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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384008685884P/2026-00011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南川区南平镇
[ 成文日期 ] 2026-02-06 [ 发布日期 ] 2026-02-06

重庆市南川区南平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镇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相关村、相关单位、各非煤矿山:

经镇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南平镇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南川区南平镇人民政府

                             2026128

(此件公开发布)

南平镇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1.1  编制目的

为快速、有效处置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有序地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生命至上,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统一指挥、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职责分明、分工协作,反应及时、运转高效,信息互通、资源共享,科学施救、有序施救。

1.3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南川区突发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南川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应急预案,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编制本预案。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南平镇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5 应急预案体系

镇级非煤矿山事故灾害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南平镇非煤矿山企业事故灾害应急预案。南平镇非煤矿山企业事故灾害应急预案是镇政府应对非煤矿山企业发生的一般、较大、重大、特大伤亡事故灾害的规范性文件,结合南平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实际制定、公布和实施。

2)非煤矿山企业事故灾害应急预案。由非煤矿山企业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并报镇政府应急办备案。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2.1.1成立由镇政府镇长任组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分管领导任副组长,镇党政办、应急办、经发办、财政所、平安办、民政办、南平派出所、南平卫生院、南平供电所相关村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非煤矿山事故灾害应急救援领导小组,负责统一组织和指挥非煤矿山企业事故灾害应急救援工作。

2.1.2镇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的职责

1)执行区应急指挥部的指示;

2)负责发布和解除镇级应急救援的命令、信号;

3)组织指挥事故灾害区域有潜在威胁人员的疏散、撤离工作;

4)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事故灾害善后处理;

5)组织做好有过激反应的遇难者亲属的信访维稳工作。

6)配合有关部门参与事故灾害调查,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

7)汇报、通报事故灾害和救援进展情况,必要时向有关部门发出支援请求。

2.2  相关机构、职责

2.2.1镇非煤矿山企业事故灾害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救援办公室),主任由镇应急办负责人兼任。非煤矿山企业应急救援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1)执行镇非煤矿山企业事故灾害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的决定和指示;

2)负责非煤矿山事故灾害的接报警和应急救援工作的综合协调。发生非煤矿山企业事故灾害时,为领导提供信息、通信、预案、咨询和指挥场所等;

3)组织编制、修订《南平镇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4)指导非煤矿山企业的应急预案编制工作;

5)协调非煤矿山企业伤亡事故灾害的预测、预警、应急处置、应急保障和宣传培训工作;

6)镇非煤矿山企业事故灾害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2.2  应急办:负责组织重大危险源的普查,为应急救援提供详细情况;组织供应必要的救援物资、设备、器材等;负责保护事故灾害现场;参与事故灾害调查;参与组织人员疏散工作。

2.2.3  平安办:协助南平派出所的有关工作,做好维持矿区秩序和遇难者亲属的信访维稳工作,参与组织人员疏散。

2.2.4  财政所:负责应急救援的物资采购工作,协助企业开展善后赔款。

2.2.5  党政办:若非煤矿山企业发生大量人员伤亡,负责事故灾害救援、善后处理过程中的联络、信息的上传下达以及车辆的安排等后勤工作。

2.2.6 经发办:负责事故灾害善后协调处理,组织参与人员疏散。

2.2.7  南平派出所:负责交通和运输的管制,防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发生事故灾害的矿区;维持矿区治安;协助人员疏散或撤离;核定伤亡人员情况

2.2.8  南平卫生院:负责制定伤员抢救方案;组织医务人员和药品抢救受伤人员;指导伤员现场救护工作;贮备重点急救药物以及指导伤员的入院事宜。

2.2.9  南平供电所:负责制定供电方案,确保矿区供电按现场要求运行。

2.2.10  南平司法所:负责在善后处理、信访维稳过程中提供法律援助等工作。

2.2.11  相关村(居)委:按照镇政府的统一安排和部署,参与本辖区非煤矿山企业事故灾害善后处理、遇难者亲属的安抚工作、矛盾调解,参与、组织人员疏散工作。

2.2.12  事故灾害矿山企业:快速、科学地组织自救;向应急救援队伍提供事故灾害现场情况,以及事故灾害可能造成的影响和产生的后果;提供必要的救援设备;参与人员疏散工作和遇难者家属的信访维稳工作。

3  运行机制

3.1  预测与预警

对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非煤矿山企业事故灾害完善预警机制,开展风险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1.1  预测预警系统

应急办接到非煤矿山企业事故灾害报告后,及时报告镇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组长和区事故灾害应急救援办公室并提出预警建议。

3.1.2  预警级别

按危害程度、伤亡人数、影响范围、可控性和《南川区安全生产事故灾害应急预案》的划分标准,将非煤矿山企业事故灾害灾难预警信息划分为一般(IV级)、较重(III级)、严重(II级)、特别严重(I级)。

IV级指一次事故灾害造成1-2人死亡、被困或下落不明10人以下重伤、涉险,或20人以下住院观察,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非煤矿山企业事故灾害灾难,以及采面或库坝有滑坡趋向威胁矿山企业下游住户生命安全,紧急疏散人员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重大险情,只需要调度镇级部分部门的力量和资源就能够处置的事故灾害。

III级指一次事故灾害造成3-9人死亡、被困或下落不明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涉险,或20人以上100人以下住院观察,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非煤矿山企业事故灾害灾难,以及采面或库坝有较大面积滑坡趋向,威胁矿山企业下游住户生命安全,紧急疏散人员100人以上200人以下的重大险情,需调度镇级各个部门、区级有关单位(部门)的力量和资源能够处置的事故灾害。

II级指一次事故灾害造成10-29人死亡、被困或下落不明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涉险,或100人以上200人以下住院观察,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非煤矿山企业事故灾害灾难,以及采面或库坝已有大面积滑坡或有大面积滑坡趋向,威胁矿山企业下游住户生命安全,紧急疏散人员200人以上的重大险情,事态比较复杂,需要市、区政府统一组织协调,调度区、镇各方面的力量和资源进行联合处置的事故灾害。

I级指一次事故灾害造成30人以上死亡、被困或下落不明100人以上重伤,或200人以上住院观察、涉险,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特别重大非煤矿山企业事故灾害灾难,采面或库坝已有大面积滑坡或有大面积滑坡趋向,威胁矿山企业下游住户生命安全,会造成严重社会公共安全的重大险情,事态非常复杂,需要市政府统一组织协调,调度重庆市内各方面的力量和资源进行联合处置的事故灾害。

3.2 应急处置

3.2.1  事故灾害报告程序

事故灾害发生后,事故灾害矿山企业必须立即向镇政府、区应急局报告;镇政府接到报告后,向区委办、区府办、区安办报告。

3.2.2  事故灾害报告时限:事故灾害矿山企业负责人接到事故灾害报告后应立即按要求上报,上报时限不得超过1小时;镇政府接事故灾害报告后,上报时限不得超过2小时。

3.2.3事故灾害报告内容

1)事故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和单位基本情况(单位全称、经济类型、证照情况等)。

2事故灾害简要经过、涉险人数、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潜在危险、危害程度估计及发展趋势的初步分析。

3事故灾害发生原因初步判断。

4事故灾害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灾害控制情况。

5事故灾害处理情况以及是否需要有关部门帮助或启动区级安全生产事故灾害应急预案等。

4应急响应和处置程序

4.1应急响应

4.1.1响应原则

非煤矿山企业事故灾害灾难应急处置实“分级管理、分级响”原则。

一般事故灾害由镇政府启动IV级应急预案,配合区应急局进行处置,事故灾害矿山企业在镇政府、区应急局指导下,迅速、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较大及以上非煤矿山企业事故灾害,由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机构和区应急局负责指挥处置,启动《南平镇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配合上级各方面救援机构、队伍展开救援,做好救援对应工作。

4.1.2  先期处置

非煤矿山企业事故灾害发生后,镇政府配合区应急局进行事故灾害现场先期应急救援处置, 组织人员疏散和安置,指挥救护队对被困人员进行先期施救。应急救援必须坚决、迅速地实施先期处置,应急救援应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全力控制灾情态势,迅速果断地切断非煤矿山企业事故灾害灾难链,防止次生、衍生灾难连锁反应和事态扩大。

4.1.3  扩大应急

一旦发生先期应急处置仍未能控制的紧急情况以及较大以上矿山企业事故灾害,尤其是出现可能发展为严重危害态势时,报区政府、区应急局请求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由区安全生产事故现场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当发生重大、特大非煤矿山企业事故灾害时,及时、积极配合市、区事故灾害灾难应急现场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的应急处置工作。镇级各部门的有关人员必须到岗到位,按照指挥部统一部署开展救援和应急处置行动。

4.1.4  联动救援

辖区各应急救援联动单位、村(居)委接到事故灾害信息和非煤矿山企业事故灾害救援指令后,要立即赶赴现场,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组织实施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置行动。

4.2  应急处置

4.2.1  一般事故灾害应急处置

接到非煤矿山企业一般事故灾害报告,镇政府立即启动IV级应急预案镇非煤矿山企业事故灾害救援应急领导小组下设三个应急小组先期抢险指导小组、事故灾害善后处理组、事故灾害调查组。先期抢险指导小组应以最短时间投入工作。

1)镇非煤矿山企业事故灾害先期抢险指导小组成员:

长:镇政府镇长

副组长:镇非煤矿山生产安全分管领导

员:应急办负责人,事故灾害企业矿长、安全员,镇综合应急救援大队,所在村(居)委的负责人。

职责:先期现场抢险指导小组负责制定、审核事故灾害初期抢救方案,调度救护队人员和救灾所需的设备、物资,进行科学、有效的先期救援。

2)事故灾害善后处理组

组长:镇非煤矿山生产安全分管领导

成员:领导小组成员部门指定人员、相关村(居)委负责人、南平派出所、南平卫生院、事故企业指派人员。

职责:负责维持矿区治安,组织救治受伤人员,抚恤伤亡人员等。

3)事故灾害调查组人员组成:按国家规定配合区应急局组成事故灾害调查组。

职责:事故灾害调查、处理。

4.2.2现场紧急处置

1)事故灾害发生后,事故灾害单位负责人要充分利用本单位和就近社会救援力量,立即组织实施事故灾害的应急救援工作,抢救现场受伤人员,根据矿山企业事故灾害的危害程度,先期组织矿区生命财产安全有威胁人员的疏散、撤离。

2)先期现场抢险指导小组接到事故灾害报告后,应根据事故灾害初步情况,决定是否调遣综合应急救援大队和卫生院力量,并作及时安排。

3)先期现场抢险指导小组到现场后,要认真分析事故灾害矿山企业进行的抢救措施是否科学、合理,要果断、迅速指挥非煤矿山企业继续开展科学自救与互救,以防盲目施救引发事故灾害升级。

4)发现救援力量不足时,应及时向上级报告,请求增援力量。

4.2.3 级、级、级非煤矿山事故灾害或险情应急处置

镇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在接到发生非煤矿山事故灾害的报告后,决定启动镇级非煤矿山应急救援预案,配合上级救援机构、队伍开展救援,同时下设5个组:

1)综合协调组

主要由镇政府领导组成,配合上级救援机构开展救援。

人员构成:由镇政府相关领导和部门。

职责:传达区事故灾害现场指挥部领导的指示,报告事故灾害应急处理情况,协调有关抢险救援工作,负责现场信息收集上报以及信息发布,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2)现场抢救组

人员构成:镇分管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南平卫生院、事故非煤矿山企业负责人、镇综合应急救援大队。

职责:迅速抢救遇险、受伤人员,控制事故灾害现场,确保施救人员安全,防止事故灾害扩大。负责将现场事故灾害调查所取物证等材料,在应急结束后如实、完整、及时送交事故灾害调查领导小组。

3)安全保卫组

人员构成:平安办、南平派出所、相关村(居委人员及事故灾害发生单位专门人员。

职责:负责警戒、保护事故灾害现场,负责周边地区及道路交通管制,组织人员有序疏散,保证抢险救援工作正常开展,维护现场秩序。

4)善后处理组

人员构成:由应急办、经发办、平安办、民政办、相关村(居)委等相关工作人员组成,配合区卫生局、劳动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总工会、保险公司、事故灾害发生单位负责人开展此项工作。

职责:对事故灾害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安置和安抚,开展理赔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5)后勤保障组

人员构成:镇党政办、财政所牵头,事故灾害发生单位负责人参加。

职责:负责抢险救援及事故灾害调查工作人员生活保障、食宿安排等后勤服务,提供必要的办公用品和交通、通信工具、器材以及抢险救援器材与物资。

4.3 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在抢险救灾过程中,专业或辅助救援人员,根据矿山企业事故灾害的类别、性质,要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保证工作地点的安全。抢救矿山企业事故灾害必须由专业救援队伍进行,严格控制进入矿区人员的数量,所有应急救援工作人员必须佩戴安全防护装备,才能进入事故灾害救援区域实施应急救援工作。

4.4  事故灾害抢险报告

事故灾害抢险结束后,将抢险及处理情况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4.5 应急结束

事故灾害处置工作结束后,次生、衍生事件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经区应急救援委员会批准,现场指挥部予以撤销,应急工作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1.1  镇政府要配合有关部门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处理好以下善后工作:

1)及时归还紧急调集、征用的物资或者占用的房屋、土地;不能及时归还或者造成损坏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2)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在参加非煤矿山企业事故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期间,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不变;没有单位的人员由非煤矿山事故发生企业给予适当补助;镇政府调集的应急救援人员及其它救援设施设备费用由政府负责。

3)对非煤矿山企业事故灾害伤亡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

4)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

5.1.2  按照应急处置需要,民政办牵头并做好遇难人员及家属的安置安抚工作,协助处理遇难者遗体。

5.1.3  善后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事故灾害赔偿方案,确定赔偿标准,并按法定程序进行赔偿。

5.1.4  配合区人民政府及区应急局,指导非煤矿山企业认真制订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计划,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尽早恢复生产。

6  监督管理

6.1  预案演练

镇非煤矿山事故灾害应急领导小组牵头,力争每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提出修订完善应急预案、维护与更新应急设施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6.2  宣传和培训

6.2.1  镇应急办、宣传文化等部门通过黑板报、宣传车、会议等广泛宣传非煤矿山企业事故灾害的预防、自救、互救等常识,增强公众的自我保护意识、社会责任意识。

6.2.2  企业要加强对非煤矿山企业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提高非煤矿山企业从业人员的自救、互救能力。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和无证特种作业人员,一律不得上岗。

7 预案管理

本预案管理单位为镇应急办,本预案将按有关规定视情形适时作出相应的修订。

发生非煤矿山企业事故灾害时,本预案与《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一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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