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于证明以下情形的证明材料可以实行告知承诺制
(一)用于证明属特定事项免予审查经济状况的证明材料
1.证明申请人是因见义勇为而主张民事权益的材料;
2.证明申请人属于残疾人且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材料。
(二)用于证明是特定人员免予审查经济状况的证明材料
3.证明申请人是义务兵、供给制学员或近亲属的材料;
4.证明申请人是执行作战、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的军人或近亲属的材料;
5.证明申请人是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的材料;
6.证明申请人是申请并获得法律援助之日起12个月内再次申请法律援助的人员的材料;
7.证明申请人是市外来渝因涉嫌犯罪被羁押且无法联系近亲属的人员的材料;
8.证明申请人是正在接受社会救助的对象的材料(包括: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接受政府临时救助);
9.证明申请人接受人民法院给予司法救助的材料;
10.证明申请人在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或者慈善机构出资供养的材料;
11.证明申请人依靠政府或者单位给付抚恤金生活的材料;
12.证明申请人属于原建档立卡贫困户的材料;
13.证明申请人属工会认定困难职工家庭的材料;
(三)用于证明经济困难状况的材料
14.证明申请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属于在申请人户籍地、经常居住地或者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两倍以内。
二、工作流程
(一)申请人提交申请
1.申请途径:现场窗口申请或通过“渝快办”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12348重庆法网线上申请。
2.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申请法律援助。申请人当面办理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向其释明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适用范围、承诺内容及不实承诺的法律后果,发给告知承诺书(附件1,下同)并指导填写;申请人也可以通过网络下载告知承诺书,按要求填写完毕后,当面递交或者邮寄给法律援助机构。
3.各区县司法局应将告知承诺书上传“渝快办”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本单位官方网站,方便申请人查阅、下载和填报。
(二)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1.对申请人选择告知承诺制方式申请法律援助的,自接受申请之日起,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市统一的“告知承诺系统”核实申请人是否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若存在以上情形,应告知申请人不能适用告知承诺制,并要求其提交《法律援助条例》《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所规定的证明材料。
2.对未发现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即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通过可行的渠道和方式进行核查并保留相关记录,如其承诺信息真实且符合援助条件的,应自接受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对经核查发现承诺信息虚假的、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以上信息形成信用记录(附件2,下同)导入“告知承诺系统”。
(三)事中事后监管
1.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后,可将申请人的姓名、住所地、申请援助事项、承诺内容、给予法律援助等信息通过所在地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电子设备或所在区县司法局官方网站等载体依法公开,公示期暂定为3个月,并开通投诉举报渠道,接受社会监督;若经投诉举报发现申请人虚假承诺,不符合援助条件的,应依法终止办理、要求申请人支付已实施法律援助的费用,并形成信用记录,导入“告知承诺系统”。涉嫌犯罪的,依法向司法机关举报。
2.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加强对法律援助事项办理过程的指导监督,要求法律援助事项承办人员加强申请人基本信息、承诺内容等核验工作,并结合办案收集证据材料综合判断,确认申请人承诺是否属实,若发现申请人虚假承诺,不符合援助条件的,应依法终止办理、要求申请人支付已实施法律援助的费用,并形成信用记录导入“告知承诺系统”。涉嫌犯罪的,依法向司法机关举报。
3.法律援助机构在法律援助事项办结后,可以通过法律援助案件归档材料,对申请人承诺内容进行复核,若发现申请人虚假承诺,不符合援助条件的,应当要求申请人支付已实施法律援助的费用,并形成信用记录导入“告知承诺系统”。涉嫌犯罪的,依法向司法机关举报。
三、具体要求
1.法律援助证明材料内容不可代为承诺,凡申请人要求适用告知承诺制的,应由申请人本人承诺。
2.申请人有不良信用记录或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3.申请人不愿承诺、无法承诺或者不愿授权以及配合法律援助机构事前、事中、事后核查个人、家庭有关信息的,应当提交《法律援助条例》《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证明材料。
4.法律援助机构应向申请人宣传讲解,明确告知申请人承诺的内容包括已知晓告知事项,已符合相关条件,愿意承担虚假承诺的责任以及承诺意思表示真实,授权并配合法律援助机构采取现场调查、公开申请人获得法律援助有关信息、请求或依法委托第三方机构核查、向有关职能部门核查等方式,核实承诺内容,并纳入信用记录。
5.法律援助机构应认真填报信用记录,该档案既是记录申请人信用信息,亦作为法律援助机构核查工作日志。另,“告知承诺系统”正式运行后,将由市发展改革委统一指导培训,及时开展申请人信用信息查询和填报工作;在系统投运前,各法律援助机构先行保存信用记录电子数据,以便统一导入,避免二次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