

对新认定为市级数字化车间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补助,对新认定为市级智能工厂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补助。


区经济信息委


14

绿色工厂认定奖励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和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财政金融人才政策》的通知(南川府办发〔202110号)

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绿色工厂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补助、对新认定的市级绿色工厂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补助。


区经济信息委


15

制造业单项冠军、小巨人隐形冠军、专精特新认定奖励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和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财政金融人才政策》的通知(南川府办发〔202110号)

对新认定为国家级和市级制造业单项冠军、小巨人、隐形冠军、专精特新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区经济信息委


16

重大新产品认定奖励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和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财政金融人才政策》的通知(南川府办发〔202110号)

对新认定市级重大新产品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补助。

区经济信息委


17

国家级和市级工业和信息化重点实验室、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中小企业技术研发中心等科技研发平台认定奖励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和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财政金融人才政策》的通知(南川府办发〔202110号)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工业和信息化重点实验室、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中小企业技术研发中心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补助;对新认定的市级工业和信息化重点实验室、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中小企业技术研发中心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一次性奖励补助。

区经济信息委


18

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奖励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和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财政金融人才政策》的通知(南川府办发〔202110号)

对新认定为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补助

区经济信息委


19

大数据智能化相关项目入库奖励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和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财政金融人才政策》的通知(南川府办发〔202110号)

对入库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补助。


区经济信息委


20

支持工业互联网服务商落户南川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和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财政金融人才政策》的通知(南川府办发〔202110号)

对符合条件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补助。

区经济信息委


21

重点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认定奖励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和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财政金融人才政策》的通知(南川府办发〔202110号)

对新认定为市级及以上重点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补助。

区经济信息委


22

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提供基本医疗救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68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医疗机构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有关社会保险的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精神障碍患者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保障范围。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给予资助。医疗保障、财政等部门应当加强协调,简化程序,实现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医疗机构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直接结算。 精神障碍患者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后仍有困难,或者不能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的,医疗保障部门应当优先给予医疗救助。

区卫健委


23

水气费补贴

《关于印发南川区落实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水气费支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川发改委发〔2022425号)

南川区受疫情影响或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主要是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等服务业,高耗能行业企业、以水气为主要生产原料的企业、天然气发电企业、天然气直供用户、CNG加气站和教育类、金融类、物业管理类、通信运营类、福利机构类等企业不纳入补贴范围),按照20225—6月在南川区实际发生水费(含污水处理费)、气费的5%给予财政补贴。

区发展改革委


24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清单制+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工改办20203号)

工程建设领域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不申请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一般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指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且投入使用的房屋建筑,在不改变原有规划设计条件、不降低建筑结构安全等级、不变更土地用性质和不影响既有防空地下室防护功能的前提下进行局部功能改造的工程项目)

区发展改革委


25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44号)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并公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

区发展改革委


26

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

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点多面广量大涉农项目“放管服”改革的指导意见》(渝府办发〔2018200号);2.《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关于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渝发改农经﹝2021﹞951号);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水利投融资改革创新十条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64号)》;4.《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渝委发〔20179号)

政府投资属于以下范围的,不再单独审批项目建议书:

1.属于点多面广量大涉农项目“放管服”改革范围所列项目;

2.属于村庄建设类项目,重点围绕生活垃圾污水、厕所粪污处理、村容村貌是提升等农村人居环境建设,农村供排水、村内道路、文化体育等村庄建设领域,主要包括:

(1)生活垃圾、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2)厕所粪污处理设施建设;

(3)村庄绿化、亮化以及农房配套设施建设改造等村容村貌提升;

(4)生活供排水及管网工程建设;

(5)村组公路、入户道路等村内道路建设;

(6)运动场、小型广场等文体活动设施和教育、医疗健康、养老等农村基本公共服务场所的改扩建;

(7)其他:《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点多面广量大涉农项目“放管服”改革指导意见》(渝府办发[2018 ]200)确定的项目范围、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项目等。

3.对纳入县级以上相关规划的小型水利工程和技术简单的其他水利工程。

4.纳入各级行业发展规划、建设规划和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以及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规划的项目。

区发展改革委


27

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审批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118号)》

符合以下条件的项目不再审批投资概算: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市政维护、修缮工程等项目,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不再审批初步设计和概算。

区发展改革委


28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关于城市更新项目规划和用地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渝规资〔202229

1.城市更新项目免于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属于以下情形的,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1)对不影响安全疏散且不涉及新增建筑面积的屋顶美化;

2)不改变房屋登记属性对建筑产权单位内部空间进行改造或技术升级的装修行为;

3)在项目权属用地范围内加装疏散楼梯、电动扶梯、电动汽车充电桩、快递柜、通信基站、运动健身设施、机械式停车设施等设施设备且不增加建筑面积、不涉及相邻关系的;

4)不涉及改变消防通道、扑救场地的地面铺装、广场、绿地等环境景观设计;

5)不增加建筑面积、不改变房屋主体结构的建筑立面改造。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29

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关于印发重庆市水电气等市政接入外线工程并联审批审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渝城管局发[2022]8号)

管径小于DN200至用户水表前的供水接入外线工程、低压电力用户用电接入外线工程不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30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优化

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工作的通知》(渝规资〔2020676号)

将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调整为免于许可事项,建设单位在获得土地并取得发展改革主管部门项

目赋码后,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31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老旧住宅增设电梯的规划指导意见的通知》(渝规资发〔202143号)


(一)在老旧住宅预留的电梯井或者不突破建筑轮廓线增设电梯的,适用特种设备安装及使用的相关规定,不需办理规划手续。

(二)纳入本市老旧小区改造范围的老旧住宅增设电梯的,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申请、统一批复老旧住宅改造实施方案的方式,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出具规划审查意见,不再单独办理增设电梯的规划手续。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32

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关于印发重庆市进一步深化电力接入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渝经信规范〔20223号)

行政审批方面,低压小微企业用电外线接入工程不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33

部分类型建设项目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的建设项目类型的通知》(渝环〔202057号)

列入《重庆市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建设项目名录》的项目,以及属于扶贫项目“两不愁三保障”中的饮水安全项目(仅包括总库容小于10万立方米的山坪塘、窖池等小型蓄水工程)、义务教育建设项目、基本医疗用房项目(仅包括20张床位以下的卫生院、所、站)、住房安全保障项目,不需要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手续。

区生态环境局


34

豁免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1.《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急服务保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56号)

2.《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服务保障的通知》(渝环办〔202027号)

3.《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全力以赴做好应对疫情防控有关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急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渝环办〔2022231号)

1.疫情防控期间,临时性(包括临时性建设使用,临时性改扩建或转产等)的国家和地方党委政府认定急需的医疗卫生、物资生产、研究试验等建设项目,可豁免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2.疫情防控期间,在保障其使用场所满足辐射安全和防护相关标准要求前提下,医疗机构(含为应对疫情建立的临时集中收治医院)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应急增加CT、车载CT、移动DRX射线影像设备用于肺炎诊断的,豁免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和辐射安全许可手续

区生态环境局


35

豁免辐射安全许可手续

1.《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服务保障的通知》(渝环办〔202027号)

2.《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全力以赴做好应对疫情防控有关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急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渝环办〔2022231号)

疫情防控期间,在保障其使用场所满足辐射安全和防护相关标准要求前提下,医疗机构(含为应对疫情建立的临时集中收治医院)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应急增加CT、车载CT、移动DRX射线影像设备用于肺炎诊断的,豁免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和辐射安全许可手续

区生态环境局


36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供水接入小型低风险项目)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重庆市交通局关于重庆市水电气等市政接入外线工程并联审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渝城管局发〔20228号)

管径小于DN200至用户水表前的供水接入外线工程免于办理占道、临时占绿手续,低压电力用户用电接入外线工程办理占道、临时占绿手续采取告知承诺制。

区城市管理局

免于办理行政审批手续和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项目涉及设施占用、开挖的,申请人应当在施工前将设计、施工等材料告知相应的行业主管部门,并将开挖破坏的相关设施按原功能、原标准恢复,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涉及收费的项目仍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37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供电接入低压非居民项目)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重庆市交通局关于重庆市水电气等市政接入外线工程并联审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渝城管局发〔20228号)

管径小于DN200至用户水表前的供水接入外线工程免于办理占道、临时占绿手续,低压电力用户用电接入外线工程办理占道、临时占绿手续采取告知承诺制。

区城市管理局

38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供水接入小型低风险项目)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重庆市交通局关于重庆市水电气等市政接入外线工程并联审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渝城管局发〔20228号)

管径小于DN200至用户水表前的供水接入外线工程免于办理占道、临时占绿手续,低压电力用户用电接入外线工程办理占道、临时占绿手续采取告知承诺制。

区城市管理局

39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供电接入低压非居民项目)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重庆市交通局关于重庆市水电气等市政接入外线工程并联审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渝城管局发〔20228号)

管径小于DN200至用户水表前的供水接入外线工程免于办理占道、临时占绿手续,低压电力用户用电接入外线工程办理占道、临时占绿手续采取告知承诺制。

区城市管理局

40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区税务局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优惠事项,以及国务院和民族自治地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授权制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包括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低税率、税额抵免等

41

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申报扣除

《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区税务局


42

增值税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纳税服务规范》

除增值税即征即退的增值税优惠事项,依纳税人申报即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无需备案。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区税务局

不含增值税即征即退的增值税优惠事项

43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

《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

202011日起至202212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区税务局


44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

《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

202011日起至202212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区税务局


45

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

《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4号)

201911日起,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按投资额的30%比例,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区税务局


46

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

202211日至20241231日,对我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免优惠,不需额外提交资料。

区税务局


47

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

《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4号)

201911日起,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按投资额的30%比例,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区税务局


48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事项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号)

《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渝财规〔20222号)


202211日至202412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02211日至20241231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
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区税务局


49

房产税优惠事项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号)
《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渝财规〔20222号)


202211日至202412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02211日至20241231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
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区税务局


50

印花税优惠事项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号)《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渝财规〔20222号)


202211日至202412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02211日至20241231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
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区税务局


51

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事项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号)
《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于落实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渝财规〔20222号)


202211日至202412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02211日至20241231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
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区税务局


52

资源税优惠事项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号)
《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渝财规〔20222号)


202211日至202412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02211日至20241231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
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区税务局


53

环境保护税优惠事项

《纳税服务规范》

纳税人享受环境保护税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纳税人应当根据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区税务局


54

耕地占用税优惠事项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号)
《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渝财规〔20222号)

202211日至202412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02211日至20241231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
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区税务局


55

车船税优惠事项

《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六税一费”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1号)

纳税人享受“六税一费”优惠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申报时无须再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纳税人根据具体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纳税人对“六税一费”优惠事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区税务局


56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1年第30号)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2号)

1.《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1年第30号)规定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政策,缓缴期限继续延长6个月。
2.
符合规定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规定的各项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规定的全部税费,延缓期限为6个月。延缓期限届满,纳税人应依法缴纳相应月份或者季度的税费。
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21月、2月、3月、4月、5月、6月(按月缴纳)或者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区税务局


57

车辆购置税免、减税

《关于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1号)

202111日至202212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区税务局


58

车辆购置税免、减税

《关于挂车减征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2018年第6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201871日至20231231日,对购置的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区税务局

减征车辆购置税的挂车是指由汽车牵引才能正常使用且用于载运货物的无动力车辆

59

车辆购置税免、减税

《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2020年第35号)
《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20号)

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区税务局


60

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一、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一)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2022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在20221231日前,退税条件按照本公告第三条规定执行。

(二)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2022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2022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二、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一)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二)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10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区税务局


61

困难群众物价补贴、电费补贴、困难群众慰问金给付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2171号)第四章第十三条。《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城乡困难家庭电量减免方式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发改价格〔20201200号)


城乡低保对象价格补贴、节日补贴等临时或一次性的生活补助资金,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及时足额发放到户。


区民政局


62

植物病虫害、动物疫病及农业灾害监测、预报和预防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条《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第四条第三款

1.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属于公共服务机构,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二)植物病虫害、动物疫病及农业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预防。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根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设置的原则建立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3.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依法派驻乡(镇)、街道办事处或者特定区域的兽医机构,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等工作。第五条第二款 市、区县(自治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动物疫病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第十四条第一款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区农业农村委


63

养蜂技术培训服务

《养蜂管理办法(试行)》(农业部公告第1692号)第八条

养蜂者可以自愿向县级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免费领取《养蜂证》,凭《养蜂证》享受技术培训等服务。

区农业农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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