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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重庆市南川区保留为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23年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南川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2023年11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南川区保留为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23年版)
序号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逐项名称 |
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子项名称 |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 |
办理时限 |
工作流程 |
申报条件 |
收费标准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设定依据 |
委托主体 |
备注 |
1 |
具有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和注册资金验资凭证 |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审批 |
无 |
区民族宗教委 |
1个工作日 |
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颁证与送达 |
1.属于经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 |
市场调节价 |
具有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二十三条 |
申请人 |
|
2 |
拟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设计草图、位置图、效果图及可行性报告 |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 |
无 |
区民族宗教委 |
1个工作日 |
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颁证与送达 |
1.确有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需要,并经该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 |
市场调节价 |
建筑设计单位 |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三十三条 |
申请人 |
|
3 |
财务审计报告 |
宗教活动场所终止审批 |
无 |
区民族宗教委 |
1个工作日 |
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颁证与送达 |
宗教活动场所自行解散、合并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的。 |
市场调节价 |
审计机构 |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 |
申请人 |
|
4 |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前任法定代表人的离任财务审计报告 |
区县宗教团体变前审查 |
无 |
区民族宗教委 |
1个工作日 |
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颁证与送达 |
1.社会团体名称变更时,要求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
市场调节价 |
会计师事务所 |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七条第一款、第九条、第十九条 |
申请人 |
|
5 |
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 |
区县宗教团体注销前审查 |
无 |
区民族宗教委 |
1个工作日 |
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颁证与送达 |
1.自行解散的; |
市场调节价 |
审计机构 |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七条第一款、第九条、第十九条 |
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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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管道保护方案 |
石油天然气管道受限制区域施工保护方案许可 |
无 |
区发展改革委 |
依据合同约定 |
提出评估/设计申请→确定评价/设计单位→出具委托→编制评价/设计报告→评价/设计成果审查→审查意见报备→编制保护方案→审查管道保护方案→方案备案→管道保护实施 |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以及国家相关相遇施工作业规范。 |
市场调节价 |
具有石油天然气管道设计或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十三条 |
区发展改革委 |
|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范围内特定施工作业许可 |
双方协商约定 |
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组织施工单位与管道企业协商确定方案→签订安全协议→协商不,组织安全评审→作出批准决定 |
1.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业; |
市场调节价 |
具有石油天然气管道设计或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三十五条 |
区发展改革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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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评估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
无 |
区发展改革委 |
双方协商约定 |
提出评估申请→确定评估单位→出具委托→编制评估报告→出具审查意见 |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建设地点、主要生产工艺和设备未改变的改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其他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在1000-10000吨标准煤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
市场调节价 |
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 |
区发展改革委 |
|
8 |
液化石油气储配站或瓶装供应站(点)安全评价 |
燃气经营许可 |
液化石油气经营许可 |
区经济信息委 |
双方协商约定 |
合同签订→开展安全评价→编制报告→报发证机关和所在区县(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
依法取得液化气经营许可。有依法设立的液化气储配站或瓶装供应站(点);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有安全管理机构或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与之相适应的装备和人员;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市场调节价 |
具有安全评价资格的中介机构 |
《重庆市液化石油气经营管理条例》 |
申请人 |
|
9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
无 |
区公安局 |
1个工作日 |
申请→受理→检验→出具结果→报审批部门审批 |
需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
市场调节价 |
机动车检测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
申请人 |
|
10 |
设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及注册资金变更验资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 |
区民政局 |
提供资料齐全后3个工作日 |
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申请审计单→区民政局出具委托单→申请审计单位提供委托单和审计资料给中介单位→中介单位出具验资报告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册资金变更、法定代表人离任、注销清算。 |
重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发布重庆市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参考标准(2015年)的通知》(渝会协〔2015〕36号文) |
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九条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8号)第六条、第十二条 |
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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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
劳务派遣经营、变更、延续、注销许可 |
区人力社保局 |
双方协商约定 |
把劳务派遣单位经营的所有发票送到指定的地点,由会计师事务所指定的人员录入信息数据。 |
劳务派遣单位提交所有的经营票据。 |
市场调节价 |
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 |
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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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商品房预售面积测绘报告(变更)编制 |
商品房预售许可 |
无 |
区住房城乡建委 |
双方协商约定 |
业务受理→签订合同→现场检测→出具报告 |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2.不动产权土地证;3.施工图;4.商品房拟售房屋为8层及以下的,已建房建筑面积达到规划批准的拟建房屋面积的1/2以上,拟售房屋为9层及以上的,已建房屋建筑面积达到规划批准的拟建房屋面积的1/3以上。 |
按照建筑面积进行收费,住宅0.4元/平方米、非住宅0.5元/平方米 |
具有房屋面积测绘资质的机构 |
《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
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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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不含人防指挥工程)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无 |
区住房城乡建委 |
5-15个工作日(不包含修改和复审的时间) |
合同签订→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合格书 |
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市场调节价 |
经市住房城乡建委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2015年5月4日、2018年12月29日予以修改)第三条、第五条 |
申请人 |
|
14 |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检测 |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
无 |
区住房城乡建委 |
双方协商约定 |
业务受理→现场检测→出具报告 |
1.客户安装告知手续办理完毕; |
市场调节价 |
经市住房城乡建委认定的特种设备检测机构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
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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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检测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
无 |
区住房城乡建委 |
双方协商约定 |
合同签订→开展检测工作→出具检测报告 |
消防设施现场施工已完成。 |
市场调节价 |
具备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检测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四条 |
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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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
无 |
区住房城乡建委 |
7个工作日 |
合同签订→开展现场评定→形成报告 |
施工进度符合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条件。 |
市场调节价 |
具备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 |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十三条 |
审批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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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车辆性能综合检测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
无 |
区交通局 |
1—2个工作日 |
检测流程为:外观、轮胎、方向盘最大转向角、尾气、制动、灯光、底盘。 |
符合GB38900-2020的客运车辆 |
市场调节价 |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82号)第十条 |
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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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货运经营许可 |
无 |
1—2个工作日 |
检测流程为:外观、轮胎、方向盘最大转向角、尾气、制动、灯光、底盘。 |
符合GB38900-2020的货运车辆 |
市场调节价 |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17号)第六条第一项 |
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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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
无 |
1—2个工作日 |
检测流程为:外观、轮胎、方向盘最大转向角、尾气、制动、灯光、底盘。 |
符合GB38900-2020的危化品车辆 |
市场调节价 |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36号)第八条第一项 |
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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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
无 |
1—2个工作日 |
检测流程为:外观、轮胎、方向盘最大转向角、尾气、制动、灯光、底盘。 |
符合GB38900-2020的危化品车辆 |
市场调节价 |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71号)第七条第一项 |
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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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批技术咨询服务 |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
无 |
区交通局 |
10个工作日 |
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专家或者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或者设计资质的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提供咨询服务→进行审批 |
1.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已批复; |
以建安费为基准进行计算 |
进入“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工程咨询单位名录的机构(咨询专业和范围包括“公路专业评估咨询”)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2017年10月7日、2019年4月23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 |
审批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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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水运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技术咨询服务 |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
无 |
区交通局 |
60个工作日 |
项目法人根据项目管理权限报批水运工程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审查咨询单位→审查咨询单位形成书面审查意见→审批部 门根据审查意见和相关文件批复初步设计文件 |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经审批或核准后,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组织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工可和初步设计文件。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和交通运输部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 |
以建安工程费为基数进行计算 |
具备不低于原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2017年10月7日、2019年4月23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 |
审批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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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公路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技术咨询服务 |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
无 |
区交通局 |
10个工作日 |
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专家或者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或者设计资质的单位→对初设文件进行审查→提供咨询服务→进行审批 |
1.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已批复; |
以建安费为基准进行计算 |
进入“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工程咨询单位名录的机构(咨询专业和范围包括“公路专业评估咨询”) |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2号,2017年10月23日予以修改)第五条 |
审批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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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水运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技术咨询服务 |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
无 |
区交通局 |
40个工作日(审查20日,批复20日) |
项目法人完成初步设计文件批复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后,根据项目管理权限报批初步设计→审批部门进行符合性审查→审批部门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审查咨询单位→审查咨询单位形成书面审查意见→审批部门根据审查意见和相关文件批复施工图设计文件 |
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已批复,施工图设计文件全部编制完成并符合有关的国家标准。 |
以工程概(预)算为基准,分档累计计算。 |
具备不低于原施工图设计单位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2017年10月7日、2019年4月23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 |
审批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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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无 |
区水利局 |
按工程规模和合同约定时间,合理确定。 |
前期咨询-公开招标(招标限额以下在中介超市选取)-合同签订-成果提交 |
1.中介服务机构备案申请表; |
市场调节价(按双方签订的合同价执行) |
具有水利水电工程相关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 |
1.《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2号)第九条 |
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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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措施,以及保护范围或建设控制地带内文物保护方案编制 |
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许可 |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审批 |
区文化旅游委 |
双方协商约定 |
合同签订→现场踏勘→报告编制→报行政部门审批 |
1.申报项目为区级文物保护单位、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修缮工程;2.必须有进行修缮的充分理由;3.申报承担文物保护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有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4.有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条件及措施;5.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
市场调节价 |
具有文物勘察设计资质的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
申请人 |
|
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审批 |
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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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 |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核报县政府) |
双方协商约定 |
合同签订→现场踏勘→报告编制→报行政部门审批 |
1.申报项目为在区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的其他建设工程项目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2.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单位及其环境的设造。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3.符合重庆市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图纸及管理规定要求。不得危及文物保护单位安全。 |
市场调节价 |
具有文物勘察设计资质的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
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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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 |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
双方协商约定 |
合同签订→现场踏勘→报告编制→报行政部门审批 |
1.在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的工程;2.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 |
市场调节价 |
具有文物勘察设计资质的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
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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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
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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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
双方协商约定 |
合同签订→现场踏勘→报告编制→报行政部门审批 |
1.拟对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2.建设单位事先确定的保护措施能够确保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且对文物单位本身及环境风貌有改善。 |
市场调节价 |
具有文物勘察设计资质的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
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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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
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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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编制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 |
无 |
区卫生健康委 |
双方协商约定 |
合同签订→开展检测工作→编制报告→报行政部门审批 |
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执业机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规范条文等要求。 |
市场调节价 |
具有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的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 |
申请人 |
|
25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人资产评估报告编制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含港澳台) |
无 |
区卫生健康委 |
双方协商约定 |
合同签订→开展资产评估工作→编制报告→报行政部门审批 |
符合《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符合“两证合一”医疗机构市场设置许可条件。 |
市场调节价 |
专业第三方资产评估机构 |
《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
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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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编制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无 |
区卫生健康委 |
双方协商约定 |
合同签订→开展检测工作→编制报告→报行政部门审批 |
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执业机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规范条文等要求。 |
市场调节价 |
具有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的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四款 |
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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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辐射工作场所检测报告编制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无 |
区卫生健康委 |
双方协商约定 |
合同签订→开展检测工作→编制报告→报行政部门审批 |
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执业机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规范条文等要求。 |
市场调节价 |
具有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的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 |
申请人 |
|
28 |
放射诊疗设备性能检测报告编制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无 |
区卫生健康委 |
双方协商约定 |
合同签订→开展检测工作→编制报告→报行政部门审批 |
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执业机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规范条文等要求。 |
市场调节价 |
具有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的机构 |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9号,2019年3月2日予以修改)第八条 |
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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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生产环境和生产用水检测报告编制 |
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审批 |
无 |
区卫生健康委 |
双方协商约定 |
合同签订→开展检测工作→编制报告→报行政部门审批 |
已取得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的消毒产品企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规范条文等要求。 |
市场调节价 |
经过计量认证的检验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
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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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饮用水供水单位检测检验报告编制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无 |
区卫生健康委 |
双方协商约定 |
合同签订→开展检测工作→编制报告→报行政部门审批 |
已取得供水单位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营业执照的企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规范条文等要求。 |
市场调节价 |
经过计量认证的检验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
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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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编制(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编制评价报告)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无 |
区卫生健康委 |
双方协商约定 |
合同签订→开展检测工作→编制报告→报行政部门审批 |
已取得营业执照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规范条文等要求。 |
市场调节价 |
经过计量认证的检验机构 |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2016年2月6日、2019年4月23日予以修改)第四条 |
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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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规划核实测量(规划放线测量) |
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
无 |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6个工作日 |
业主单位提交放线通知单及其附图→出具放线报告 |
业主单位提交放线通知单及其附图。 |
市场调节价 |
具有规划测量资质的测绘机构 |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 |
审批 |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
无 |
6个工作日 |
业主单位提交放线通知单及其附图→出具放线报告 |
业主单位提交放线通知单及其附图。 |
市场调节价 |
具有规划测量资质的测绘机构 |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 |
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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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 |
专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初步设计审批 |
无 |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双方协商约定 |
业主单位提交申请→签订合同→初步设计报告编制→报审批部门审批 |
有地质灾害防治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的经市局项目评审专家库专家组审查通过的初步设计报告(含概算书)、业主单位的申请函。 |
市场调节价 |
具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 |
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
审批 |
|
34 |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现场评审 |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
无 |
区市场监管局 |
60个工作日 |
提出申请→受理(按照《计量标准考核规范》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1.申报材料齐全并符合《规范》要求的,受理申请,出具《受理决定书》。2.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范》要求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补正全部内容,经补正后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决定书》。3.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现场考核→决定(审查标准:1.《计量标准考核办法》第十五条确认考核合格的出具《准予许可决定书》,颁发计量标准考核证书。2.确认考核不合格的,向申请考核单位发送《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审查结果:出具《准予许可决定书》,颁发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发送《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颁证(送达方式:邮寄或现场取证,颁发证件:计量标准考核证书)。 |
1、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齐全,计量标准器必须经法定或者计量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检定合格(没有计量检定规程的,应当通过校准、比对等方式,将量值溯源至国家计量基准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配套的计量设备经检定合格或者校准; |
免费 |
具有相应能力的单位或者考评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
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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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验资 |
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无 |
区市场监管局 |
5个工作日 |
到银行开具对公账户以及法人和股东个人账户 |
1.银行对公账户流水; |
重庆市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 |
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验资资格的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十二条 |
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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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现场评审 |
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 |
无 |
区市场监管局 |
60个工作日 |
提出申请→受理(审查标准:1.申请资料齐全、完整,填写符合法定要求的,予以受理。2.材料不齐全或填写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补正相关材料,补正后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3.不符合受理条件或不属于本部门职权的,不予受理。审查结果:出具《受理决定书》或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现场考核→审查(审查标准:《计量授权管理办法》第十条对考核合格的单位,由受理申请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批准,颁发相应的计量授权证书和计量授权检定、测试专用章,并公布被授权单位的机构名称和所承担授权的业务范围。审查结果:出具《准予许可决定书》并颁发《计量授权证书》,或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颁证。 |
1、计量标准、检测装置和配套设施必须与申请授权项目相适应,满足授权任务的要求; |
免费 |
由组织考核的市场监管部门指派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评员和特邀专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号)第二十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2号)第二十七条; |
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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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 |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 |
区气象局 |
4个工作日 |
业主单位提交申请→受理→委托→出具结果→报审批部门审批 |
申请条件:申请项目属于下列建设工程、场所和大型项目的雷电防护装置:1.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2.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3.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 |
不收费 |
具有防雷装置设计评价能力的机构 |
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0号)第二十三条 |
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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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 |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
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 |
区气象局 |
4个工作日 |
业主单位提交申请→受理→委托→出具结果→报审批部门审批 |
申请条件:申请项目属于下列建设工程、场所和大型项目的雷电防护装置:1.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2.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3.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 |
不收费 |
具有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机构 |
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0号)第二十三条 |
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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