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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384709479610E/2025-00081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南川区南城街道
[ 成文日期 ] 2025-07-30 [ 发布日期 ] 2025-07-30

重庆市南川区南城街道履行职责事项清单


基本履职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一、党的建设(27项)

1

落实“第一议题”制度,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重庆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及本级党组织的决议,按照党中央部署开展党内集中教育,加强政治建设,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

2

加强党工委自身建设,贯彻民主集中制,负责落实“三重一大”、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党内政治生活、联系服务群众等制度。

3

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指导所属基层党组织的成立、撤销、调整、换届和管理,统筹推进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开展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阵地建设,整顿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推进新兴领域党建工作。

4

加强党员队伍建设,负责本街道党员的发展、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和作用发挥,做好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开展党内关怀、党员激励工作。

5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本街道机关、事业单位干部的选拔、教育、管理、培训、考核、奖励、监督等工作,开展各类评优评先推荐上报。

6

负责离退休干部的教育引导、日常管理、服务保障和关心关怀等工作。

7

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负责人才政策宣传、培育引进、服务保障等工作,做好“南城先锋训练营”和“顾问+”柔性引才品牌。

8

加强党建引领基层治理,开展基层议事协商,培育和提升“老支书工作室”“康养社区候鸟支部”等基层党建品牌。

9

负责本街道数字重庆建设工作,推进“141”基层智治体系建设。

10

负责指导辖区内村(居)民委员会、村(居)务监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指导和监管村(居)换届选举、自治等工作。

11

加强村(社区)干部队伍建设,负责干部使用、考核、监督和管理,加强后备力量储备,组织实施教育培训和能力提升,保障基本待遇。

12

负责社会工作者、志愿者队伍建设和管理,推进村(社区)社会工作服务和志愿服务工作。

13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加强党风政风监督,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持续整治“四风”突出问题。

14

推动街道、村(社区)两级监督体系建设,负责开展监督执纪问责,按照权限分类处置问题线索。

15

落实统战工作责任制,加强基层协商民主政治建设,团结服务辖区内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和党外知识分子、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新的社会阶层人士、港澳台同胞、华侨归侨侨眷、归国留学人员等,开展统一战线工作。

16

负责组织推荐、选举各级党代表工作,负责党代表日常联络服务,推动党代表履职。

17

负责联系辖区内人大代表,组织代表开展活动,负责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转交人大代表反映的人民群众意见建议,开展人大代表选举工作。

18

落实政治协商工作,支持保障政协委员进行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负责政协委员联络服务和调研视察工作,承办政协委员提案。

19

落实党管武装各项制度,负责兵役登记、兵员征集。

20

负责基层工会组织建设,加强职工权益维护。

21

负责基层团组织建设,做好团员发展教育和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团的活动。

22

负责基层妇联组织建设,开展妇女权益保护、家庭教育等工作。

23

负责基层关工委组织建设,推进关心下一代工作。

24

负责基层科协组织建设,联系服务科技工作者,开展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提升全民科学素质。

25

加强商会党建工作,培育和发展商会组织,发挥商会作用。

26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开展民族理论政策宣传和促进民族团结工作,依法开展宗教事务管理工作。

27

开展新时代文明实践活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经济发展(10项)

28

负责制定实施本级经济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29

负责开展经济普查、人口普查、农业普查等重大国情国力普查工作,开展部门和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调查工作。

30

负责编制和落实财政预决算,规范开展预算项目绩效评价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等工作。

31

负责本级财政收支和非税收入管理。

32

负责指导监督村(社区)财务管理,开展村(社区)财务和经济责任审计。

33

推动城乡商贸流通体系建设,改善消费环境,扩大农村电商覆盖面。

34

优化营商环境,落实惠企政策,常态化联系服务企业。

35

推进街道办事处投资项目建设工作,服务和保障重点项目建设,打造“新能源新乡村”产业基地。

36

负责本辖区工业、服务业、商贸企业(个体户)、建筑业等企业培育工作。

37

支持国家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试验区建设,发展壮大中药材种植基地,助力药旅融合发展。

三、民生服务(16项)

38

建立就业困难人员台账,开展就业创业政策宣传和就业、失业登记,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供需对接等服务,组织人员参加技能培训,引导申请创业就业补贴和公益性岗位。

39

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摸排并建立辖区内孤儿、留守儿童、流动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境儿童的信息台账,做好关心服务和基本生活保障。

40

负责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申请受理、查验审核等工作,组织残疾人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帮助康复就业,做好残疾人服务和关心关爱。

41

建立好独居、空巢、失能、重残特殊家庭老年人台账,提供探访关爱服务,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打造“银发无忧”工作品牌。

42

负责最低生活保障、低保边缘家庭和特困供养人员的摸排、初审及动态管理,对因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难的对象,给予临时救助。

43

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政策,开展人口监测与家庭服务。

44

负责本街道企业社会保险参保登记、人员增减、信息查询、信息变更,工伤待遇账户维护申请受理。

45

负责社会保障卡申领、启用、查询、信息变更、挂失、换发、注销等日常业务办理。

46

负责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的参保、暂停、变更、信息查询、就医备案等事项办理。

47

开展爱国卫生工作,负责宣传倡导文明健康生活方式。

48

加强体育场地设施的建设、管理,组织开展群众体育活动和全民健身活动。

49

负责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暂停、变更、信息查询、退休待遇申领、死亡抚恤金申领事项办理,政策范围内的国企困难单双解人员养老保险补贴的申请受理、查验审核。

50

负责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走访慰问、优抚帮扶,做好新时代“双拥”工作。

51

负责街道便民服务中心阵地建设,指导村(社区)党群服务中心建设。

52

负责指导辖区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调整、换届、选举,监督其依法履职。

53

负责指导和监督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法定义务,协调处置物业纠纷矛盾。

四、平安法治(17项)

54

组织开展预防精神障碍发生、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康复工作,负责精神障碍患者日常排查、信息登记和管理服务,为生活困难的精神障碍患者家庭提供帮助。

55

做好辖区内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和社会救助相关工作。

56

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负责社会矛盾纠纷源头管控、排查化解及信息报送,成立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人民调解工作,依法受理调解申请,调解成功的组织双方签订调解协议书,调解不成的指导双方到上级机构调解、申请仲裁或诉讼,定期回访跟踪调解协议履行情况,防止矛盾反弹。

57

负责建立健全领导接访制度和信访应急预案,主动排查涉访矛盾,按规定受理、协调、处置信访事项,联动协同处置突发事件,做好职权范围内信访人员疏导教育、帮扶救助等工作。

58

开展普法宣传,负责加强法治文化阵地建设,培养“法律明白人”。

59

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推动依法行政,负责选聘和管理法律顾问,开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应对工作。

60

落实“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要求,完善基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机制,负责推进综合行政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

61

依职权负责对纳入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范围内的事项开展行政执法。

62

负责开展反电信网络诈骗宣传,预防和遏制电信诈骗案件发生。

63

负责常态化扫黑除恶、防范非法金融活动宣传教育工作,预防有组织犯罪。

64

开展禁毒、禁种宣传,负责制止、铲除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65

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

66

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负责开展国家安全宣传教育。

67

依法依规开展巡查巡护、隐患排查、信息传递、先期处置、组织群众疏散撤离以及应急知识宣传普及等应急管理及消防工作。

68

完善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做好本级应急物资储备的日常管理和保养维护,提升应急管理能力。

69

开展国防教育,组织国防动员宣传。

70

负责组织实施街道船舶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落实街道船舶安全责任制。

五、乡村振兴(12项)

71

负责防止返贫致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救助工作,帮助指导就业创业,制定“一户一策”帮扶措施,稳定脱贫人口收入。

72

落实耕地保护措施,负责对耕地保护利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73

开展粮食安全宣传教育,提升粮食安全意识,引导形成爱惜粮食、节约粮食的良好风尚。

74

负责农业设施用地选址、备案、监督等工作。

75

负责辖区内农村集体经济“三资”(资金、资产、资源)的监督管理,支持壮大集体经济。

76

负责农村土地(含林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土地经营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管理。

77

按权属调解土地、林地及其他用地权属纠纷。

78

负责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改善村容村貌。

79

组织开展农技随访工作和新型农业技术推广服务。

80

优化农业基础设施布局,推进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管护、利用。

81

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农村实用人才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推广社会化服务。

82

发展高山生态特色农业产业,支持精深加工企业发展,加大高山蔬菜品牌推广力度。

六、生态环保(3项)

83

落实河长制,组织落实责任河流管理保护、日常巡查上报、突出问题清理整治等工作。

84

落实林长制,建立护林巡查制度,协调开展责任区域内林业资源损害问题排查整治等工作。

85

落实长江流域禁捕水域网格化管理责任,开展禁捕政策宣传、规范垂钓行为、日常巡查及违法违规线索上报等工作。

七、城乡建设(7项)

86

负责宅基地和建房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批,严格执行选址、放线、验收“三到场”。

87

负责辖区内村庄规划的编制、修编工作。

88

负责本级实施的工程项目建设和监管。

89

负责市容环境秩序整治,做好清扫保洁、园林绿化工作,提升市容市貌。

90

负责辖区内铁路红线范围外安全巡查、隐患排查、问题上报等工作。

91

负责辖区内过境高速红线范围外安全巡查、隐患排查、问题上报等工作。

92

负责辖区内乡道、村道的建设、养护及管理工作,巩固“四好农村路”建设成果。

八、文化和旅游(4项)

93

开展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工作,做好文化设施设备管护运行,指导村(社区)组织开展群众性文化活动。

94

开展本辖区文物安全巡查保护、非遗项目挖掘保护传承,促进传统文化保护和传承。

95

打造文旅康养增长极,推进农文旅融合发展,深化“天星旅游度假区”品牌,推动景城乡融合发展。

96

负责培育、扶持文艺队伍,指导文艺队伍创作,挖掘推广优秀文艺作品。

九、综合政务(11项)

97

负责公文流转、综合文稿、信息宣传、调查研究、交办事项办理等日常运转工作。

98

负责机关考勤、请销假、印章管理等管理制度的制定与落实,加强机关文化建设。

99

负责本街道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清理等管理工作。

100

负责档案工作制度的制定,做好档案收集、归档、移交、管理等工作,负责本级档案安全工作,指导和监督村级档案工作。

101

负责本街道年鉴资料收集、整理、编撰报送及地方志资料收集工作。

102

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103

负责内部审计、财务监督管理和政府采购管理,建立完善内部控制管理机制。

104

负责办理答复“12345”“民呼我为”等平台转办的诉求事项。

105

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负责突发事件的发现、上报、处置工作。

106

落实保密工作责任制,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和保密审查,做好涉密文件、涉密系统和保密设备管理工作。

107

负责公务用车、办公用房、公共机构节能、公务接待等工作,做好会务等保障工作。

配合履职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对应上级部门

上级部门职责

街道配合职责

一、经济发展(11项)

1

能源项目开发建设

区发展改革委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区发展改革委:
1.负责能源项目规划布局。
2.统筹推进能源项目建设。
3.统筹协调解决项目审批、建设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4.做好项目实施过程的指导、监督、服务等工作。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负责项目用地保障,指导、服务、督促项目用地审批报件、生态红线避让、方案审查、规划许可、矿产压覆、地质灾害评估和建设项目引发地质灾害治理。

1.开展政策宣传。
2.跟进协调项目用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电网接入等前期筹备工作。
3.协调项目涉及用地、农损理赔、界畔争议、矛盾纠纷、信访维稳、安全生产、治欠清欠等工作。

2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区发展改革委

1.统筹协调全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工作,综合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
2.负责信息数据归集、修正。
3.牵头推进信用制度共建、信用示范共创、信用场景共融、信用市场共管、信用文化共筑。
4.负责拓展“信用+”应用场景。
5.负责研究拟定全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长期规划,专题研究全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重大问题。
6.负责指导、督促、检查有关信用政策措施落实。

1.开展社会信用宣传活动。
2.派员参与“三农”信用体系建设,参与相关涉农信贷产品宣传、涉农信用信息报送。

3

农贸市场日常监管

区市场监管局
区商务委
区城市管理局

区市场监管局:
1.指导和督促市场开办(经营管理)者与商品经营者依法签订合同,履行市场监督管理义务。
2.负责农贸市场的食品安全监管,查处违反《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
3.负责食品快检工作的指导。
4.及时受理和处理投诉、举报。
5.负责农贸市场内计量器具的检定和监管工作。
区商务委:
负责农贸市场的规划布局定点,指导、督促规范化建设乡镇(街道)农贸市场。
区城市管理局
负责农贸市场环境卫生和场外游摊游车的监管,查处游摊游车。

1.开展食品安全、诚信经营等政策宣传。
2.指导改造和新建农贸市场。
3.开展农贸市场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督促农贸市场落实管理职责。

4

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监管工作

区商务委
区市场监管局
区城市管理局
区消防救援局
区公安局
区生态环境局

区商务委:
负责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加强日常监管执法。
区市场监管局:
1.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注册登记、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内的监督管理。
2.负责对未取得营业执照而擅自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业务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区城市管理局:
负责依法查处城市违法建设行为,整治占道经营等影响市容市貌的行为。
区消防救援局:
负责按职责对再生资源网点开展消防监督抽查,依法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区公安局:
负责对再生资源网点回收废旧金属管理、治安管理情况开展检查,督促办理废旧金属回收“备案登记证”,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依法打击专项整治行动中妨害公务、暴力抗法等违法犯罪行为。
区生态环境局:
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

1.开展再生资源回收宣传。
2.对再生资源网点进行底数摸排,结合日常工作开展巡查。
3.对辖区内再生资源网点的布局规划提出建议。
4.发现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违法行为和问题隐患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5.协助主管部门开展再生资源回收网点整治工作。

5

电动汽车充(换)电站建设与管护

区发展改革委
区经济信息委

区发展改革委:
超级充电桩基础设施备案。
区经济信息委:

1.统筹协调公共区域超(快)充电站的规划及建设。
2.强化安全技术及电力等要素保障。
3.提升运行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加强企业安全监管和宣传引导。
4.落实政策支持与资金补贴。

1.配合区级部门完成场地选址。
2.协助解决施工过程中的矛盾纠纷问题。
3.配合区级部门做好日常安全巡查。

6

落后产能排查

区经济信息委
区发展改革委
区生态环境局
区市场监管局
区应急管理局
区住房城乡建委

区经济信息委
1.牵头开展落后产能排查工作。
2.下发上级明确的高耗水工艺、技术和装备型号。
3.对乡镇(街道)排查上报的落后产能情况进行现场复核、评审认定。
区发展改革委
1.联同区经济信息委,下发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型号。
2.联同区经济信息委,对乡镇(街道)排查上报的落后产能情况进行现场复核、评审认定。
区生态环境局
1.下发上级明确的噪声污染落后工艺设备型号。
2.对乡镇(街道)排查上报的落后产能情况进行现场复核、评审认定。
区市场监管局
1.下发上级明确的钢铁、煤炭、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烧结砖瓦等行业落后工艺装备型号。
2.对乡镇(街道)排查上报的落后产能情况进行现场复核、评审认定。
区应急管理局:
1.下发安全生产条件达不到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的工艺技术装备型号。
2.对乡镇(街道)排查上报的落后产能情况进行现场复核、评审认定。
区住房城乡建委
1.下发上级明确的建筑领域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型号。
2.对乡镇(街道)排查上报的落后产能情况进行现场复核、评审认定。

1.开展落后产能淘汰相关政策宣传和引导。
2.比对区级部门下发的淘汰设备型号,开展初排上报工作。

7

居民用电申请

区经济信息委
国家电网重庆电力公司南川分公司

区经济信息委:
协调对接电力公司推进并网工作。
国家电网重庆电力公司南川分公司:
1.收集用户并网申请材料。
2.对并网情况进行评估研判。
3.将可并网但缺用电地址物权证材料的用户清单信息反馈至乡镇(街道)。

1.指导村(居)委会初步核实并上报用电地址情况。
2.为未取得农村宅基地权属证书以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属证书的村(居)民,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8

“一卡通”惠民惠农补贴资金兑付

区财政局
行业主管部门

区财政局:
1.负责综合协调工作,牵头统筹补贴政策和整合资金。
2.按规定下达补贴资金,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向社会集中统一公开补贴政策清单、制度文件和发放信息等。
行业主管部门:
1.负责惠民惠农政策宣传和解读工作。
2.负责补贴政策实施和资金管理、补贴基础信息审核管理。
3.负责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动态调整补贴政策清单。
4.受理群众咨询、投诉、信访及信息公开申请。
5.负责本行业领域补贴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和问题整改。

1.做好补贴政策、“一卡通”推广宣传工作。
2.做好账户信息维护。
3.落实惠民惠农财政补贴项目。
4.开展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信息公开相关工作。
5.开展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自查工作。

9

开展违规领取惠民惠农补贴资金追缴工作

区财政局
行业主管部门

区财政局:
监督、指导行业主管部门对违规领取惠民惠农补贴资金开展调查、追缴。
行业主管部门:
1.组织开展惠民惠农补贴资金年审工作和平时抽查。
2.联动区财政局加强监督,建立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日常监督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监管体系,确保补贴政策落实到位,补贴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效。
3.对违规领取惠民惠农补贴资金现象进行调查。
4.负责追回违规领取惠民惠农补贴资金。

1.根据行业主管部门提供的名单资料,核实关键信息。
2.配合开展调查及追回工作。

10

财政奖补资金“一事一议”项目管理

区农业农村委
区财政局

区农业农村委:
1.制定项目实施方案。
2.指导项目实施和管理。
3.项目数据审核。
区财政局:
1.审核项目。
2.项目资金划拨。

1.项目政策宣传、项目申报核验及公示。
2.组织项目实施和管理。
3.项目进度检查及公示。
4.项目竣工验收、公示及资料归档。

11

大中型水库后期扶持补贴管理

区水利局

1.审核核减人员和费用发放。
2.对审核发放有误的,追缴错发资金。

1.配合核对移民人员信息,核减人员公示并上报。
2.“一卡通”系统维护。
3.核对上级审计名单。
4.配合对未及时核减部分人员多领取的资金进行追缴。

二、民生服务(20项)

12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

区卫生健康委
区医保局
区民政局
区公安局

区卫生健康委:
1.统筹协调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工作。
2.建立完善服务管理工作体系。
3.组织开展培训。
4.组织开展专项排查及“一例八单”的信息交换。
5.负责红色管理服务对象的复核认定以及橙色、黄色服务管理对象的备案。
6.落实红色服务管理对象管理措施。
7.指导基层医疗机构开展随访服务,发放免费药品,送药上门。
8.组织指导开展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事件联合处置和调查。
9.指导医疗机构开展救治救助。
10.落实以奖代补政策。
区医保局:
负责落实精神障碍患者门诊特慢病和住院报销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精神障碍患者开展医疗救助。
区民政局:
1.负责对符合条件的精神障碍患者开展救助。
2.组织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工作。
区公安局:
依法开展警情处置。

1.成立综合管理小组,指导村(社区)建立关爱帮扶小组,定期会议研判。
2.开展疑似患者日常走访排查,建立问题台账,上报排查问题。
3.组织开展联合随访、法律政策宣传、综合评分。
4.开展应急处置。
5.开展困难患者救助。
6.核定红、橙、黄、绿四色服务管理对象,落实管控措施。

13

欠薪处置

区人力社保局
区发展改革委
区司法局
各行业主管部门

区人力社保局:
1.牵头开展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培训。
2.负责全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统筹指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3.督促各行业主管部门对本领域工程建设项目严格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各项制度,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履行行业监管责任。
区发展改革委:
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对欠薪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和惩戒。
区司法局:
负责对人民调解活动进行业务指导。
各行业主管部门:
1.督促本领域工程建设项目严格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各项制度。
2.督办解决本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相关工作。

1.排查、上报本辖区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
2.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
3.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
4.配合上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开展各类执法监察活动。

14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

区人力社保局

1.负责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申请受理、处理工作。
2.开展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维护劳资双方合法权益。
3.负责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业务指导、业务咨询、案件预防工作。

1.开展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
2.参与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

15

社会保险扩面提质工作

区人力社保局

1.负责本区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年度参保扩面工作。
2.负责制定本区社会保险参保扩面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3.负责指导乡镇(街道)开展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扩面工作。

1.动员辖区内未参保人员积极参保。
2.引导中断缴费人员积极续保,鼓励缴费人员选择更高档次缴费,推动有条件的居保参保人员以个人身份改参城保。

16

就业帮扶车间管理

区人力社保局
区农业农村委

区人力社保局:
1.牵头对申报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复核,并实地考察评估。
2.对审核评选通过的企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联合区农业农村委发文认定、授牌。
3.牵头做好就业帮扶车间绩效评估工作,按评估等次及时发放带动就业奖补。
区农业农村委:
1.联合区人力社保局对申报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复核,并实地考察评估。
2.对审核评选通过的企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联合区人力社保局发文认定、授牌。
3.负责全国防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就业帮扶车间信息维护。
4.负责就业帮扶车间日常管理,加强在产业发展、销售渠道拓展等方面帮扶,支持车间持续健康发展。

1.开展就业帮扶车间政策宣传。
2.对申报企业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向区农业农村委推荐申报。

17

老年健康与医养结合服务管理

区卫生健康委

1.负责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技能培训。
2.负责组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血压测量、末梢血血糖检测、康复指导、护理技能指导、保健咨询、营养改善等服务。
3.组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辖区65岁以上失能老年人提供健康评估和健康服务。
4.负责督导考核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老年健康与医养结合服务管理。
5.负责经费保障。

1.开展政策宣传。
2.协助组织人员参加健康评估和服务。

18

职业病防治

区卫生健康委

1.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和工作计划,明确职业病防治的目标、任务和措施,并协调各部门共同推进实施。
2.牵头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
3.对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情况、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4.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和风险评估,提供职业卫生技术咨询和指导服务,帮助用人单位改进职业卫生管理。
5.对职业病危害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1.宣传普及职业病防治相关的法律法规与知识。
2.开展涉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的日常巡查,发现问题线索及时上报。
3.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维护和善后处置工作。

19

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学生的控辍保学工作

区教委
区司法局
区民政局
区妇联
区残联

区教委:
1.建立辖区内户籍义务教育适龄阶段儿童少年摸排核查工作制度。
2.开展辖区内疑似辍学学生的劝返工作,依法敦促学生复学。
3.核准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延缓入学事宜。
4.建立助学帮扶长效机制,开展适龄残疾儿童和少年入学安置、重度残疾儿童和少年送教上门工作,依法帮扶孤儿、残疾儿童、低保户等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义务教育学习。
区司法局:
负责为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及时提供法律援助等服务。
区民政局:
负责落实好国家和市级的社会救助政策,加大对低保、特困供养家庭学生的救助力度,确保贫困家庭子女不因贫困而辍学。
区妇联:
负责加强家庭教育指导,优化少年、儿童的成长氛围,协助做好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学生的控辍保学工作。
区残联:
1.依法为残疾儿童、少年办理《残疾人证》等有关手续。
2.为贫困残疾儿童、少年争取落实残疾评定补贴和特殊教育补助等相关费用。
3.指导乡镇(街道)和学校共同做好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情况排查工作,做到“一人一案”,切实保障残疾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益。

1.宣传义务教育法律法规,引导父母及其他监护人依照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2.通知适龄儿童、少年到卫生机构检查身体状况。
3.提供适龄儿童、少年相关信息与学籍比对入学情况。
4.协助开展适龄残疾儿童和少年入学安置、重度残疾儿童和少年送教上门工作。

20

校外培训(托管)机构和无证办学监管

区教委
区市场监管局
区人力社保局
区民政局
区住房城乡建委
区卫生健康委
区消防救援局

区教委:
1.加强对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校外培训机构培训内容、培训班次、招生对象、教师资格及培训行为的日常监管。
2.联合市场监管局查处未取得办学许可证违规进行培训的机构,会同相关部门开展校外培训市场联合执法。
区市场监管局:
1.负责相关登记、收费、退费、广告宣传、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规范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食品安全等方面的日常监管,及时将无证经营行为通报区教委并开展联合执法。
2.及时调查处理区教委移送的应由市场监管部门查处的涉嫌违法的相关线索。
区人力社保局:
负责职业培训机构未经批准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的日常监管。
区民政局:
负责已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校外培训机构监督管理。
区住房城乡建委:
负责校外培训机构办学用房的消防备案、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区卫生健康委:
负责对校外培训机构卫生、重大疾病防治、卫生防疫和卫生保健工作的监督检查。
区消防救援局:
负责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检查,指导培训机构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全面消除火灾隐患。

排查违法违规办学行为、无证幼儿园经营行为并及时上报。

21

开展社区教育

区教委

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协调全区社区教育工作。

1.统筹领导辖区的社区教育工作,落实和保障辖区社区教育学校、社区教育学习中心开展社区教育工作达到基本条件。
2.实施本区域社区教育活动。
3.指导村(居)委会社区教育学习中心工作。

22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

区公安局
区民政局

区公安局:
对其身份信息进行比对,核实户籍及亲属情况。
区民政局:
1.对符合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救助。
2.做好异地户籍流浪乞讨人员遣返工作。

1.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及时上报。
2.做好本辖区户籍流浪乞讨人员返乡安置、回归稳固工作。

23

养老服务机构监管

区民政局
区市场监管局

区民政局:
1.牵头开展养老服务机构监督管理。
2.指导开展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备案工作。
3.负责重庆市智慧养老云平台应用推进工作。
4.畅通对养老机构的投诉渠道,依法及时处理有关举报投诉。
5.负责将发现的个人或组织未经登记以养老机构名义开展活动的情况书面通报区市场监管局,并配合做好查处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
1.负责办理营利性养老机构登记工作。
2.查处个人或组织未经登记以养老机构名义开展活动的行为。

1.开展辖区内养老服务机构调查摸底、日常巡查,发现问题线索及时上报。
2.更新完善重庆市智慧养老云平台信息资源数据库。

24

居家养老服务管理

区民政局

1.负责统筹协调、研究部署、督导推动全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全覆盖工作。
2.强化督导评估,制定责任清单,定期检查全覆盖相关工作。
3.指导乡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站、村养老互助点建设。
4.通过购买服务、委托运营等方式,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为居家的老年人就近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的服务,为老年人的家庭成员提供生活照料、生活护理等技能培训。
5.组织开展养老服务设施安全检查、等级评定。
6.推广重庆市智慧养老云平台应用。
7.执行适老化改造技术指南和补贴政策,指导乡镇(街道)开展相关工作。对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项目进行审核和验收。
8.发展老年助餐服务,规划老年食堂布局,制定老年助餐服务实施方案,加强运营扶持,监督老年食堂运营。

1.开展居家养老知识宣传。
2.鼓励、扶持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多种形式的服务。
3.整合服务资源,促进服务与需求信息的对接,方便老年人就近获取多样化的综合服务,更新完善重庆市智慧养老云平台信息资源数据库。
4.做好适老化改造实施与反馈。评估改造对象申请、提出拟改造对象名单、参与入户需求评估、改造过程协助管理、组织逐户实地竣工验收等。
5.开展老年助餐。完成老年食堂选址建设,认定、指导备案、服务指导和监督等,推进辖区老年助餐服务,并在“金民工程”系统完成辖区助餐信息填报。

25

襄渝铁路矽肺人员管理

区民政局

1.负责襄渝铁路矽肺病伤残民工补贴相关政策解释。
2.负责襄渝铁路矽肺病伤残民工管理工作。
3.负责发放襄渝铁路矽肺病伤残民工补贴。

核实人员生存状态信息。

26

精减退职人员管理

区民政局

1.负责精减退职人员补助相关政策解释。
2.负责精减退职人员管理工作。
3.负责发放精减退职人员补助。

核实人员生存状态信息。

27

慈善工作

区民政局

1.负责全区慈善工作,促进慈善事业发展。
2.负责慈善组织的认定,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慈善行业组织进行指导。

1.在辖区内开展慈善救助工作。
2.引导村民、居民参与慈善活动,推荐、推广慈善典型。

28

社会组织管理

区民政局

1.负责社会组织成立、变更、注销等审批事务。
2.确定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结果。
3.确定社会组织评估等级。
4.做好社会组织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1.初审社会组织变更、注销等业务事项。
2.了解掌握社会组织日常运行情况。

29

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

区民政局

1.承担行政区划工作,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驻地迁移变更。
2.负责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指导乡镇(街道)开展行政区域界线联检。
3.负责大型地名标志牌管理。
4.对擅自设置、拆除、移动、涂改、遮挡、损毁地名标志,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等行为进行处罚。
5.负责不规范地名清理整治。
6.负责地名的命名、更名审批以及使用、文化保护、监督检查。
7.负责地名信息数据核查。

1.开展地名管理法律法规宣传。
2.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地地名的命名、更名提出申请。

30

村级建制调整工作

区民政局
区农业农村委

区民政局:
1.负责审核报批方案。
2.按程序征求市民政局意见。
3.批复报市民政局备案。
区农业农村委:
负责审核方案。

1.对辖区内符合村级建制调整条件的村进行调查摸底。
2.拟制村级建制调整方案。
3.按程序确定、公示、报批。

31

殡葬管理工作

区民政局
区公安局
区卫生健康委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区林业局
区市场监管局
区住房城乡建委
区发展改革委
区信访办
区城市管理局

区民政局:
1.牵头开展殡葬宣传教育。
2.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
3.建立巡查机制,定期巡查,受理职责范围内的投诉举报并及时查证。
4.查处职责范围内的殡葬违法行为,跟踪落实整改情况。
5.对殡仪服务站、农村公益性墓地、骨灰堂的建设进行审批。
6.协同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7.审核认定困难群众丧葬补贴。
区公安局:
1.依法查处社会车辆非法改装从事遗体运输行为。
2.对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构成违反社会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区卫生健康委:
1.规范太平间管理。
2.配合民政部门纠正和查处医疗机构太平间非法开展殡仪服务等行为。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1.将公益性殡葬设施用地需求统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2.依法查处占用耕地建坟墓和用于殡葬设施的行为。
区林业局:
依法查处占用林地建坟墓和用于殡葬设施的行为。
区市场监管局:
1.依法查处殡葬领域违法违规收费行为。
2.查处殡葬行业限制竞争行为。
3.配合查处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和封建迷信殡葬用品、无照从事殡葬服务的违法行为。
区住房城乡建委:
1.负责殡葬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的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证办理。
2.负责殡葬设施建设过程监管和验收。
3.查处殡葬设施建设中违反建筑法规的行为。
区发展改革委:
负责殡葬事业发展规划和殡葬设施建设项目立项。
区信访办:
接收并转送与殡葬相关信访事项,协调跨部门、跨领域殡葬信访问题。
区城市管理局:
依法处理占用城镇街道及其他公共场所搭设灵棚(堂)、停放遗体、沿途抛洒纸花、纸钱,构成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

1.开展文明治丧、殡葬领域改革政策的宣传工作。
2.收集殡葬从业人员信息。
3.开展日常巡查,发现殡葬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上报区民政局。
4.配合区民政局开展“活人墓”、硬化大墓专项整治工作。
5.协助殡葬违法行为执法现场的秩序维护、矛盾调解。
6.跟踪反馈违法案件整改情况。
7.落实惠民殡葬政策,收集、核实逝者基本信息并上报区民政局。

三、平安法治(22项)

32

传染病防控和公共卫生应急处置

区卫生健康委
区民政局
区教委
区市场监管局

区卫生健康委:
1.组织开展传染病疫情监测、风险评估,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
2.规划开展全区监测预警体系建设,拟订全区监测预警等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
3.完善传染病疫情网络报告系统。
4.牵头开展全区传染病疫情应急工作。
5.负责疫情监测与防控指导,制定防控技术方案。
区民政局:
组织对困难群众、孤寡老人等特殊群体的生活救助和健康服务。
区教委:
负责学校和托育机构传染病防控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
1.负责做好应急处置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质量监督和检验检测工作。
2.负责食品安全监管,查处未经检测蔬菜、未经检验检疫的肉类和肉制品。

1.开展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普及工作。
2.做好社区防控工作。
3.辖区内发现群体性疾病或不明原因的疾病时,收集相关信息并及时上报疾控部门。
4.配合做好流行病学调查、疫情应急处置等工作,协助开展被污染场所公共卫生处理。
5.公共卫生事件解除后,帮助群众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33

大型活动和重要时期维护公共安全



区公安局
区应急管理局
区消防救援局
区卫生健康委
区市场监管局
区交通运输委

区公安局:
1.开展社会面巡逻防控、突发事件处置、秩序维护。
2.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3.制定由区公安局牵头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保卫方案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
4.会同应急等监管部门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对活动场所进行安全检查。
5.组织警力维持活动现场及周边的治安秩序。
6.负责会同专业警种查处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处置危害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
区应急管理局:
1.统筹应急预案,协调消防、医疗等救援力量。
2.监督活动方落实安全措施。
区消防救援局:
负责检查场地消防设施,开展驻点执勤。
区卫生健康委:
负责公共卫生的安全监管,安排或者指导做好现场应急救护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
负责食品安全管理,监管餐饮摊贩、集体配餐。
区交通运输委:
协调公共交通运力保障。

1.组织工作人员维护活动秩序,在指定区域内做好安保值守工作。
2.协助开展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相关部门。
3.按照活动预案安排,及时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处置。
4.协调辖区内停车管理工作。

34

森林防灭火工作

区林业局
区应急管理局
区公安局
区气象局

区林业局:
1.组织开展全区森林防灭火宣传教育工作,普及森林防火知识,提高全民防火意识。
2.负责辖区森林的火灾预防,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日常检查和火情早期处理工作。
3.开展火灾预警监测和信息发布。
4.负责指导各乡镇(街道)的护林员队伍建设与管理工作。
5.负责辖区内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如防火林带、防火巡护道、消防水池建设,以及配备必要的防灭火装备和物资。
6.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规划并组织实施。
7.在森林防火区设立临时性和标准化森林防火检查站,对进入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安全检查。
8.对破坏防火标志、宣传碑牌、视频监控等防火设施的违法行为查处。
9.负责防火检查站的建设、验收、移交,争取运行资金补助,对检查站的运行进行监督指导。
区应急管理局:
1.加强森林防灭火物资装备配备,并定期补充、更新。
2.负责综合指导森林火灾防控工作,开展火灾预警监测和信息发布,组织指导协调火灾扑救工作。
3.起草本区域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4.按照职责负责本区域森林防灭火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区公安局:
负责火场警戒、交通疏导、治安维护、火案侦破,协同主管部门开展防火宣传、火灾隐患排查、重点区域巡护、违规用火处罚等工作。
区气象局:
牵头开展天气预警监测和信息发布。

1.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
2.制定森林防灭火应急预案,开展演练,做好值班值守。
3.划分网格,组建护林员队伍和防火灭火力量,划定管护责任区,明确责任任务,承担护林员的组织管理、培训、监督和考核工作,储备必要的灭火物资。
4.配合区林业局建设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
5.做好辖区内森林日常巡护,发现火情,进行先期处置,并立即上报相关信息。
6.在火势较小、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开展初期扑救。
7.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火灾现场和灾区的社会治安。
8.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情的善后处理工作和火灾调查、火案查处工作。
9.督促检查站工作人员履行森林防火检查职责。

35

消防安全和救援

区消防救援局
区公安局
区住房城乡建委

区消防救援局:
1.依法行使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推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2.组织拟订消防规划并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实施。
3.承担火灾预防、消防监督执法以及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相关工作。
4.承担城乡综合性消防救援工作,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参加火灾以外其他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5.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组织指导社会消防力量建设。
区公安局:
1.指导、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履行消防工作职责。
2.依法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组织针对性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消防行政处罚。
3.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
4.组织或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办理失火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案件。
5.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疏散演练。
区住房城乡建委:
贯彻执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政策,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1.参与各类消防安全专项整治。
2.发生火情及时组织群众疏散,协助开展灭火救援和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3.组织实施消防规划,配合做好辖区内消防基础设施建设。
4.按照街道综合应急预案,开展消防演练。
5.对易发现、易处置的公共场所消防安全隐患开展日常排查,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并上报消防救援部门。
6.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消防安全意识。
7.落实本辖区内的消防安全网格化安全措施,开展消防业务培训等工作,指导、支持和帮助村(社区)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
8.加强对辖区内老旧建筑、九小场所、公共娱乐场所、农家乐、民宿和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9.协调处理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问题,受理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安全举报投诉。

36

安全生产监管

区应急管理局
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区应急管理局:
1.牵头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传。
2.负责编制安全生产规划。
3.负责查处安全生产相关违法行为。
4.负责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综合督查和专项检查。
5.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应急处置。
6.负责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7.开展定期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并及时查处。
8.协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本行业、本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对本行业(领域)单位、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安全整治,督促相关单位、企业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1.组织开展安全知识普及,按照街道综合应急预案组织开展演练。
2.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和权限,编制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实施。
3.配合相关部门定期开展重点检查,着重开展“九小场所”、农家乐、经营性自建房等风险隐患排查,推动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动自查等制度,发现安全隐患及时上报。
4.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并组织群众疏散撤离。

37

自然灾害防范处置

区应急管理局
各负有自然灾害防范处置职责的部门

区应急管理局:
1.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区应急体系建设规划。
2.指导协调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气象灾害等防治,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
3.负责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依法统一发布灾情。
4.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应急避难设施建设。
5.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
6.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中央、市级划拨及区级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7.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
8.负责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9.指导各级各部门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10.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承担相关工作。
11.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建设,统一协调指挥全区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各乡镇(街道)、园区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12.组织参与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的跨区域救援工作。
各负有自然灾害防范处置职责的部门:
区林业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区交通运输委、区气象局等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做好职责范围内的自然灾害防治工作,配合开展自然灾害应急救援。

1. 开展宣传教育,提升群众自救能力,制定应急预案和调度方案,对自然灾害避难场所进行管理,建立辖区风险隐患点清单。
2.组建本街道及村(社区)抢险救援力量,组织参加上级业务培训和本级业务培训,组织开展日常演练,做好人防、物防、技防等准备工作。
3.开展辖区内低洼易涝点、江河堤防、山塘水库、山洪和地质灾害危险区等各类风险隐患点巡查巡护、隐患排查。
4.做好值班值守、信息报送、转发气象预警信息。
5.出现险情时,及时组织受灾害威胁的居民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
6.发生灾情时,组织转移安置受灾群众,按照上级安排,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做好受灾群众生活安排,及时发放上级下拨的救助经费和物资。
7.组织开展受灾群众的灾后生产生活恢复工作。

2. 

38

飞线充电管理

区消防救援局
区经济信息委
区公安局
区住房城乡建委
区应急管理局
区城市管理局
国家电网重庆电力公司南川分公司

区消防救援局:
1.统筹飞线充电集中专项整治工作。
2.负责小区内楼梯口、疏散通道附近充电的执法整治。
区经济信息委:
监管用电安全,配合开展飞线充电集中专项整治相关工作,督促飞线行为整改,对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实施中止供电等处罚。
区公安局:
查处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违法行为。
区住房城乡建委:
牵头老旧小区改造,审查老旧小区改造方案,将飞线治理纳入基础设施更新。
区应急管理局:
负责指导乡镇(街道)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电动自行车飞线火灾事故的应急演练。
区城市管理局:
负责临街门面商铺的飞线充电的执法工作。
国家电网重庆电力公司南川分公司:
对涉及违法用电安全的行为采取制止措施。

1.开展安全宣传教育。
2.结合日常工作开展排查,发现隐患及时制止并上报。
3.督促指导物业对小区飞线充电行为进行劝阻和制止,及时处理引发的居民矛盾纠纷。
4.协助开展专项整治、执法检查和处罚。
5.协调相关部门增加电动自行车规范化充电设施。

39

养犬管理

区公安局
区农业农村委
区住房城乡建委
区城市管理局
区卫生健康委
区市场监管局

区公安局:
1.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养犬管理工作。
2.依法开展养犬登记管理、捕灭狂犬、处理涉犬警情等工作,对违规违法人员进行教育和依法处罚。
3.负责犬只证牌、文书印制和捕犬装备购置。
4.调解因养犬引起的矛盾纠纷。
区农业农村委:
1.负责实施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计划,供应兽用狂犬病疫苗及动物免疫证。
2.负责指定全区犬只强制免疫点、犬只品种鉴定、指导犬尸无害化处理。
3.依法查处非法宠物诊疗机构。
4.向社会公布烈性犬、攻击犬只种类。
5.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行为进行处罚。
区住房城乡建委:
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小区加强文明养犬宣传,对违规养犬行为进行劝阻和制止,并报告辖区派出所。
区城市管理局:
督促指导乡镇(街道)查处养犬人和管理人未立即清除宠物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导致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区卫生健康委:
1.开展人患狂犬病防治及相关卫生知识宣传教育。
2.组织实施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供应、犬伤处置、狂犬病人抢救治疗,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区市场监管局:
负责涉犬经营主体的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规范市场主体登记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1.做好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宣传发动工作。
2.组织开展犬只疫苗接种,如实登记接种信息并配合公安机关开展犬只登记工作。
3.督促村(居)委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开展辖区文明养犬宣传工作,对违规养犬行为进行劝阻。
4.依法查处养犬人和管理人未立即清除宠物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导致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等问题。
5.组织协调村(社区)开展犬只防疫、流浪犬只控制和处置,防止疫病传播。
6.参与调解因养犬引起的矛盾纠纷。

40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区公安局
区交通运输委
区农业农村委

区公安局:
1.牵头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
2.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并及时查证。
3.开展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4.会同区交通运输委、区农业农村委,按照职责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5.负责农村交通安全劝导员聘用、待遇保障、培训及业务指导、劝导工作开展情况督查检查等工作。
区交通运输委:
1.负责辖区内国省县道建设管理。
2.对乡道、村道建设养护提供技术指导,监督建设程序及养护质量,督促乡镇(街道)开展乡道、村道隐患排查与治理。
区农业农村委:
负责完善上道路行驶拖拉机及其驾驶人的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对拖拉机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1.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
2.排查整治乡道、村道交通安全隐患,预防交通事故。
3.劝导乡道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4.规划设置乡道、村道交通安全设施,同时做好日常管护工作。

41

水上交通安全管理

区交通运输委
区农业农村委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区交通运输委:
1.负责行政区域内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2.对通航水域设置餐饮、娱乐趸船实行规划管理。
3.加强航道管理,保持航道畅通和助航标志有效、明显。
4.建立健全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船舶、浮动设施、船员和通航安全环境的监督检查,及时制止和纠正船舶、浮动设施的违法行为,防止发生水上交通安全事故。
5.建立水上救助体系和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机制,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设置并公布水上遇险求救专用电话,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
6.收到船舶、浮动设施遇险求救信号或者报告后,根据险情等级,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力量进行救助,同时向区人民政府和上级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7.对水上交通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和取证,并依法作出事故调查结论,作为处理水上交通事故的依据。
区农业农村委:
负责对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和渔港水域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公安、水利、生态环境、城市管理、文化旅游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水库、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城市园林等非通航水域的管理机构:
1.负责所辖水域内的水上交通安全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2.加强对其所辖水域的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3.督促水上餐饮、娱乐经营者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4.建立健全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船舶、浮动设施、船员和通航安全环境的监督检查,及时制止和纠正船舶、浮动设施的违法行为,防止发生水上交通安全事故。
5.非通航水域内的漂流游艇(筏)等水上餐饮、娱乐船舶应当到其管理机构进行登记。

1.建立健全村(居)委会和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的船舶安全责任制。
2.落实渡口船舶、船员、旅客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客渡船舶签单发航管理制度。
3.组织安全宣传、安全检查和安全隐患督查整改以及安全管理人员考评。

42

电力安全隐患排查

区经济信息委
国家电网重庆电力公司南川分公司

区经济信息委:
1.依法对电力企业和用户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负责协调、指导区级相关部门、乡镇(街道)、电网企业开展高压输电通道保护、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国家电网重庆电力公司南川分公司:
负责权属范围内电力设施的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

1.配合做好输电通道保护范围内的空飘物、可燃物、超高树竹等影响输电线路安全运行的隐患发现上报。
2.配合做好输电设施隐患治理中的施工矛盾协调。

43

燃气安全监督管理

区经济信息委
区住房城乡建委
区城市管理局
区交通运输委
区商务委
区市场监管局
区消防救援局
区应急管理局
区公安局

区经济信息委:
1.开展燃气安全宣传教育,指导燃气经营企业开展安全宣传。
2.牵头制定燃气行业应急预案。
3.负责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的管理。
4.制定实施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督促经营企业防控风险、消除隐患。
5.建立燃气管理投诉、举报制度。
6.查处燃气违法行为。
区住房城乡建委:
1.督促物业单位配合开展入户检查、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
2.督促房屋市政工程建设、施工等单位落实燃气管道设施保护责任。
3.督促房屋市政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规范实施燃气设施工程建设。
4.督促管理范围内排水管道、地下管廊等权属单位开展管线、管廊与燃气管道交叉穿越、安全间距不足等隐患的排查整治。
区城市管理局:
负责城区范围内涉及燃气管道的占挖审批工作,以及对乡镇范围内集镇道路占挖审批工作的指导监督。
区交通运输委:
负责本辖区内燃气运输企业和车辆的监管。
区商务委:
督促管理范围内燃气使用市场主体落实用气安全主体责任。
区市场监管局:
1.负责燃气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生产销售环节燃气灶具及配件产品质量监管。
2.协助企业办理气瓶充装许可。
区消防救援局:
负责管理范围内燃气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消防安全监管,查处燃气用具使用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行为。
区应急管理局:
指导燃气行业应急预案编制、演练和应急救援队伍、物资储备、救援装备建设。
区公安局:
开展燃气道路运输安全监管。

1.开展燃气安全政策法规宣传。
2.协助主管部门检查燃气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
3.结合日常工作开展巡查,劝阻违法经营和占压、损毁燃气设施的行为,对劝阻无效的及时上报。
4.及时上报燃气安全事故,并协助处理。
5.开展隐患排查、事故现场的先期处置、秩序维护、群众疏散等工作。
6.协助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
7.协助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44

未成年人防溺水工作

区教委
区公安局
区应急管理局
区水利局

区教委:
1.开展预防溺水宣传教育。
2.负责统筹协调中小学生防溺水工作,指导学校开展防溺水安全宣传教育。
区公安局:
1.开展预防溺水宣传教育。
2.负责劝阻未成年人远离危险水域。
3.做好事故调查和善后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
协调专业队伍及时开展溺水救援。
区水利局:
1.开展预防溺水宣传教育。
2.落实河、水库、大中型灌区渠道等水域的管理责任,组织防溺水专项检查,开展涉险水域的隐患排查。
3.负责设立防护栏、防护网、警示标志等防护设施,配置救生圈、救生绳、救生杆等救生设备。
4.落实引水工程和农业项目蓄水池等水域的管理责任。

1.开展防溺水安全宣传教育。
2.协助区应急管理局培训志愿救援力量,加强值守和巡防工作。
3.协助主管部门在有溺水风险水域设置安全防护设施、警示标志和救护设备等。
4.结合日常工作开展隐患排查,并对群众反映的防溺水设施隐患及时核查并整改。
5.对巡查发现和群众报告的溺水事故及时开展救援并上报相关部门。
6.协助开展事故原因调查和溺水未成年人家属思想安抚及其他善后工作。

45

校园周边安全管理

区委政法委
区教委
区公安局
区市场监管局
区文化旅游委
区城市管理局
区交通运输委

区委政法委:
统筹校园周边安全管理工作,化解矛盾纠纷。
区教委:
1.负责校园周边安全隐患排查,及时通报相关单位联动处置解决。
2.排查收集特殊问题学生基本情况,做好备案登记并开展特殊关怀和教育引导,必要时会同公安机关联合处置。
区公安局:
1.负责校园周边社会治安防范,严厉打击涉校涉教涉生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2.加强校园周边交通秩序维护。
区市场监管局:
开展校园周边“食药环”(食品、药品、环境)等排查打击工作。
区文化旅游委:
开展校园周边“黄赌毒”等排查打击工作。
区城市管理局:
加强校园周边市容秩序维护和市政设施安全保障。
区交通运输委:
优化公共交通站点设置,打击非法营运车辆。

1.开展校园周边安全宣传教育。
2.协助区市场监管局开展校园周边食品安全管理检查。
3.协助区文化旅游委开展校园周边文化超市、市场管理检查。
4.协助区教委开展隐患排查、突发事件处置和事后调查。
5.协助调解涉校矛盾纠纷。

46

“一标三实”基础信息采集维护

区公安局
区委组织部
区大数据发展局

区公安局:
1.履行行业主管部门责任,负责信息采集维护的标准制定、数据交互审核、培训指导、信息安全管理、综合评估等“一标三实”基础工作。
2.负责本部门“一标三实”基础信息的采集维护。
3.负责指导网格员开展“一标三实”基础信息采集维护工作。
区委组织部
负责一体化治理智治平台“一标三实”基础信息采集维护的组织协调、综合评估等工作。
区大数据发展局:
负责一体化治理智治平台“一标三实”基础信息采集维护的技术保障、信息安全管理等工作。

1.组织网格员参加业务培训。
2.组织网格员开展本区域“一标三实”基础信息采集维护工作。

47

烟花爆竹安全监管

区应急管理局
区公安局
区供销合作社
区市场监管局

区应急管理局:
1.牵头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宣传。
2.合理布设烟花爆竹零售网点。
3.负责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申请单位现场核查。
4.负责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换证现场核查。
5.负责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
6.负责烟花爆竹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7.负责烟花爆竹储存安全监管。
8.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行为。
区公安局:
1.负责烟花爆竹运输安全监管。
2.负责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监管,加强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3.查处非法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区供销合作社:
负责全区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和烟花爆竹市场有序供应。
区市场监管局:
负责产品质量监管。

1.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宣传。
2.发现烟花爆竹非法经营行为,立即劝导并上报给相关部门。
3.根据区级统一安排,具体统筹指挥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对在禁放区内燃放烟花爆竹行为进行劝导。

48

食品安全监管

区市场监管局
区农业农村委
区卫生健康委
区公安局
区教委

区市场监管局:
1.牵头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宣传。
2.对生产经营者遵守《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加强对执法人员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等的培训,并组织考核。
4.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
5.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6.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7.查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安全违法行为。
8.负责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补助申请,对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开展培训和考核。
9.协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区农业农村委:
1.负责本地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的监管。
2.定期对农产品质量进行安全检验。
区卫生健康委:
1.组织开展辖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对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进行抽样检测和数据分析,及时预警食品安全隐患。
2.执行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等实施卫生规范监督。
3.负责食源性疾病流行病学调查及应急处置,协同市场监管部门溯源问题食品,防控公共卫生风险。
区公安局:
1.依法侦办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等刑事案件,对涉嫌犯罪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开展立案侦查。
2.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对暴力抗法、阻挠执法等行为依法处置。
3.受理行政部门移送的涉嫌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及时开展调查取证,依法追究涉案人员刑事责任。
区教委:
负责监督学校、幼儿园配餐安全。

1.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宣传。
2.开展食品安全的日常巡查检查、移交巡查中发现的问题线索。
3.协助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查处违法行为,做好现场处置、秩序维护、矛盾纠纷调解和法律服务等工作。
4.协助开展本辖区内村(社区)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的聘用、培训和指导等工作,做好补助发放工作。
5.按要求对包保主体开展包保督促。

49

农村沼气安全监管

区农业农村委

1.对乡镇(街道)管理人员及大中型沼气工程业主开展安全培训。
2.掌握辖区内农村沼气分布情况,汇总各乡镇(街道)管理台账。
3.开展农村沼气安全检查,督促隐患整改。
4.开展沼气安全宣传。

1.组织沼气用户参加安全培训。
2.建立农村沼气安全管理台账。
3.督促业主落实安全隐患整改。
4.落实农村沼气安全日常宣传措施。

50

社区矫正工作

区司法局

1.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对就业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
2.协助社区矫正对象申请社会救助、社会保障。
3.负责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教育帮扶场所。
4.开展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
5.开展社区矫正对象入矫宣告。
6.拟定社区矫正方案。
7.开展社区矫正对象日常走访、日常教育、公益社区劳动。
8.查找失联社区矫正对象。
9.负责对社区矫正对象重新违法犯罪提起收监执行。
10.定期开展社区矫正对象风险研判,确定重点管理对象。

1.建立社区矫正小组。
2.对解除社区矫正的社区矫正对象,按职责进行安置帮教。
3.对就业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就业帮扶。
4.对符合条件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社会救助。
5.协助管理社区矫正对象中的重点人员。

51

网红直播管理

区委网信办
区文化旅游委
区公安局
区市场监管局

区委网信办:
负责直播服务信息内容监控及网络舆情导控。
区文化旅游委:
负责辖区景区、景点的直播管理。
区公安局:
负责对扰乱公共秩序等行为查处。
区市场监管局:
负责网络直播营销领域监督管理。

1.结合日常工作对辖区网红直播情况进行巡查,发现线索及时上报。
2.按照职能职责,配合部门开展“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

52

打击成品油违法违规行为

区商务委
区公安局
区应急管理局
区市场监管局
区交通运输委

区商务委:
1.负责统筹调度和跟踪督导,协调相关部门打击成品油违法违规行为。
2.核查成品油经营企业(含油库)购销台账及油品去向,防止油品从合法经营企业流向非法经营窝点。
3.统筹开展集中清理整治宣传工作,发动群众举报违法违规线索,配合处置查获油品。
区公安局
1.打击非法生产、调和、勾兑非标油“黑窝点”的犯罪行为。
2.依法查处使用报废车、拼装车、改装车运输成品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严厉打击违规运输危化品类危险驾驶的犯罪行为。
3.依法查处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成品油的违法行为。
区应急管理局
1.负责查处群众举报和相关部门排查移交的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成品油销售的违法行为。
2.会同相关行业部门查处在建筑工程工地、物流园区和工业园区等违规设置储油罐和橇装式加油装置非法经营成品油行为。
3.指导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其行业领域的自用成品油加油设施开展安全条件审查。
区市场监管局
1.查处生产、销售不合格成品油。
2.配合有关部门对查获涉嫌非法经营的成品油进行质量抽检。
3.查处销售标号、标识不相符(或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成品油的行为。
区交通运输委
1.查处未取得危险货物运输资质从事成品油运输违法行为。
2.依法查处机动车维修企业擅自改装从事流动销售成品油机动车的行为。

1.开展打击非法成品油宣传教育。
2.协助开展成品油非法经营线索排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53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

区公安局

负责建立租赁房屋登记、安全检查等管理制度,强化治安管理。

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租赁房屋的安全防范、法治宣传教育和治安管理工作。

四、乡村振兴(14项)

54

变型拖拉机清零

区农业农村委
区公安局
区应急管理局
区市场监管局
区财政局

区农业农村委:
1.根据市级安排,指导乡镇(街道)做好变型拖拉机动态清零统计和注销(报废)台账。
2.主动配合公安部门打击使用假牌假证的违法行为。
区公安局:
1.依法对变型拖拉机假牌假证进行收缴,并对车辆进行处置。
2.加强城区道路、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的路检路查力度,依法严厉查处假牌假证、无证驾驶、违法载人、不安装反光贴等违法行为。
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财政局:
按照部门职责完成相关工作。

1.对变型拖拉机所有人、驾驶人等群体开展安全知识宣传教育。
2.对变型拖拉机实施网格化管理,排查安全隐患,预防事故发生。
3.日常巡查、问题上报。

55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区农业农村委
区市场监管局

区农业农村委:
1.牵头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宣传。
2.制定农产品产地监测计划,加强农产品产地安全调查、监测和评价工作。
3.提出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建议。
4.制定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并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培训和指导。
5.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制度,推广农业投入品科学使用技术,普及安全、环保农业投入品的使用。
6.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监管体系,确保农产品从生产到消费各环节的质量安全。
7.制定监督抽查计划,确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并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分级管理。
8.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按照监督抽查计划,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9.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并及时查证。
10.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信用记录,记载行政处罚等信息,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信息的应用和管理。
11.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投诉举报制度。
12.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并组织考核。
13.协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
1.对市场销售环节和餐饮服务环节的食用农产品经营行为开展监督检查与抽检,查处相应违法行为。
2.开展相关安全法律法规和知识宣传。

1.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宣传。
2.结合日常工作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3.建立本辖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体系。
4.在区级部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做好向导和矛盾调解工作。
5.按照监测计划,配合开展风险监测和监督监测样品采集或采样送检。
6.提供机打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打印服务。
7.农产品上市前速测。

56

农业保险工作

区农业农村委

1.负责提出年度工作计划,制定具体操作细则。
2.负责审核申请资料,并报财政部门拨付资金。
3.负责落实政策,开展政策宣传,协助理赔工作。

1.开展政策宣传。
2.组织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参保。

57

化肥农药减量增效工作

区农业农村委

1.加强化肥农药使用指导、服务工作。
2.建立健全化肥农药安全、合理使用制度。
3.组织推广化肥农药科学使用技术,规范农药使用行为。

1.配合做好农药质量抽检及农药新产品试验示范。
2.指导农民科学用药施肥。

58

农药使用监管

区农业农村委

1.对农药市场和农药使用进行检验检测。
2.负责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
3.开展定期巡查,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受理投诉举报并及时查证。
4.依法查处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等违法行为。
5.定期调查统计农药生产、销售、使用情况,并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1.对辖区农药经营门店进行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并上报。
2.协助开展农药指导和服务。

59

动植物防疫、检疫工作

区农业农村委
区林业局

区农业农村委:
1.制定并组织实施动植物疫病防治规划。
2.负责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3.负责动物检疫。
4.负责落实国家农业植物检疫任务。
5.制定农业植物疫情应急预案,建立完善农业植物检疫信息系统,加强农业植物检疫队伍和设施建设。
区林业局:
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业植物检疫工作。
2.制定林业植物疫情应急预案,建立完善林业植物检疫信息系统,加强林业植物检疫队伍和设施建设。

1.开展动植物防疫法律法规宣传。
2.开展春秋季动物防疫宣传教育,组织本辖区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
3.根据植物检疫需要,做好本辖区内植物有害生物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60

农作物病虫鼠草害防治

区农业农村委

1.负责农作物病虫鼠草害监测、预报。
2.负责健全农作物病虫鼠草害防治体系,并组织开展农作物病虫鼠草害抗药性监测评估,为农业生产经营者提供农作物病虫害预防控制技术培训、指导、服务。

1.提醒农户做好生产防护工作,指导农户安全用药。
2.做好“一喷多促”和水稻、玉米等作物的重大病虫害统防统治。

61

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

区农业农村委

1.负责生猪定点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2.负责生猪定点屠宰防疫条件审查。
3.负责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质量安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1.开展生猪定点屠宰的宣传教育。
2.协助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

62

渔业产业发展

区农业农村委

1.负责渔业产业结构调整和生产结构布局、标准化生产、规模养殖。
2.负责渔业技术推广、服务和渔业项目建设。
3.负责水产新品种、新技术引进与试验示范。
4.负责渔业病害监测与防治。
5.负责渔业统计信息服务。
6.负责水生野生动物及其衍生物的调查、维护和改善水生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

1.开展水域规划和综合利用工作。
2.开展渔业统计信息收集、汇总和上报。
3.配合开展渔业养殖生产技术指导与病害防治。

63

畜牧产业发展

区农业农村委

1.负责畜牧业结构调整和生产结构布局、标准化生产、规模养殖及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技术指导和服务。
2.负责畜禽、蜜蜂等优良品种、新品种的引进、改良、推广。
3.负责畜禽遗传资源普查、鉴定、保护、培育与利用,畜禽良种鉴定与推广应用。
4.负责畜牧业生产数据统计、监测预警等工作的统计上报。
5.负责畜牧新技术引进、推广、应用及培训。

1.开展畜牧业相关法律法规宣传。
2.提供畜禽养殖用地合理需求的布局保障。
3.加强畜禽遗传资源保护。

64

“大棚房”监管

区农业农村委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区农业农村委:
1.负责监督设施农业建设、经营、利用行为,开展针对设施农业建设和经营行为的技术指导和跟踪服务,做好土地流转管理工作。
2.开展常态化巡查。
3.建立设施农业用地台账、巡查台账、问题台账。
4.“大棚房”问题认定、整改、验收。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1.查处非法占用耕地建设非农设施的行为。
2.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开展“大棚房”问题常态化巡查。
3.建立设施农业用地台账、巡查台账、问题台账。
4.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对“大棚房”问题进行联合认定、指导督促责任单位整改及验收。

1.配合区级部门开展常态化巡查。
2.全面排查、收集整理问题,建立台账,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3.参与“大棚房”联合整治。

65

生态农场建设

区农业农村委

1.规划指导生态农场建设。
2.提供生态农场政策支持、技术服务。

1.开展政策宣传。
2.做好投入品减量、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清洁加工及绿色收储运等生态农业技术推广。

66

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改革

区供销合作社

1.履行具体牵头职责,建立统筹管理、联席会商的运行机制,抓好协调、指导和服务工作,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2.负责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的组织协调、服务和监督等日常工作。
3.做好生产、供销、信用领域为农服务工作。

1.支持本辖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运行。
2.协同推动农村市场主体联合发展、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农业生产服务方式和手段创新及流通设施共建、流通渠道共用、农产品品牌共育等为农服务工作。

67

水土保持监督管理

区水利局

1.负责组织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水土流失监测、预报等工作,指导全区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工作。
2.负责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
3.负责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1.开展水土保持宣传教育。
2.包装水土保持项目。
3.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五、生态环保(22项)

68

退化林修复

区林业局

1.根据市级年度目标,下达实施面积。
2.指导、督促实施。
3.负责验收和兑付资金。

1.项目申报。
2.依法确定施工单位。
3.提出验收申请。

69

退耕还林

区林业局

1.开展退耕还林规划设计、检查验收、政策宣传、业务培训、技术指导等。
2.负责退耕还林工程建设期和延长期内的资金补助。

1.组织实施退耕还林,并与退耕还林者签订合同。
2.开展退耕还林政策宣传,落实退耕还林公示制度,巩固退耕还林成果。
3.退耕还林资金补助兑现申报。

70

野生动植物保护

区林业局
区农业农村委

区林业局:
1.开展野生动植物保护的宣传教育。
2.负责林区内野生植物和林区外珍贵野生树木的保护。
3.负责组织开展野生动植物救助工作。
4.对野生动物伤人后的赔付工作。
区农业农村委:
1.开展野生动植物保护的宣传教育。
2.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3.负责除林业局监督管理范围外的其他野生植物的保护。

1.开展野生动植物保护宣传、日常巡查。
2.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上报。
3.协助开展野生动物致害赔偿工作。

71

家庭林场培育

区林业局

1.申报资料审核。
2.指导林业主导产业生产经营者注册登记。
3.指导相关扶持政策落地。
4.开展后续跟踪服务,提高林场生产经营水平。

1.宣传相关扶持政策。
2.收集家庭林场申报相关材料。
3.开展初步审核并上报区林业局。

72

森林生态效益管护补偿

区林业局

1.提供文件政策依据。
2.指导开展生态护林员人员组织(选聘、续聘)、业务培训、管理、监督、考核。
3.按乡镇(街道)考核情况发放生态护林员管护报酬。
4.督促乡镇(街道)开展公益林、天然林核实落界,数据核实、公示及森林直补合同签订。
5.根据国家政策要求,兑现森林直补资金。

1.承担生态护林员组织(选聘、续聘)、管理、培训、监督和考核等工作。
2.督促开展巡山护林和政策宣传,并及时将生态护林员发现的森林火情、病虫灾害、破坏林地等情况上报。
3.按季度考核申报生态护林员的管护报酬。
4.指导村(社区)开展公益林、天然林核实落界。
5.开展森林直补对象、面积数据核实并进行公示。
6.签订森林直补合同。
7.将数据向区林业局、区财政局申报审核。
8.按照要求将数据录入惠民惠农“一卡通”系统。

73

重庆金佛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

金佛山管理中心
区林业局
区应急管理局
金佛山管委会区发展改革委区生态环境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区公安局

区农业农村委

区水利局

区教委

区文化旅游委

区住房城乡建委

金佛山管理中心:
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市有关自然保护区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2.负责保护区日常巡查工作,及时发现涉及保护区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报告或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3.统一编制并监督实施保护区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制定保护区内各类经营性活动的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
4.负责保护区科研科普工作。
区林业局
1.负责保护区内生物多样性及天然林(生态公益林)的保护。
2.管理保护区内的国有林场及集体森林资源。
3.开展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
4.将保护区保护管理纳入各级林长制工作职责。
5.按职责依法查处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违规行为。
6.会同金佛山管理中心积极争取各类资源保护政策和项目,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
区应急管理局
1.负责督促指导保护区内开展森林防灭火工作。
2.对保护区内发生的森林火灾、地质灾害等突发事件实施应急抢险救援及灾后处置。
金佛山管委会
负责协调金佛山世界自然遗产地、风景名胜区与保护区保护、管理、规划、利用等相关事宜。
区发展改革委、区生态环境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公安局、区农业农村委、区水利局、区教委、区文化旅游委、区住房城乡建委
按照职能职责做好涉及保护区的有关工作。

1.落实森林防灭火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履行属地管理职责。
2.开展保护区内森林防灭火及保护区内地质灾害防治等相关工作。
3.组建森林资源管护队伍,具体保护及管理保护区内的森林资源。
4.宣传生态保护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及时发现、制止、报告保护区内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5.配合做好辖区内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
6.配合有关职能部门查处保护区内违法违规行为。

74

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地保护管理

金佛山管委会
区林业局
区应急管理局

金佛山管委会
1.负责风景名胜区及世界自然遗产地日常巡查,发现违法行为,根据违法事实报告相关主管部门。
2.负责查处: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在风景名胜区内乱扔垃圾的活动;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设置、张贴商业广告的活动;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毁损溶洞等地质景观的活动。
3.负责金佛山风景名胜区及世界自然遗产地内的边界勘定和界碑界桩的设立、保护工作。
4.提高世界自然遗产地保护的社会参与度。
5.营造良好的科普宣教氛围。
区林业局
1.负责保护区内生物多样性及天然林(生态公益林)的保护。
2.管理保护区内的国有林场及集体森林资源。
3.开展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
4.将保护区保护管理纳入各级林长制工作职责。
5.按职责依法查处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违规行为。
6.积极争取各类资源保护政策和项目,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
区应急管理局
1.负责督促指导保护区内开展森林防灭火工作。
2.对保护区内发生的森林火灾、地质灾害等突发事件实施应急抢险救援及灾后处置。

1.开展风景名胜区及世界自然遗产地日常巡查工作,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上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消除违法状态。
2.对本辖区内的标志、界碑界桩开展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3.做好辖区内科研科普、生态资源价值的宣传展示。

75

土壤及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监管

区生态环境局
区农业农村委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区住房城乡建委
区林业局

区生态环境局:
1.牵头开展土壤及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宣传。
2.负责组织实施“绿地行动”相关工作。
3.负责对土壤生态环境保护、污染地块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等工作的监督管理。
4.负责地下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5.负责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农用地土壤污染源头防控。
6.负责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7.组织实施危险废物经营管理、固体废物转移管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管理等环境管理制度。
8.牵头负责“无废城市”建设。
区农业农村委:
1.在职责范围内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2.会同区生态环境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对重点农用地地块进行监测。
3.开展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宣传和技术培训,指导农业生产者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
4.鼓励利于防止土壤污染农业耕作措施,支持畜禽粪便处理、利用设施的建设。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在职责范围内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区住房城乡建委:
在职责范围内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区林业局:
1.在职责范围内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2.会同区生态环境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对重点农用地地块进行监测。
3.开展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宣传和技术培训,指导农业生产者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

1.开展土壤及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宣传。
2.结合日常工作对辖区内土壤污染情况开展巡查,发现线索及时上报。
3.协助开展土壤固废调查、土壤专项整治行动、重金属和有机污染物等土壤监测工作。

76

噪声污染防治监管

区生态环境局
区公安局
区住房城乡建委
区交通运输委
区城市管理局
区文化旅游委

区生态环境局:
1.牵头开展噪声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宣传。
2.负责拟定噪声污染防治规划和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
3.负责对噪声污染防治年度目标任务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
4.负责声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并组织监测建设,定期公布声环境质量状况。
5.负责对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以及在商业、文化、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产生的噪声实施监督管理,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6.负责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区公安局:
1.负责查处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的违法行为。
2.负责查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违法行为。
3.负责查处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未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或者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的违法行为。
4.负责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活动,未按照规定在限定的作业时间内进行处罚,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处罚。
5.负责查处其他违反法律规定造成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违法行为。
区住房城乡建委、区交通运输委、区城市管理局、区文化旅游委等部门: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1.开展噪声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宣传。
2.结合日常工作开展噪声污染日常巡查、先期处置,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3.协助区生态环境局开展监督检查。

77

水污染防治监管

区生态环境局
区住房城乡建委
区城市管理局
区卫生健康委
区农业农村委
区水利局

区生态环境局:
1.牵头开展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宣传,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2.组织检测网络,统一规划、设置水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统一开展水环境质量监测。
3.开展环境保护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4.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
5.建立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并及时查证。
6.完成入河排污口的排查整治工作。
7.完成集中式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和管理。
8.负责新建、改造农村排水管网,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监督管理。
区住房城乡建委:
1.完成乡镇集镇范围内的污水零直排建设。
2.负责新建、改造乡镇排水管网。
区城市管理局:
1.完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体系,推进城市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
2.强化次级河流日常巡查工作,指导督促清理河流水面漂浮物。
3.每季度向社会公开辖区内城市供水厂出水水质状况信息。
区卫生健康委
1.指导和督促辖区各类医疗机构完成污水处理设施补短板工作,强化医疗机构废水排放常态化执法监管。
2.每季度向社会公开辖区内城市用户水龙头出水安全状况信息。
3.完成医疗机构的污水零直排建设。
区农业农村委:
1.对渔业养殖水域污染情况进行监测。
2.对污染渔业养殖水域环境造成渔业损失的调查处理。
区水利局:
负责区域内饮用水水源的统一规划和监督管理。

1.开展辖区水环境保护宣传。
2.对集中式水源地、饮用水源等水污染开展巡查上报。
3.落实开展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4.参与检查、执法现场秩序维护。
5.指导、宣传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开展排污许可登记备案工作。
6.参与水污染整治有关矛盾纠纷调解。

78

黑臭水体排查整治工作

区生态环境局

1.统筹全区黑臭水体治理工作,指导乡镇(街道)全面排查辖区农村黑臭水体并开展治理,负责编制辖区黑臭水体治理规划方案,指导乡镇(街道)完成辖区黑臭水体治理。
2.负责督导全区黑臭水体整治成效,巩固农村黑臭水体治理成效,督导乡镇(街道)建立长效管护机制,及时整治发现的问题。
3.牵头开展黑臭水体相关业务培训,指导乡镇(街道)开展黑臭水体宣传,指导乡镇(街道)黑臭水体整治销号相关工作。

1.对有渗漏的黑臭水体进行排查、上报。
2.项目申报。
3.制定黑臭水体整治方案。
4.开展黑臭水体整治工作。

79

大气污染防治监管

区生态环境局
区发展改革委
区公安局
区住房城乡建委
区交通运输委
区农业农村委
区城市管理局

区生态环境局:
1.牵头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宣传。
2.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
3.制定突发大气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实施方案。
4.按照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的目标和要求,制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年度实施方案。
5.建立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并及时查证。
6.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大气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公安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交通运输委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区发展改革委:
负责清洁能源保障工作。
区公安局:
1.负责机动车大气污染防治和未按照规定时间区域和线路行驶的责令整改。
2.负责烟花爆竹燃放、噪声管理。
区住房城乡建委:
负责建筑工程、城市道路扬尘污染防治,负责未落实物料密闭运输扬尘污染防治要求的责令整改。
区交通运输委:
1.负责未落实物料密闭运输扬尘污染防治要求的责令整改。
2.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的监督管理。
区农业农村委:
负责人口集中地区、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禁止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监督管理。
区城市管理局:
负责城市道路扬尘防治。

1.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宣传。
2.对露天焚烧、垃圾堆放、餐饮活动等可能造成大气污染的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3.开展秸秆禁烧宣传、巡查、管控等工作。
4.制定实施辖区内大气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5.协助区生态环境局开展监督检查。

80

农业污染防治

区生态环境局
区农业农村委
区供销合作社

区生态环境局:
1.负责对畜禽养殖禁限养区范围划定,并按程序报批后进行公布。
2.对规模以上畜禽养殖场环境准入手续审批。
3.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区农业农村委:
1.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
2.对农田土壤及农产品重金属污染进行监管监测。
3.组织开展农膜使用调查,氮磷流失调查,农药肥料包装与农用残膜废弃物的回收处理。
区供销合作社:
统计农膜及肥料包装物使用量,开展废弃农膜及肥料包装物回收。

1.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排查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及时制止和报告。
2.指导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填报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计划表和台账记录表。
3.开展农膜及废料包装物使用量调查,进村入户开展废弃农膜回收宣传。
4.对日常巡查发现的农药废料包装与农用膜废弃物问题及时上报。
5.协助开展农药指导和服务工作。

81

死亡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置

区农业农村委
区生态环境局
区卫生健康委
区水利局

区农业农村委:
1.组织工作人员现场检查。
2.牵头开展无害化处理。
区卫生健康委、区农业农村委、区生态环境局、区水利局等部门按照本部门职责:
1.组织收集、处理在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发现的死亡畜禽。
2.对发现的死亡畜禽进行溯源。

1.接收养殖户、养殖场报告。
2.向上级部门报告情况。
3.对乡村发现的死亡畜禽进行收集、处理并溯源。

82

矿产资源监管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1.牵头开展矿产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宣传。
2.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保护、矿区生态修复监督管理。
3.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
4.建立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并及时查证。
5.对矿业权人和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技术服务单位、个人进行监督管理。
6.协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矿产资源管理工作。

1.开展矿产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宣传。
2.协助维护本辖区内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保护等工作秩序。
3.发现、制止、报告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4.协助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83

矿山关闭监管及历史遗留矿山修复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区应急管理局
区生态环境局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1.负责向区人民政府汇报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工作情况。
2.负责对符合自然恢复标准和合法再利用要求的矿山进行认定。
3.负责对区级项目的规划设计审查、备案、变更、过程监督、安全监管、验收。
4.负责区级投资项目、补助资金项目产生地票指标的申报工作。
5.负责将项目资料录入“重庆市生态修复系统”申请销号。
区应急管理局:
负责对长期停工停产矿山企业进行监管。
区生态环境局
负责对矿井涌水水质监管和治理。

1.在区级主管部门的统筹和指导下,协调辖区历史遗留矿山的矛盾纠纷问题。
2.开展资金兑付工作。
3.对修复后的历史遗留矿山进行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主管部门。
4.对辖区关闭矿山安全巡查并上报具体情况。

84

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工作

区住房城乡建委
区生态环境局

区住房城乡建委:
1.负责乡镇(街道)排水管网规划和建设。
2.指导乡镇(街道)对排水管网及相关措施的运行和维护。
区生态环境局:
1.牵头开展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宣传。
2.负责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设置水环境质量监测站(点),建立水环境质量监测数据共享机制,统一开展水环境质量监测。
3.负责对辖区内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防治情况、环境风险防范情况等进行现场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4.负责城镇污水管网运行的执法检查、污水管网信息公开机制、为污水处理单位提供技术支持和培训。

1.开展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宣传。
2.结合日常工作开展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3.引导向城镇生活污水管网排放污水的排水用户依法排水。
4.接受辖区生活污水领域情况反映,初步核实并上报。

85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区生态环境局

1.统筹全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负责编制辖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规划方案,指导乡镇(街道)完成辖区涉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2.负责督导全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厂(站)的运维管理,监督各污水处理厂(站)设施有无日常运维、设施是否正常运行、出水是否达标排放。
3.牵头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处理业务培训,指导乡镇(街道)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宣传,指导乡镇(街道)建设生活污水零直排村。

1.推动辖区涉农村(社区)完成生活污水治理,具体为开展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卫生厕所改造、旱厕管控、纳管延伸、集中污水达标排放等治理模式处理生活污水。
2.配合保障辖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维。
3.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督导宣传,督导村民、养殖户、农家乐、餐饮店等产污单元做好污水收集,防止村民、养殖户、农家乐、餐饮店等产污单元向环境直排污水。
4.全面调查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情况(包括集中达标处理和集中资源化利用设施)。

86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

区生态环境局

1.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日常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指导、督促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2.开展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分析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提高区域环境风险防范能力。
3.起草制定区突发环境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4.建立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收集系统等,加强环境应急处置救援能力建设。
5.获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立即组织排查污染源,初步查明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污染物质及数量、周边环境敏感区等情况,开展应急监测。
6.应急处置期间,组织开展事件信息的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

1.配合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宣传。
2.参与区生态环境局组织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
3.结合日常工作开展巡查,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及时上报。
4.配合开展辖区内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控制、应急救援、人员疏散、物资供应、善后处理等工作。

87

开展污染源普查

区生态环境局

1.负责牵头制定方案。
2.协调开展污染源普查宣传活动,普及生态环保知识。
3.组织人员进行培训。

组织力量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

88

建筑垃圾管理

区城市管理局

1.建立健全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及分类处理制度,规范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行为,防止建筑垃圾污染环境。
2.加强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安全管理,定期开展安全检查,督促责任单位开展隐患整治。
3.会同交通、公安等部门严厉打击无证运输、未密闭运输、超经营范围运输、超速超载、抛撒滴漏、乱倾倒、不按规定路线与时间运输等违法行为,形成常态监管执法机制。

1.开展建筑垃圾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2.督促管理单位做好施工场地围挡、安全管理等工作。
3.参与执法现场维护、矛盾纠纷调解工作。

89

生活垃圾管理

区城市管理局

1.负责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2.制定收集、转运、处理、资源化利用等设施的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3.督促所属的环境卫生事务机构做好生活垃圾管理事务性工作。
4.牵头编制生活垃圾应急预案,建立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应急机制。
5.依法对生活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开展监督检查。

1.开展本辖区内生活垃圾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导村(居)委会动员组织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减量、分类等工作。
2.将生活垃圾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
3.倡导村(居)委会将生活垃圾分类要求纳入居民公约和村规民约。
4.对无法确定生活垃圾管理责任人的区域,确定管理责任人并向责任区域公示。
5.对所辖区域内管理责任人履行管理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
6.设立生活垃圾分类指导员,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监督工作。
7.建立生活垃圾清扫保洁制度,明确清扫保洁区域和作业要求。

六、城乡建设(18项)

90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安全管理

区经济信息委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区住房城乡建委
区应急管理局
区市场监管局
区消防救援局
区公安局
区城市管理局

区经济信息委:
1.牵头开展安全技术规范宣传。
2.负责指导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生产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
3.负责指导督促电力企业主动承建停放充电设施。
4.负责督促电网企业做好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接电服务工作。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1.负责将充换电设施相关内容纳入城区详细规划,保障充换电设施用地需求。
2.研究制定电动自行车停车配建标准,严格新建建设项目规划审批。
3.结合城市体检、老旧小区改造统筹做好电动自行车停车场所空间布局。
区住房城乡建委:
1.负责推动新建社区、既有小区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建设。
2.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职责加强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安全管理。
3.推动行政事业单位电动自行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城市枢纽电动自行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4.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停放充电设施建设,降低充电服务费用。
区应急管理局:
依法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区市场监管局:
1.负责生产、销售环节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蓄电池以及换电设施配套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2.配合区消防救援局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加大对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环节违法违规案件曝光力度。
3.指导即时配送平台企业完善配送管理制度,强化安全教育培训。
区消防救援局:
1.开展宣传培训。
2.负责指导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消防安全监管。
3.依法开展灭火救援和火灾事故调查处理。
4.落实举报投诉奖励制度。
区公安局
负责对违规回收、二次组装加工蓄电池的黑作坊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区城市管理局:
负责规范人行道共享电单车停放秩序,对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制作悬挂“安全公示牌”,明确运营单位、管理单位、管理人员及联系方式。

1.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警示宣传。
2.配合开展辖区电动自行车停放隐患排查,建立台账。
3.对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等违法违规行为开展检查劝阻。
4.收集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配备需求,上报相关部门。
5.协助区住房城乡建委开展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规范化建设,保障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建设施工环境。

91

廉租房保障

区住房城乡建委
区民政局

区住房城乡建委:
1.审核申请人家庭住房状况。
2.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材料转区民政局。
3.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公示。
4.对经公示无异议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保障。
5.按户建立廉租住房档案,并采取定期走访、抽查等方式,掌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情况,及时调整租赁住房补贴额度或实物配租面积、租金等。
6.依法处理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行为。
区民政局:
对申请人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区住房城乡建委。

1.受理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申请。
2.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区住房城乡建委。
3.对配租廉租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每年申报的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进行核实、张榜公布,并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报区住房城乡建委。

92

既有住宅小区增设电梯项目

区住房城乡建委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区市场监管局
区城市管理局

区住房城乡建委:
1.联合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市场监管局进行现场踏勘,出具是否具备增设电梯条件的书面意见。
2.监督建设过程中质量安全、施工安全、消防安全。
3.联合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市场监管局开展验收。
4.未按照《重庆市既有电梯增设管理办法》办理有关手续而擅自增设、使用电梯的,按照职责依法查处。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1.负责项目的规划与用地审查。
2.未按照《重庆市既有电梯增设管理办法》办理有关手续而擅自增设、使用电梯的,按照职责依法查处。
区市场监管局:
1.负责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2.未按照《重庆市既有电梯增设管理办法》办理有关手续而擅自增设、使用电梯的,按照职责依法查处。
区城市管理局:
未按照《重庆市既有电梯增设管理办法》办理有关手续而擅自增设、使用电梯的,按照职责依法查处。

1.开展政策宣传。
2.受理业主申请,按规定进行公示,开展异议调解。
3.出具初步意见。

93

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整治

区城市管理局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区农业农村委
区林业局
金佛山管委会
区交通运输委
区水利局

区城市管理局:
1.牵头开展违法建筑治理法律法规宣传。
2.负责对违法建设工程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3.负责对辖区的违法建筑进行现场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4.负责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
5.负责开展定期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并及时查证。
6.负责违法建筑治理工作。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1.负责辖区城乡规划编制、管理工作。
2.开展规划研究,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加强地理信息和各类城乡规划数据库的建设和管理,加强城乡规划档案管理,提高城乡规划实施及监督管理的效能。
3.牵头开展全区卫片图斑核查整治,根据核查结果,督促相关单位进行整改。
4.负责职责范围内违法建筑的查处工作。
区农业农村委:
负责对农村农民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查处。
区林业局
1.负责组织查处违法侵占林地、擅自在林区开展旅游和从事其他建筑、经营活动的行为,并督促相关责任单位限期完成整治整改工作。
2.负责对复绿项目进行业务指导,并开展复绿项目的实地验收工作。
金佛山管委会、区交通运输委、区水利局等
负责组织查处管理区域内未进入规划审批程序的违法建设。
负有卫片图斑整改职责的部门
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本领域卫片图斑整改。

1.开展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打击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政策宣传。
2.开展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制止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并报告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3.对上级部门下发的卫片图斑或其他途径发现的疑似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核实。
4.督促业主整改私搭乱建、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对拒不停止建设或逾期未整改的及时上报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5.依职责组织或协助上级部门实施违法建筑拆除和善后工作。

94

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
区住房城乡建委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区人力社保局
区公安局
区农业农村委

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
1.负责拟定全区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年度计划,征拆政策宣传、政策调研及业务培训工作。
2.负责暂停办理相关手续通知书并公告。
3.负责起草征拆补偿、安置方案,经审批后发布公告。
4.负责委托有资质的评估单位开展社会风险评估和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与安置房屋价格评估。
5.组织指导乡镇(街道)对征拆范围内的权属、地类、实物等进行调查登记确认,测算补偿费用。
6.组织指导乡镇(街道)对征地安置人员资格调查、认定,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相关手续。
7.指导乡镇(街道)对征地住房安置人员的调查、登记、审核、安置等相关工作。
8.负责信息公开类信访案件的处置,配合征拆实施类信访案件的调解处置工作,协助做好征地政策类信访稳定处置工作。
9.督促、指导安置房的还房工作。
10.配合征拆补偿安置争议的行政协调、行政裁决、非诉执行、行政复议、诉讼涉及的相关工作。
11.负责征地实施档案的搜集、归卷及管理。负责征拆实施相关报表的统计、上报。
12.负责征拆类信息公开、填报备案工作。
区住房城乡建委
负责本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负责对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具体实施的事务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区人力社保局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征地安置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和促进就业工作。
区公安局
负责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居民户口信息的提供和审核工作。
区农业农村委
负责征地涉及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认,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指导、监督及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
财政、发展改革、监察、审计、教育、民政、林业、城市管理、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税务、信访等有关部门
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全区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相关工作。

1.清理、核实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数及权属总面积、耕地总面积。
2.开展征拆范围内的土地、房屋分户丈量、地上附着物调查登记确认、公示工作。
3.配合开展项目征收社会风险评估及召开征地动员会。
4.对征地、住房安置人员的资格进行调查、认定,协同有关职能部门办理征地安置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相关手续及事宜。
5.开展征拆范围内分户丈量、地上附着物的补偿确认及双协议(征地协议、拆迁协议)的签订工作。
6.开展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用的分配、兑付,土地的腾退及安置房的还房工作。
7.协助开展征拆补偿安置争议的行政协调、行政裁决、非诉执行、行政复议、诉讼涉及的相关工作。
8.开展信访处置和维稳工作。

95

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审批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1.负责指导、收集办理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所需材料。
2.负责审查并报区政府审批。

1.受理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申请。
2.对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并上报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96

临时用地管理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区林业局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1.负责界定临时用地使用范围。
2.负责确定用地(土地)期限,开展现场选址、用地审批、用地监管、督促复垦、验收等工作。
区林业局:
负责林地用地审批及批后监管。

1.开展临时用地相关政策宣传。
2.协调矛盾纠纷调解。
3.配合开展临时用地复垦现场验收工作。

97

“三改”(改路、改沟、改渠)用地管理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区农业农村委
区林业局
区水利局
区交通运输委
各项目指挥部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涉及新增建设用地报批的,由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用地审批和用地监管。
区农业农村委、区林业局、区水利局、区交通运输委以及各项目指挥部:
涉及“一事一议”等方式保障用地的,由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能履职。

1.开展“三改”用地相关政策宣传。
2.协调矛盾纠纷调解。

98

测量标志、生态保护红线界桩保护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测量标志保护工作。
2.承担全区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及管理工作。

对本辖区内的测量标志、生态保护红线界桩开展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99

房屋使用安全监管

区住房城乡建委

1.牵头开展房屋使用安全法律法规宣传。
2.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对乡镇(街道)报告的房屋风险隐患进行安全等级鉴定研判,受理投诉举报并及时查证。
3.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组织第三方进行安全等级鉴定。
4.对辖区内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进行随机抽查和现场核查。
5.查处影响房屋使用安全行为。
6.牵头做好涉及房屋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7.组织开展切坡建设农村住房边坡隐患风险排查整治。
8.负责限额以上的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9.对限额以下村镇建设工程的建筑活动提供指导和技术服务。

1.组织开展房屋使用安全法律法规宣传。
2.开展房屋使用安全隐患排查。
3.制定房屋使用安全应急预案。
4.责令停止使用危险房屋。
5.对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设置危险房屋警示标志。
6.参与查处违法行为,参与现场处置、秩序维护等工作。
7.开展切坡建房安全隐患风险排查、巡查监测和评估,一次性把隐患情况、潜在风险、防灾避险措施建议等向受威胁农村住房产权人(使用人)告知到位。对隐患险情一般、规模小且具有施工条件的,引导农户采取简易措施加强整治,经督促后长期不进行整治影响安全居住的,组织受威胁农户提前避险转移。

100

在建房屋质量监管

区住房城乡建委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区农业农村委

区住房城乡建委:
1.负责工程(含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限额以上的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3.对限额以下村镇建设工程的建筑活动提供指导和技术服务。
4.依法严厉查处建房过程中违规切坡、开挖、堆填等行为。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1.督促指导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农村集中安置点,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落实相应防范处置措施。
2.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分散建房的,指导开展场地地质灾害风险评价(评估),并按评价(评估)要求落实相应防范措施。
3.加强规划选址的指导和监督,按照“非必要不切坡”的原则科学选址。
区农业农村委:
加强宅基地审批的指导、监督及合理布局,按照“非必要不切坡”的原则科学选址。

1.宣传相关法律法规。
2.开展集体建设用地上限额以下村镇建设工程的管理和技术指导与服务。
3.开展切坡建房安全隐患风险排查、巡查监测和评估,一次性把隐患情况、潜在风险、防灾避险措施建议等向受威胁农村住房产权人(使用人)告知到位。对隐患险情一般、规模小且具有施工条件的,引导农户采取简易措施加强整治,经督促后长期不进行整治影响安全居住的,组织受威胁农户提前避险转移。

101

城镇房屋外墙砖脱落处置

区住房城乡建委

1.对商品房协调利用大修基金处置。
2.对非商品房包装项目处置。

1.开展日常排查、问题上报。
2.设置警示标志、进行封控。

102

物业设施设备组织代修

区住房城乡建委

1.负责物业专项维修金代管、审批。
2.将抢修费用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中列支,划拨至维修实施方。

针对防水渗漏、电梯故障、水泵损坏、外墙脱落、排水功能障碍和消防设施损坏等应急事项组织代修,并向区住房城乡建委报备。

103

农村公交客运班线管理

区交通运输委

1.承担辖区农村公交客运班线行业管理工作。
2.负责农村公交客运开行审查、线路优化、站点设置。
3.负责新增站点设施建设。
4.负责农村公交客运班线线路延续经营、终止经营工作。
5.负责农村公交客运班线车辆道路运输证核发、注销工作。
6.负责农村公交客运综合运输场站监管。

1.配合区交通运输委做好农村公交客运线路开行前的联合审查、线路优化、站点设置工作。
2.配合新增站点设施建设。
3.对农村道路提出通行意见。
4.发现异常及时向区交通运输委上报。
5.配合区交通运输委做好场站建设可行性研究及选址等系列工作。

104

集中供水工程管理

区水利局
区财政局

区水利局
1.编制村镇供水规划。
2.审批村镇供水工程。
3.村镇供水工程的建设及验收。
4.提出村镇供水工程名录。
5.开展制水消毒、水质检测及安全生产等关键岗位的技术培训。
6.负责本行政区域规模化供水工程运行管护的监督管理。
7.对村镇供水工程进行监督检查。
8.对违反《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规定的规模化供水工程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区财政局
落实村镇供水工程维修养护资金,专项用于村镇供水设施的维修养护。

1.对辖区内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运行管护进行监督管理。
2.对村镇供水工程进行监督检查。
3.制定村镇供水应急预案。
4.处置并报告小型集中供水工程供水突发事件。

105

农村低收入人群等重点对象危房改造

区住房城乡建委
区农业农村委
区民政局

区住房城乡建委:
1.住房安全等级鉴定。
2.建立现场质量安全巡查制度。
3.组织开展竣工验收。
4.负责资金拨付。
5.开展人员身份核实。
区农业农村委:
1.联合区住房城乡建委进行实地抽查核实。
2.开展人员身份核实。
区民政局
开展人员身份核实。

1.开展申请受理、简易评定、审核、公示、上报。
2.开展改造期间现场质量安全巡查。

106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1.负责开展地籍调查。
2.指导不动产登记中心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不动产权登记。

1.参与地籍调查,做好现场指引、秩序维护和矛盾纠纷调解,核实权属、四至界畔。
2.收集不动产权登记资料,并提出登记申请。

107

集中安置点产权证办理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1.安置点测绘及权籍调查。
2.不动产登记资料审核。
3.产权证办理。

1.收集资料办理农用地转用。
2.对农户资质和申请类别进行初审,并在逐级审核确认表上签章确认。
3.组织测绘单位和规资所、村组对申请农户进行现场勘察,核实权属、四至界畔。
4.收取完整登记办证资料后移交不动产登记中心。
5.调解信访矛盾纠纷。

七、文化和旅游(7项)

108

“扫黄打非”工作

区委宣传部
区委政法委
区委网信办
区公安局
区文化旅游委
区市场监管局
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区委宣传部(区新闻出版局):
1.负责组织领导全区“扫黄打非”工作。
2.负责新闻出版行业监管。
区委政法委:
负责指导、协调、督促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做好“扫黄打非”重点案件的查处、起诉和审理工作。
区委网信办:
负责开展互联网涉“黄”涉“非”有害信息监测巡查。
区公安局:
1.负责打击制售传播非法出版物和有害信息的犯罪活动。
2.负责开展互联网涉“黄”涉“非”有害信息监测巡查、分析、处置、打击网络涉“黄”涉“非”违法犯罪活动。
区文化旅游委:
1.负责监督、指导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2.负责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网络文化、文化娱乐、营业性演出、艺术品交易等经营场所和活动的日常监管。严厉查处违法违规经营活动。
3.负责加强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机构监管。
区市场监管局:
负责12315举报监测平台涉“黄”涉“非”线索移交、通报。
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1.负责对网上网下文化市场的日常监管、治理。
2.负责组织开展相关“扫黄打非”专项行动、联防工程和集中整治工作。
3.负责组织开展全区集中销毁侵权盗版及非法出版物活动。
4.负责受理涉“黄”涉“非”群众线索举报,核实情况后及时查办。

开展“扫黄打非”政策宣传。

109

旅游安全管理

区文化旅游委

1.组织开展旅游安全及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
2.依法对旅游安全工作进行指导、防范、监管、培训、统计分析和应急处理。
3.依法开展旅游安全日常管理,督促指导旅游经营主体贯彻执行安全、应急相关规定。
4.制定、修订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必要时组织应急演练。
5.突发事件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或者协同、配合处置突发事件并参与事件调查。

1.开展旅游安全法律法规宣传。
2.排查上报旅游安全隐患。
3.制止和纠正旅游安全违法行为。
4.协助开展旅游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

110

露营地监管

区文化旅游委

1.制定监管计划。
2.组织开展隐患排查。
3.督促乡镇(街道)指导营地整改问题并核实验收。

1.开展安全宣传。
2.开展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3.在区文化旅游委指导下,督促营地整改问题。

111

民宿等级评定

区文化旅游委

1.参照上级民宿评定机构要求及等级民宿评定标准组织开展等级民宿评定工作。
2.负责组织民宿业主开展等级民宿的申报。
3.负责组织市场监管、商务、城乡建设等部门组成评审组,对申报的民宿进行初步审核。
4.负责对通过评审的民宿,向上级民宿评定机构提交评审材料。

1.推动优质民宿建设。
2.协助民宿业主办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食品经营许可、特种行业许可等必要证照。
3.配合动员符合条件的优质民宿积极开展申报工作,协助民宿完善申报资料。
4.配合开展等级民宿日常管理。
5.配合开展等级民宿旅游投诉的协调处理。

112

旅游基础设施建设

区文化旅游委

1.制定年度实施计划。
2.对乡镇(街道)上报的项目进行审批。
3.监督项目合法安全实施。
4.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项目验收。

1.收集整理辖区内符合政策要求的项目并进行申报。
2.开展辖区内项目建设选址工作。
3.推进辖区内项目建设。

113

文物普查工作

区文化旅游委

1.按全国不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要求制定实施方案。
2.以乡镇(街道)为基本单元,实地开展文物调查并将普查数据上传国家数据采集系统。
3.依法认定、登记并公布不可移动文物。
4.建立全区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总目录,并公布普查成果。

清理文物本体及周边环境,配合做好现场勘察、信息登记。

114

文化风貌规划管控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承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规划管理工作。

1.参与本辖区文化风貌建筑的规划制定,提出意见建议。
2.对是否违反文化风貌建筑规划开展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八、综合政务(1项)

115

推动“一网两线”建设

区大数据发展局

负责“一网两线”建设总体布局和相关设备及链路安装。

1.确定视联网设备安装点位,配合完成视联网设备及政务外网链路安装,机关内政务外网接入及使用。
2.做好应用、感知、云网基础信息编目。


上级部门收回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承接部门及工作方式

一、经济发展(1项)

1

通信线缆布设排查

承接部门:区经济信息委、通信公司
工作方式:
区经济信息委
1.协调通信公司统筹安排排查工作,收集分析线缆相关资料。
2.会同通信公司组建队伍实地勘查,查看线缆敷设规范性并运用专业设备检测性能。
3.加强日常检查,梳理排查问题台账,并组织复查。
通信公司
1.根据台账制定整改方案并组织实施。
2.做好定期维护保养与人员培训,保障线缆安全运行。

二、民生服务(15项)

2

推进错时共享停车

承接部门:区城市管理局
工作方式:
负责错时停车位规划实施、与车主签订合同等后续工作。

3

住宅专项应急维修资金监管和使用

承接部门:区住房城乡建委
工作方式:
1.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向区住房城乡建委申请紧急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2.经审核无误,区住房城乡建委及时划转资金。

4

对新生儿在医疗保健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核查

承接部门:区卫生健康委
工作方式:
接到监护人报告新生儿在医疗保健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情况后,予以核查,并向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通报有关信息。

5

开展妇幼健康服务项目

承接部门:区卫生健康委、各医疗卫生机构
工作方式:
区卫生健康委
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
各医疗卫生机构
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优生优育知识宣传教育,对育龄妇女开展围孕期、孕产期保健服务,承担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规范开展不孕不育症诊疗。

6

对辖区内托育机构的监督管理

承接部门:区卫生健康委
工作方式:
1.负责组织制定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规范。
2.依法加强安全监管,督促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落实安全责任,严防安全事故发生。
3.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
4.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备案登记制度、信息公示制度和质量评估制度,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实施动态管理。

7

组织已婚育龄妇女进行孕情检查

根据优化生育政策要求,不再开展此项工作。

8

再生育审批

根据优化生育政策要求,不再开展此项工作。

9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承接部门:区林业局
工作方式:
1.建设项目或森林经营需采伐林木的,相关权利人提出申请,并提供林权权属证明、采伐作业设计或简易设计等相关资料,区林业局公示后办理采伐证。
2.农村居民以自用为目的,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人工集体林地上林木15立方米及以下的,提供林权权属证明及身份证明,由区林业局委托乡镇(街道)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办理采伐许可证。

10

出具婚姻状况证明(婚姻关系证明、分居证明)

法律法规条款已失效,不再开展此项工作。

11

高校应届毕业生生源信息核查

承接部门:区人力社保局、区教委
工作方式:
区人力社保局
核验高校毕业生的个人基本信息、教育背景信息、生源地信息、家庭信息。
区教委
联合区人力社保局核验高校毕业生的个人基本信息、教育背景信息、生源地信息、家庭信息。

12

就业帮扶培训

承接部门:区人力社保局
工作方式:
1.制定就业帮扶培训工作计划。
2.开展日常摸排,动态掌握劳动力就业动态、就业意愿及培训需求。
3.创新培训模式,开展惠及多群体、涵盖多种类的就业帮扶培训。

13

创业实体信息及就业务工信息统计

承接部门:区人力社保局
工作方式:
1.加强排查,精准采集信息。
2.动态监测,及时更新数据。

14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监管

承接部门:区人力社保局
工作方式:
1.统一受理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行政许可申请,并依法依规进行审批。
2.督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依法依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3.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等违法行为。

15

对完成城镇新增就业人数任务的考核

落实党中央精简优化基层考核有关要求,不再开展此项工作。

16

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扩面指标的考核

落实党中央精简优化基层考核有关要求,不再开展此项工作。

三、平安法治(33项)

17

对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的监督检查

承接部门:区应急管理局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工作方式:
区应急管理局
对应急管理部门直管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按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进行执法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对所属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按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进行执法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18

开展加油站危险化学品、设备设施安全检查

承接部门:区应急管理局
工作方式:
1.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派2名及以上执法队员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填写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现场检查记录。
2.聘请专家进行专项检查,聘请专家开展一体化执法检查,形成检查清单,现场执法人员填写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现场检查记录。
3.对发现的问题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在后期开展整改复查。

19

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

承接部门:区应急管理局
工作方式:
1.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按计划对相关企业开展安全执法检查。
2.根据上级专项整治工作要求,组织专家对相关企业开展专项检查。
3.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责令企业当场或限期整改,并及时开展复查验收。

20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带储存设施)申请材料初审及现场核查

承接部门:区应急管理局
工作方式:
负责区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带储存设施)的审查审批,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初审合格后,对企业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核查。

21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换证现场核查

承接部门:区应急管理局
工作方式:
组织专家对即将到期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进行审查,对企业的经营场所安全条件、安全现状评价报告以及其他相关资料进行全面核查,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办理条件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通过。

22

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的监督检查

承接部门:区应急管理局
工作方式:
1.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派2名及以上执法队员对重大危险源危险化学品单位进行执法检查,并制作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2.聘请专家进行专项检查,专家现场检查并开出专家检查清单,现场2名执法人员进行核实并制作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23

对非煤矿山企业、尾矿库日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承接部门:区应急管理局
工作方式:
1.检查矿山企业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
2.审查批准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
3.负责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
4.组织矿长和矿山企业安全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
5.调查和处理重大矿山事故。

24

对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承接部门:区应急管理局
工作方式:
1.检查发包单位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安全投入等情况。
2.检查承包单位的施工资质、应当依法取得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投入落实、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技术力量配备、相关人员的安全资格和持证等情况。
3.检查是否存在违法发包、转包、分项发包等行为并依法依规处理。

25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

承接部门:区应急管理局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工作方式:
1.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
2.按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指导、督促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
3.在5个工作日内对应急预案材料进行核对,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

26

对地质勘探单位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承接部门:区应急管理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工作方式:
区应急管理局
1.对进行书面报告且经依法批准从事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作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2.检查地质勘探单位的资质是否符合要求。
3.检查地质勘探单位是否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作业规程、岗位操作规程、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整治、教育培训、安全投入保障、应急管理等规章制度。
4.检查地质勘探单位是否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检查地质勘探单位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转包、分包的行为。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监督地质勘探单位在经依法批准的勘查作业区范围内从事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活动,严厉打击并查处以探矿名义从事非法采矿活动。

27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情况、事故隐患排查情况的监督检查

承接部门:区应急管理局
工作方式:
1.加强对小型露天采石场的监督检查。
2.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28

对粉尘涉爆企业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承接部门:区应急管理局
工作方式:
1.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派2名及以上执法队员对粉尘涉爆企业进行执法检查,并制作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2.聘请专家进行专项检查,专家现场检查并开出专家检查清单,现场2名执法人员进行核实并制作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29

电信、移动、广电、电力、污水管网等地下管线安全运维监管

承接部门:区住房城乡建委
工作方式:
1.负责污水管网安全运维监管。
2.指导电信、移动、联通、广电公司负责各自地下管网安全运维监管。

30

扩建、改建各类老旧小区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承接部门:区住房城乡建委
工作方式:
1.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
3.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
4.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
5.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6.组织或者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7.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
8.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

31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

承接部门:区市场监管局
工作方式:
1.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2.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特种设备安全意识。

32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

承接部门:区市场监管局
工作方式:
1.依法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建立或者纳入相应的应急处置与救援体系。
2.接到事故报告后,尽快核实情况,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规定逐级上报。

33

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

承接部门:区市场监管局
工作方式:
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导下,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依法开展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

34

对核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质量实施监督

承接部门:区市场监管局
工作方式:
1.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或者对产品进行检验,并出示有效证件。
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对核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质量实施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35

对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经营和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

承接部门:区市场监管局
工作方式:
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疾控中心、中心血库和公安局强制戒毒所的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管理。
2.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化妆品经营和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

36

对广告违法行为的监督管理

承接部门:区市场监管局
工作方式:
建立健全广告监测制度,完善监测措施,及时发现和依法查处违法广告行为。

37

电梯安全监督检查

承接部门:区市场监管局
工作方式:
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
2.加强电梯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8

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

承接部门:区市场监管局
工作方式:
负责组织开展一般、较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调查工作,对重大、特别重大药械安全突发事件进行先期处置、工作调查。

39

消除重大药品安全隐患

承接部门:区市场监管局
工作方式:
1.收集建立辖区内药品风险台账清单。
2.组织开展风险研判,督促风险隐患整改。

40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

承接部门:区农业农村委
工作方式:
1.负责开展农机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知识的宣传教育。
2.负责农机登记、驾驶证核发。
3.负责事故责任认定和调解处理。
4.负责农机安全检验、检查。

41

旅游纠纷行政调解

承接部门:区文化旅游委
工作方式:
1.建立、健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处理旅游投诉的工作机制。
2.立即制止、纠正被投诉人的损害行为。
3.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促使投诉人与被投诉人相互谅解,达成协议。

42

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案件处理

承接部门: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林业局
工作方式: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负责林地所有权争议的调处。
区林业局
负责因承包关系发生的林权纠纷的调处。

43

摩托车、人力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及装配动力装置的无牌无证车辆管理

承接部门:区公安局
工作方式:
1.符合机动车及非机动车标准的,由车管所登记上户。
2.对未登记的无牌无证车辆加强宣传及路面检查。

44

娱乐场所监督管理

承接部门:区公安局、区消防救援局、区文化旅游委、区市场监管局、区烟草专卖局
工作方式:
区公安局
1.密切关注KTV等娱乐场所的治安动态,及时发现和处理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
2.检查KTV等娱乐场所内的人员是否携带管制刀具、枪支等违禁物品。
区消防救援局
检查娱乐场所灭火器、消防栓、烟雾报警器等安全设施。
区文化旅游委
1.督促落实“禁止未成年人进入娱乐场所”的规定。
2.对娱乐场所内营业性演出活动进行资质审查。
3.对娱乐场所点唱系统内歌曲进行内容审查。
区市场监管局、区烟草专卖局
督促落实“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的规定。

45

建立微型消防站

承接部门:区消防救援局
工作方式:
1.指导社区利用现有场地、设施建立微型消防站。
2.对微型消防站开展业务指导。

46

违停摄像头管理、维护、运营

承接部门:区公安局
工作方式:
完善备案,定期维护。

47

民用醇基燃料监管

承接部门:区经济信息委、区应急管理局、区交通运输委、区公安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商务委、区生态环境局、区消防救援局
工作方式:
区经济信息委:
1.协调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依法查处群众举报、线索移交等渠道发现的非法违法行为。
2.配合建设“一瓶一码”的追溯系统,强化末端用户产品数字化监管。

3.落实醇基液体燃料行业发展规划,加快推动正规场站建设和规范运营。
4.持续加强醇基液体燃料行业的日常安全监管,督促经营企业制定入户检查机制、建立醇基液体燃料末端个体用户台账。
区应急管理局:
1.负责对属于工业原料用途的醇基燃料生产、经营行为实施许可和监督管理,核发相关许可证照。
2.牵头组织联合执法,查处工业原料用醇基液体燃料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参与用于其他用途的醇基液体燃料非法行为的打击整治。
区交通运输委:
1.负责加强醇基液体燃料运输环节管控。
2.严格核准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资格,加强对醇基液体燃料运输企业的监督管理,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3.依法查处不符合条件的危险货物运输行为。
区公安局:
1.负责查处涉及醇基液体燃料的涉嫌刑事犯罪活动。
2.负责查处醇基液体燃料生产、储存、销售等环节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违法行为。
3.查处运输醇基液体燃料活动中的交通违法行为。
4.负责查处运输醇基液体燃料车辆安全技术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未经批准进入限制通行区域等违法违规行为。
区市场监管局:
1.负责生产和流通领域醇基液体燃料及其包装物、燃烧器具等产品生产销售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2.依法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和醇基液体燃料经营企业采购不合格或不符合相关标准产品等违法采购行为。
区商务委:
负责指导督促使用醇基液体燃料的餐饮企业按照相关标准做好规范使用和安全管理,加强本行业领域醇基燃料使用末端摸排。
区生态环境局:
1.负责对醇基液体燃料场站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审查。
2.负责属于危险废物的废弃醇基液体燃料处置环节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3.依法查处相关环境违法行为,指导处置单位对收缴的废弃醇基液体燃料进行无害化处置。
区消防救援局:
1.负责对涉及醇基液体燃料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及废弃处置等场所的消防安全进行监督管理,重点开展醇基液体燃料场站、商店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2.依法查处未开展醇基液体燃料消防安全检查、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以及管理规定等违法违规行为。

48

非法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拆除工作

承接部门:区住房城乡建委、行业主管部门
工作方式:
区住房城乡建委
1.负责建站初审及批复、生产能力认定、事中事后监管等工作。
2.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使用非法预拌混凝土行为进行查处。
行业主管部门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原则,负责拆除本部门审批项目临时设立的搅拌站。

49

农村公路技术状况检测评定

承接部门:区交通运输委
工作方式:
1.准确把握适用范围,因地制宜选用检评标准,做好评定指标、评定方法等的使用衔接工作。
2.按照相关检评周期要求有序推进定期检测评定工作。

四、乡村振兴(4项)

50

收割机、拖拉机等农机技能操作培训

承接部门:区农业农村委
工作方式:
1.负责开展农机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知识的宣传教育。
2.负责组织农机专业合作社开展技能培训。
3.负责组织开展农机手操作技能培训。

51

对完成农产品网络销售额任务的考核

落实党中央精简优化基层考核有关要求,不再开展此项工作。

52

“富民贷”推广工作

落实党中央精简优化基层考核有关要求,不再开展此项工作。

53

小型水库安全监管和防汛监督管理

承接部门:区水利局
工作方式:
1.负责对小型水库运行实施监督、技术指导。
2.负责对小型水库防汛管理实施监督、技术指导。

五、生态环保(5项)

54

公益林管护

承接部门:区林业局
工作方式:
1.编制公益林经营方案。
2.落实护林员及管护经费。
3.落实公益林生态补偿资金。

55

对森林资源的保护、修复、利用、更新等的监督检查

承接部门:区林业局
工作方式:
1.对各类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进行审批及批后监督,对涉林违法行为进行打击。
2.对陆生野生动物及栖息地进行调查评估、疫源疫病监测。
3.编制区域国土绿化总体规划、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监督绿化工程质量和进度,组织验收和成效评估。

56

开展林业有害生物监测、检疫和防治

承接部门:区林业局
工作方式:
1.负责林业有害生物普查和疫情监测。
2.负责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宣传和技术培训工作。
3.负责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4.指导乡镇(街道)开展松材线虫病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除治、宣传和农户家中疫材清理处置等工作。

57

外来入侵物种普查

承接部门:区农业农村委、区林业局
工作方式:
区农业农村委:
1.会同区林业局、区生态环境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交通运输委等部门,建立外来入侵物种普查制度,按照上级要求开展普查,掌握外来入侵物种的种类数量、分布范围、危害程度等情况。
2.在农田、渔业水域,以农作物重大病虫为重点,布设监测站(点),组织开展常态化监测。
区林业局
在森林、湿地等区域,以林草外来有害生物为重点,布设监测站(点),组织开展常态化监测。

58

外来入侵物种监督管理

承接部门:区农业农村委、区林业局、区生态环境局
工作方式:
区农业农村委:负责农田生态系统、渔业水域等区域外来入侵物种的监督管理。
区林业局:负责森林、湿地生态系统和自然保护地等区域外来入侵物种的监督管理。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外来入侵物种对生物多样性影响的监督管理。

六、城乡建设(2项)

59

公租房物业管理工作

承接部门:区住房城乡建委
工作方式:
1.在《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中,按照格式合同的要求,明确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的缴纳责任。
2.公共租赁住房物业服务企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聘,物业服务费执行政府指导价,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3.公共租赁住房产权人或运营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租金收入的5%逐年预筹专项维修资金,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社会力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由产权人或运营单位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

60

户外T型广告牌安全隐患排查整改

承接部门:区城市管理局、区交通运输委、区市场监管局
工作方式:
区城市管理局
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户外T型广告设置的监督检查,对有安全隐患的要求整改。
区交通运输委
负责国省县道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的户外T型广告设置的监督检查,对有安全隐患的要求整改。
区市场监管局
负责户外广告发布内容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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